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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全球正义观:地方正义观对全球正义理论的批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5:24   点击数:[]    

地方价值取向吗?所谓被称之为全球公民社会中的人有权将其人权观点强加到世界其他地方的人民头上吗?国际正义观如何与地方正义观协调和妥协起来?我们如何解决国际正义与地方正义之间紧张的关系?有什么解决的方法?

  一种理论性的解决方法可能是罗尔斯的有关最少受惠群体之观点。一种公正的全球秩序必须得到第三世界中的最少受惠群体的赞同。如果全球层次上的不平等安排是允许的,那么这种不平等必须有助于改善第三世界中最少受惠群体的生活前景。36 这是对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运用和重构。37 只要穷国人民能够为强制性或不强制性地禁止童工提供足够的正当性,这才是最有说服力。如果不考虑到地方的想法和它们对于正义的理解,那么,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主张禁止童工生产及其产品贸易是缺乏合法性的。

  不过,我们不知道哪一种制度的变化最能改善大多数穷国。38 进一步的问题是即便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能得以执行,也不能保证全球制度将会代表最为贫穷国家中的最贫穷人群利益。此外,罗尔斯式的再分配可能导致另一种问题:为了穷国穷人的利益而进行再分配,但有些国家可能不愿意承担其义务。此外,对地方正义还有不少地方性的解释,当这些解释彼此冲突时哪一种应该作为代表穷国穷人的利益呢?多元正义论尽管道德上有吸引人之处,但是,从知识论上讲,这种国际正义观点是有缺陷的、会带来麻烦的。

  第二种解决办法是评估地方性的解释。我们不仅要求平等地尊重差异,而且也要检讨和批评它。此战略有助于保证多元的全球正义观不削弱全球正义的普遍性的观点。例如,我们绝不接受那种允许丈夫、兄弟和父亲为所谓的“荣誉”杀死不忠的妇女的伊斯兰式的正义观。

  第三种办法就是对话,在全球正义与地方正义之间获得一种平衡。沃尔泽的多元正义理论太地方化了。哈贝马斯的理论又太全球化了。我们应努力将国际正义地方化和地方正义全球化,将抽象原则与对人类差异的考虑结合起来。在童工问题上,儿童的基本利益是最核心的,这应是全球正义的最低的标准。同时,我们应考虑地方性的条件。O扤eill 认为,对于国际正义的理论一方面要求从个案的差异中抽象出正义原则,另一方面,正义的判断也要反映出个案之间的差异。在她看来,抽象原则并不需要统一的对待,对差异的回应也不意味着相对主义。贫穷国家中的贫穷妇女也要求我们运用普遍的、抽象的正义原则。39

  结语

  在回答是否存在着全球正义这一问题时,我们首先必须认识到国际正义有多种涵义。功利主义的国际正义观承认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利益,认为国际正义只不过是对民族-国家利益的一种思考而已。当正义与国家利益结合起来,那么,这种功利主义的国际正义观是可行的。

  功利主义国际正义观与普遍人权为基础的国际正义观是对立的。40 普遍人权的国际正义观超越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考虑的是全人类的利益。诺齐克式的个人自由主义权利正义观,将当下的不平等的全球结构视为公正的,并将从道德的关怀角度看正义的观点与关怀全球平等的观点分开来。这种正义观与分配式全球正义观相冲突。分配的国际正义观要求减少全球不平等,并对国家产品和资源重新分配,而且要求采纳第三世界中贫穷国家的意见。此外,尽管分配的国际正义观是吸引人的和鼓舞人心的,但是,发达国家所付出的代价很高,因而可行性较低。

  在公正的全球秩序中多元的地方性正义观挑战了超级大国的垄断和支配性地位,反对任何单一的国际正义的观点或标准。从经验上来看,这种正义观准确地描述了正义和道德生活中存在着多元的竞争性观点。不过,就规范意义上说,它不能提供一个坚实的理性基础,来解决有关国际正义的任何争论。

  尽管上述三种全球正义观点彼此冲突,但是,它们对新的世界秩序的论争发挥了作用。也许我们可以发展出一种有序列的国际正义,以此来综合以上三种国际正义观。当然,下述的三个过程只是一种理想模式的概括,在实践生活中,三个过程有交叉,混合现象。

  在实现国际正义中有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特征在于功利主义地对待国际正义,它强调互利互惠,将正义与利益联结起来。在工具理性占统治的情况下,重实效的观点在现实中是可行的,但是不稳定。可行,是因为民族-国家领导人接受这种功利主义的国际正义观,而且是主要推动者。不稳定,是因为在无利益条件下国际领袖可能袖手旁观他国的内战和虏杀。

  在第二个阶段,国际正义按照普遍人权原则得以提倡。当它成为一个主导性的外交原则时,它就有可能得以执行,尽管有时伴随着伪善,自1980年代以来,普遍人权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外交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三阶段为分配性国际正义的执行时期。分配性的国际正义之理想比功利主义的国际正义观更少地能得以执行与实施,因为许多国家领导人不接受分配性国际正义之原则。目前,在这一问题上,那些称之为撊蚬駭的活动家是实现分配性的国际正义的推动者或道德代言者。但是,他们的权力和资金有限。分配性的国际正义话题已进入联合国的议事日程了,尽管其实施还远远不尽人意。西方福利国家的历史是,公民权开始是给富人,然后再给一般民众。分配性的正义的推动者和实施者从教会开始,再到国家。分配性的国际正义有可能从非政府组织如Oxfam,再到政府组织,最后到联合国。联合国应成为最强有力的推进分配性的国际正义的机构。荣誉似乎是劝导全球领导人推进分配性国际正义的一种机制。康德式的义务是推进分配性国际正义的另一种动力。41

  最后,在每一个过程中,地方性正义知识具有不可忽略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全球正义论如何包容地方正义的合理成分,地方正义论如何批评,发展全球正义是发展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全球正义理论及其标准的关键之关键。特别是,那些至今还未普遍化和全球化的地方正义学说,如中国的儒学,如何能提出自己的全球正义理论,这理应是中国人对全球正义的一种贡献。

  注释:

  1 本文在我的英文文章的基础上做了大幅度的修正。See Baogang He,“The Four Notions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The Banaras Law Journal (India), Vol. 29, Nos.1-2, 2000, pp. 34-50.

  2 Peter Rinderle, “The Idea of a Well-ordered Community of States,” Politicsche Vierteljahresschrift, 35(4)。 Dec. 1994: 658-698.

  3 Thoms W. Pgge, “ Liberalism and International Justice: Hoffmann and National Morality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 ” Philosophy  Public Affairs, Winter, 1986, 15(1): 67-81

  4 Ken Booth, “ Human Wrong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71, No.1, 1995:103-26, p.112.

  5 Alexander Shtromas, “ Religion and Ethnicity in World Order,”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World Peace, 9(2), June 1992:33-45.

  6 Goodin, Robert E. The Politics of Rational Man. London: John Wiley  Sons, 1976, Chapter 6.

  7 参见Terry Nardon, Law, Morality and the Relations of State,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3.

  8 Ken Booth, “ Human Wrong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71, No.1, 1995, p.110.

  9 Richard Falk, “ The World Order of Inter-State Law and the Law of Humanity: The Role of Civil Society Institutions”, In Daniele Archibugi and David Held, eds., Cosmopolitan Democracy: An Agenda for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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