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完全是为了从事律师职业。但中国的学生在本科阶段就可以学习法律,所以必须在有限的四年的学习中保证最基本的通识教育。第二,大学生本科毕业后就可以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后就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中间并没有一个严格的岗前培训机制,虽然按规定取得律师执业执照前必须要先实习一年,但在有些地方往往流于形式。而法律又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经世致用之学,因此法律的能力培养和技术训练只能放在本科阶段加以完成。所以在中国,本科段的法学教育在完成基本的素质教育和通识教育之后,应把能力培养作为中心任务、把技术训练作为基本环节以适应法律职业对从业人员的特殊要求。对于法学硕士和博士以及博士后的教育则要坚持研究型的定位。法学博士学位教育的研究型地位不存在任何争议,但法学硕士是否坚持研究型的定位则产生了分歧。随着博士学位教育的迅速发展和用人单位追求高学历和高学位现象的趋向,法学硕士获得者越来越多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因此有人建议应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定位于应用型教育。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特点是以法学二级学科的基础来培养专门型的法律人才,就是能专门从事特定法学领域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学者。虽然已有一些高校已明确将法学博士学位作为选择新教师的必备条件,一些院校也希望能引进法学博士来充实教师队伍,但从全国范围看,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具有法学硕士学位的教师仍是师资队伍的主力军。另外,法学硕士是法学博士最直接的源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法学博士学位教育的水平。因此,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一定要注重学生研究能力的培养。对于法律硕士学位教育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则应坚持复合型和应用型的定位,二者要求攻读此等学位者必须具备其他专业和学科的学士学位,而且只允许非法学学位者才有资格入学,这一新型学位制度类似于英美的法律教育,他们将是我国律师队伍的主体和后备军,其目的就是要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的高级法律人才,因此应注重培养解决司法实务问题的能力和一定的技术训练。 三、法学教育方法的选择 如上文所述,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必然对法学教育的方向模式产生重大影响,除了法学硕士、法学博士要坚持研究型的定位外,作为更普遍的法学本科及法律硕士则要以注重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技术为主,因为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对于法律应用人才的培养来说,它不是仅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但我们以前以理论灌输为主的法学教学方法却并不能达到这个目标,不能为国家、社会输送训练有素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对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和探索值得法学界特别是法学教育工作者的反思。 反思以前的法学教学方法,其弊端主要有:第一,受我国传统教育“传道、授业、解惑”以及大陆法系重视理论体系和原理的影响,把法学教育作为纯粹的知识传授性的教育,虽然能使学生具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但缺乏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第二,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历史发展、概念的争论及一些基本理论。目的是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通过分析条文得出正确答案,而纯粹的条文分析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第三,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是一种训政式的、由上而下的“填鸭式”的灌输模式,学生和老师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老师为把自己的知识传授给学生而沾沾自喜,学生也会以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最终与老师相吻合而高兴。第四,考察学生能力的方式仍然是书面考试的方法,灵活一点顶多是开卷或写一篇论文。学生死记硬背老师划的范围,以追求高分为最大满足,考试结束过不了几天又忘得一干二净。结果是高分低能,眼高手低。 我国传统法律教育与国外现代法律教育形成很大反差,例如在美国,耶鲁、哈佛大学法学院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Thinklikealawyer)[3].”为此,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了“临床法学教育”又叫“诊所式法学教育”,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已有七所法律院校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验,如清华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保护协会合作开设了以消费者保护为主的“法律诊所”。武汉大学法学院成立了“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实践证明,诊所式法学教育不仅可以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而且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学习的真正目的,引导学生更加重视培养适应未来生活、学习与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与素质[4].是一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与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根本目标是吻合的,在有条件实行诊所式教育的地方应大力推广采取此种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学教育方法与以往的“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是不同的,不能用“毕业实习”来代替。因为两者有着很大的不同,第一,实习是学生作为旁观者去听、去看、去跟随;而诊所式教育的方法中学生是主角,是法律运行的核心,因而必须主动去做。第二,实习不是一门正式的课程,往往缺乏教师必要而有效的指导;而在诊所式教育的方法中,老师的指导是有针对性的、经常性的,深入和具有理论高度的。第三,实习往往是随机的碰到案件,学生也往往在案件没有结束时就离开了;而诊所式的教育方法中,案件是有针对性的,学生也能够自始至终的办完案件。 实行诊所式法学教育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指导学生独立完成任务,老师不要指手划脚。老师对学生的指导是平等对话式的指导,使学生在与当事人接触、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独立承办案件。在传统教学方法中,课堂上存在着内在的不平等,即老师讲学生听,似乎老师永远比学生高出一筹,而学生就是被动接受的角色。在这种模式中,不存在平等对话的氛围和前提。而在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中,是学生亲自接触案件,学生更具有发言权。老师的指点只能是作为“听者”的发言,而不是对教学内容的传授。不存在共同的标准衡量双方的正确与否,也不必追求对同一问题的共同见解。老师和学生都处于独立的地位,对学生的观点不要轻易做出“好”与“不好”、“对”与“错”的判断,让学生能最大潜能地发挥自己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创造能力。 第二,利用典型疑难案例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平等对话只是层面意义上的交流,并非诊所式教学的实质和目标。其实质和目标应该是师生相互协商讨论而达到共识,使整个过程都发出不同的声音,不断地刺激彼此的思维,从不同的角度将探讨推向深入。而且始终要坚持以学生为主,老师居于指导地位。通过实际案例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比如如何与法官、检察官、对方当事人打交道;如何查阅案卷材料,准备证据,撰写司法文书,预测诉讼前途,准备庭上辩论等。特别是一些典型疑难案例,更能丰富学生知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如在南航校园内一货车车主将一名骑自行车的女学生撞死的案件,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有很多,主要包括司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机的民事赔偿数额应如何来计算?学校有没有责任?等等。如果学生能在老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这样一个案件,可以说抵得上一个月的课堂学习。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都发出这样的感叹“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第三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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