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按字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按声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W | X | Y | Z | 数字 | 符号 |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法学理论 |
|
|||||
自然法学新体系引论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6:47 点击数:[] ![]() |
|||||
,中国的自然法并不是所有人都可据以判断人定法正当性的原则,而是由圣贤来阐释的、作为指导明君如何正确运用暴力的手段。 4、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 学术界普遍认为,儒家自然法(“礼”)以“天人合一”为哲学基础,而西方自然法以“天人相分”为基础。 “天人相分”强调认知理性,即人要认识和服从自然,天人关系是外在的、超验的。因此,在西方,一直存在一种自然法与人定法之间的二元理论,即自然法与人定法总处于紧张的对立关系之中,这使得自然法真正成为人定法的评价标准,但另一方面,自然法又不得随意取代人定法而直接调节社会关系。 相反,“天人合一”强调实践理性,即人要参与和投入自然,如孟子说:“万物皆备于我。” 儒家把天道、天理落实于现世人生,无需任何超人类的力量或神灵人格来维持,天人关系是内在、经验的。因此,在中国,没有礼与律的二元对立,相反却是礼法合一。礼既是符合天理、评判人定法正当与否的价值依据,又是调节社会关系的具体规则而成为人定法的一部分。这样,自然法与人定法混为一体。 道家不同于儒家,它也看到了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对立,可是它强调过了头,发展到否定、反对人定法的地步,最终导致法律虚无主义,而这与西方自然法学追求的法治是背道而驰的。 (二)中西自然法之不同影响 对古代中国法制影响最大的学派是儒家,该派学说经过封建统治阶层的发挥和利用,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政治哲学,成为历朝历代制定政策法律的思想依据。对西方法制影响最大的学派是自然法学派,以至于19世纪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梅因(Henry Sumner Maine)也不得不承认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自然法学在20世纪初尤其是二战后的复兴,更加说明了其对西方世界的重要性。虽然影响的程度都是重大而深远的,但在如何影响(影响的后果)方面,儒家自然法学与西方自然法学却大相径庭。 1、治国方略 西方社会中普遍认同法治原则可以从自然法学中找到基础。因为在古代西方,自然法的最高性已经含有制约世俗权力的意味。到了近代,自然法学拓展出天赋人权说和社会契约论,从而证成了法治的必然性。因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所以应当实行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国家的法律应当由人民(代表)来制定。因为公共权力是人们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权利而让渡私人权力所形成的,所以公共权力的运行受到订立社会契约之目的的限制,这就是法治的核心——控权原则,其最终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而为了更好的实现控权的目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了分权制衡原则,尽管这个理论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甚至歪曲,但它基本上能够实现设计者的目的,被认为是人类政治文明的辉煌成果。实行法治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够迅速前进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自然法学说的确功不可没。 儒家主张的治国方略是“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归根到底即是“为政在人”的人治论,这也可以从儒家的自然法思想中发现根源。因为“人能弘道,非道弘人”、“礼义由贤者出”,只有圣贤才是伦理、法律和社会政治秩序的权威性渊源,而统治者往往被描绘成大圣大贤,因而,君主“口含天宪”、“法自君出”,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至于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只是针对皇帝以下的官员,并且经常没有效果,法律多为权力的玩物。由于实行人治,政治腐败难以有效控制,中国封建王朝总跳不出兴亡周期律。古代中国的逐渐没落,人治难逃其咎。 2、对人定法的态度 “天人相分” 的西方自然法学认为,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才是有效的,所以,人定法是对自然法的发现,而非统治者或人民随心所欲的创造。在这一点上,马克思(Karl Marx)也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立法权并不创立法律,它只是在揭示和表述法律。” 在西方宪政理论中,宪法没有列举的权利不意味着人民不享有的“剩余权利理论”之基础就在于此。西方的自然法始终保持一种对人定法的监视姿态,它对人定法有一种超越性,这使得自然法能够扮演革命者的角色推动人定法不断朝着理想的方向前进。 “天人合一” 的中国自然法学虽然也强调人定法要符合天道,但由于主张“礼义由贤者出”和“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所以,人定法是圣贤凭借自己的智慧和经验而作出的创造和设计,而且要求因时而异、与时俱进,带有强烈的实用主义色彩,甚至是统治者需要什么,法律就规定什么,法律因此成为一种工具。正如美国学者皮文睿所说,孔子感兴趣的主要是成功的可能性,而不是施于人类的先定约束,不论这种约束来源于自然规律还是人的本性。在中国,所谓“自然秩序”首先意味着维护现实的社会结构,礼与法之间缺乏一种对立的紧张关系,伦理法的泛道德主义消解了理性法与现实法之间的差距,久而久之,礼丧失了批判和推动的革命性力量,而人定法则从礼的保守性中获得了长久的正当性。 3、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基本问题。一种自然法的观念,必然是认为法与道德之间存在紧密关系的观念,但由于“法”有两种层次——自然法与人定法,所以,法与道德的关系就分解成自然法与道德的关系和人定法与道德的关系这两个问题。自然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道德法,这一点没有多少争议,所以,麻烦的是人定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西方自然法学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是:第一,人定法必须接受道德评价和批判;第二,人定法有其自身的形式和功能,是一种独立完整的规则体系,它与道德之间是一种平行的关系。英国当代新自然法学者菲尼斯(John Finnis)总结说,自然法学的传统并非要尽量缩减人定法的范围、决定作用或解决法律问题的充分能力,但创制实在法的行为可以且应当受到道德原则的指引。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越来越清楚的看到法与道德各有其管辖范围和调整机制,法律难以为道德所替代。前述新自然法学派的富勒就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和外在道德(实体自然法)的区分与统一,从而一方面坚持了自然法学的传统,一方面又捍卫了法律的技术性、程序性特征。因此,西方社会的法律运行讲究形式合理性,要求程序正义性,有利于法治的推行。 儒家自然法学却对道德与法没作内容上和功能上的区分,“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礼法混合的行为规范使得伦理道德既是法的价值又是法的本体,泛道德主义的社会控制方案使得道德成为法的起点和归宿,从而不可避免的导致“道德的法律强制”。儒家把法与道德不看作是处于同一平面的两种不同机制,而是把法作为实施道德的手段和工具(可称为“德体法用”或“德体刑用”),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制思想之后,立法上相继出现“引经注律”、“纳礼入律”直到“一准乎礼”,还有司法上的“引经决狱”、“原心定罪”,法律的制定活动成为道德的宣布活动,法律的适用过程成为道德的推行过程,古代中国的道德与法律最终融为一体,法律固有的形式、技术和程序特性难以保持。这种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对法律本身的发育损害极大,是古代中国的法律缺乏系统技术性、形式合理性和程序正义性的主要原因,也是中国社会长期不重视法律、有律学而无法学、法制没有突破性进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4、社会与法律的本位 西方自然法以人的理性为基础,每个人都能凭自己的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