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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探索———来自中山大学法律诊所的经验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5:41   点击数:[]    

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诊所的建立与发展并不排斥传统法学教育的发展,它是在传统法学教育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的一种新的尝试,它应该起到平衡与促进传统法学教育改革与完善的作用。在探索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过程中,我们也关注到这种教育模式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和在中国发展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1.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与传统教育模式的衔接问题。由于中国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乃至传统的法学教育都是以单向灌输的教学模式为主,学生对此已相当熟悉并形成了依赖教师的学习习惯。而诊所式的学习方法要求学生自己通过思考寻找问题的答案,教师一般只通过提问的方式来启发学生的思考。如果学生仍然期望教师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那么他将对自己学到的知识抱有怀疑,甚至他在课堂上学到的东西将明显减少。这反映了中西方法学教育传统的差异,这两者的磨合与衔接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2.诊所学生办案过程中为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在国内的法律诊所课程中,这一问题尚未得到制度上的解决。

    3.法律诊所建设资源问题。由于诊所式法学教育所特有的双向性和社会性,其建设需要大量资源。这些资源包括有兴趣和有经验的教师、司法部门的配合、长期稳定的活动资金、固定的活动地点、多元化的教学资料和设备等。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相比,这些资源的取得更为困难,也昂贵得多。如何维持充分的建设资源,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在过去一个学年的探索中,我们也总结出一些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1.对于课堂上教师是否给出答案或发表对某个问题的看法,到目前为止仍存有争论。部分教师认为,教师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是必需的,只要发表意见前清楚说明该意见仅属教师个人看法,说明该意见不一定是唯一的、最恰当的,就不会影响诊所教学目的的实现;教师不发表意见,学生可能无法得到提高。而部分教师特别是外教则一再提醒说,因学生对教师的尊敬和信任,只要教师发表意见,学生总会认为那是正确的或较恰当的看法,这不仅会误导学生(因为教师的看法也可能是有局限性),而且可能使学生仍然期待着或依赖教师最后答案,而怠于真正地独立思考。

    2.诊所教育到底是正义教育还是技巧教育?在社会转型、经济发展、社会功利色彩日益浓厚的情况下,正义教育确实不容忽视。但不可否认,进入诊所课程的学生有一部分不是以接受正义教育为主要目标,而是以学习职业经验和技巧为主要目的。从课堂效果来看,经验的传授和技巧的学习似乎更受欢迎。学生将来所必然面对的生活压力和律师行业的激烈竞争压力,使教师在课堂上不能忽略让学生学到更多的实用知识。正义教育与技巧教育能够统一吗?能够协调好吗?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对于实现二者的协调统一,我们还须继续探索和努力。

    3.如何保障教师的热情得以持续?法律诊所的教学任务相当繁重,需要教师投入较之传统课程多得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大学现有的评价体系决定了教师们还不得不将相当一部分精力置于科研和学术论著的写作上。人的精力毕竟有限,这些因素在客观上都制约着教师对法律诊所项目热情的维系,影响到课程的教学质量和其生命力的长久,并反过来影响到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现有的地位和应有的发展空间。

    ①除中山大学外,其余9所推行法律诊所项目的大学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四川大学、西北政法学院。

    ②中山大学法律诊所与其他法律诊所一样,得到了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除此之外,在整个筹建过程中,我们还得到了来自美国岭南基金会、雅礼协会、纽约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等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它们为该项目的筹建作了大量的协调与推进工作。

    蔡彦敏 黄巧燕 赵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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