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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探索———来自中山大学法律诊所的经验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5:4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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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加入WTO成为现实,国家和社会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举行,也标志着我国对今后从事法律职业“门槛”的统一和要求的提高。这使大学法学教育面临史无前例的巨大压力和挑战。

    在继续提高传统法学教育质量的同时,我们着力探索以培养学生职业技巧和职业道德为主要目标、符合社会进步发展需要的新的法学教育模式。在国内外各种积极因素的大力支持下,我院的法律诊所项目应运而生。法律诊所项目是我院因应社会对培养法律人才的高度要求的有益尝试。现将建设该项目过程中的反馈、感受、思考与经验试整理如下,以激发我们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和未来法学教育发展的反思。

    一、现行法学教育检讨

    (一)现状

    目前我院的法学本科教育从形式上分,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两大部分。课堂教学是主要形式,约占本科学习阶段的3/4有余。课堂学习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效果和进行各种奖惩的主要依据。具体来说,它有以下一些特点:(1)有固定的学时;(2)学生一般以大班的形式上课;(3)任课教师主要通过课堂讲授的方式向学生灌输法学理论知识和主要部门法的基础知识;(4)学生只要通过期中与期末两次笔试,即可获得相应学分。笔试一般考察学生对书本和讲义掌握的程度。

    社会实践包括实习和集体实践活动两种主要形式,前者是指大学四年级上半学年为时4-5个月的实习阶段。在该阶段里,学生将被分派到定点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结束时向学院提交实习报告以及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若被审批通过则可得到相应的学分。后者是指由校内各团体和学院本身组织的各种不定期的、自愿性的社会实践活动。具体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咨询、参观监狱和看守所、模拟法庭等。这些活动没有学分,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学院和教师一般只为活动提供协助而不实质性地参与。这两部分社会实践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学生一般脱离教师的指导,独立进行;(2)就实习阶段来说,学生接触的主要是与法律实务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一般不真正承担办案工作;(3)就集体实践活动来说,学生通过活动所获得的知识一般为感性认识(如:看守所和监狱的概况);(4)活动的阶段性和独立性较强,在活动结束后,师生之间没有正式、系统的交流与经验总结。

    (二)存在问题及对问题的分析

    上述的法学教育模式承继了我国传统教育以教为本的思想,注重理论和基础知识的灌输,较好地与我国目前的整个教育层级体系相衔接。但它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首先,从学生的角度看,学生普遍认为单一的笔试衡量结果使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缺乏动力,从书本到书本的学习方式、教师的单方灌输使他们难以形成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所学的知识不能很好地与实际联系起来。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并不完全是知识本身,更多的是在学习过程中缺乏一个有效的途径去实现这一联系,从而无法检验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更无法为调整学习方式和方向寻找坐标。目前的实习阶段由于与课堂教学截然分学术研究开,且实习单位安排的工作多为事务性工作,并不能真正起到实习应有的效果;平时的集体实践活动又由于多为学生独立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囿于人力、物力等因素,效果也不理想。在此情况下,多数本科生在面临择业时,往往难以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容易过高或过低估计自己,从而在择业和就业初期产生挫败感和失落感。

    其次,从教师的角度看,不少教师感觉到从书本到书本的单向灌输教学方式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学生要求,且造就了学生依赖教师、笃信权威的思想。缺乏交流和单一的笔试衡量结果使他们难以掌握学生学习的真实情况,也难以给他们的教学工作带来准确的反馈。这使他们的教学工作不能体现应有的价值,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这不但影响教师的工作热情,也间接影响教师的学术研究工作。

    最后,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作为人才输送的终端,不同的单位各有其需求,但对人才要求越来越高则是一致的。单向灌输式教学方法培养出来的人才,难以在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中保持优势。因此,在当前全国教育改革的大形势之下,各法学院系都必须进行改革,以求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有竞争力的学生。

    可见,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尽管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并没有得到理想的认同,而且这种不认同在逐渐蔓延。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本科法学教育与其他教育形式相比是一种精英教育,同时也是一种高等人才培养的过程,它应该更为注重理论知识与基础知识的培养;而它与研究生、博士生教育相比,又更多的是一种普及性教育,它的目标更多的是为社会输送大量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换言之,本科教育同时肩负着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使命。应该说,我们的本科法学教育已经涵盖了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这两个重要的领域,在结构上符合这一要求,但在实践中,这一结构的合理性和全面性并未得到很好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

    1.对法律职业教育重视不够,教育思想还受到过去的法制环境的束缚,没有对法学教育的目的进行重新定位,导致教学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节。

    2.没有真正转变教育思想,固守以教为主的教学理念,使“教”与“学”错位。以教为主的单向灌输模式容易忽视学生的真正需要,不利于因材施教。

    3.课堂教学与实习阶段未有机结合,大大影响了两者的效果。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探索

    (一)中山大学法律诊所概况

    诊所法律教育,是自上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法学院借鉴医学院诊所教育模式而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该模式现已成为影响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一种趋势。从2000学年开始,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已有10所著名法学院校逐步推开法律诊所教育。

  ①在借鉴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和吸收国内其他院校法律诊所教学经验的基础上,我院凭借本院的教育人才资源,依托广东省和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开设了以劳动法为主的法律诊所课程和法律诊所。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大大保障和促进了我院法律诊所建设的进程。

  ②诊所课程运用了大量传统法律教育不曾使用的方法开展课堂讲授,包括角色扮演、实景模拟、大组讨论、小组讨论、观摩与反馈等,方法新颖生动,课堂气氛始终热烈高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非常高。每次讨论和练习,学生们都全方位参与,不再出现传统课堂上的旁观者。诊所课程强调以学生为本,在课堂内容的设计上,时刻考虑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提高学生的参与程度,让学生深刻体会实际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方法的多样性。

    诊所课程不仅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注意培养学生与人合作的精神及掌握与不同类型的人(当事人)打交道的方法和技巧。这种学习使学生体会到课程的实用性,也令其从新的角度思考“人际关系”。课程注意引导学生从职业的角度思考和讨论问题,培养学生的职业思维习惯,特别引导学生思考律师职业在社会中的真正定位和法律工作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注意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特别是服务社会弱势群体的精神。

    (二)分析与展望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对于教师和学生来说都是一种新的尝试与挑战。它要求教师与学生改变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以一种崭新的思维进行教学和学习。与传统模式相比,它具有以下一些优点:(1) 学术研究改变教师的教学思维与学生的学习习惯,促进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完善与提高;(2)为理论联系实际提供了很好的桥梁,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教学研究工作;(3)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职业技巧、职业道德等方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符合法律职业更高层次的要求;(4)使法学教育能够更好地与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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