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诊所式法学教育方法仅是教学改革方法的一种,是为了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而提出并实践的,但它对于传统教学模式的挑战和冲击并非要完全取消或取代传统的教学模式。在引进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的过程中,不能以偏盖全、矫枉过正,把它与传统的教学方法对立起来。因为理论性的教学有其合理性的一面,有的课程是必须要采取这种方法的,如法理学、法制史、司法逻辑、司法论理学等等。即使在美国法学院中,也存在着理论性的教学和传统的案例教学法。 法学教育改革的道路很漫长,方法也会多样化,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但它也要与其他方法相辅相成才能相得益彰,而最终的目标不变,就是培养集理论水平与实践操作能力于一身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胡玉鸿。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模式的转轨[J].法学,2001,(9)。 [2]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A].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曾令良。统一司法考试与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定位——我国多层次兴办法学教育的反思[J].法学评论,2002,(1)。 [4]莫洪宪。临床法学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平等式对话教学方式的魅力[J].法学评论,2002,(1)。 刘耀彬 上一页 [1] [2] [3]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