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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全球正义观:地方正义观对全球正义理论的批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5:24   点击数:[]    

正义的事情,而这些不正义之事比所能产生的正义更多。

  诺齐克式的正义观不会考虑任何有关全球道德伦理的概念和国际社会的道德重建。因此,诺齐克式的正义观不适合于发展出一种有用的国际正义观以及解决比如贫穷和难民危机这样的任务。

  此外,诺齐克对以往不正义的纠正意味我们应该承认一种补偿的权利,即贫穷国家有时候“有一些特殊权利要求为他们过去或现在所遭遇到的不正义的对待而得到一定的补偿”。30 这样的权力要求再分配,由此假定了这样的一种国际正义,即由国家进行的再分配纠正过去的不正义,这不仅可能而且很有必要的,因此,这种逻辑上所蕴含的假定反对诺齐克自身的有关国家权力功能越小越好的观点。假如由国家进行的再分配对于纠正过去的不正义是必要的话,那么,对于国际正义而言,对全球资源进行再分配以纠正由殖民主义所造成的不正义也是相当公正的。而且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的赞同也可支持贫穷国家移民到国外的权利。31 这就意味着国家公民身份的再分配。

  地方正义对全球正义的批评

  以上三种国际正义观都假定了有一种主要国际正义原则可适用所有的道德与物质世界。多元正义观不同意这种假设,认为国际正义原则本身从形式上讲是多元和复杂的。32 不应该由一种正义观支配所有的人类活动领域。我们不能拥抱一个原则而否定另一个。我们应该允许对国际正义作出不同的文化解释。比如佛教与儒家将正义理解为同情或责任,这种理解有助于对国际正义问题达成共识。Kukaths认为,文化的多样性并不会妨碍作道德批评或发展出普遍的道德知识的可能性。此外,道德的多样性决不意味,我们缺乏赞同最低限度的国际美德的理性基础。33

  国际正义之话语目前而言是有限的。国际正义的学说可以被看作是那些富有的知识分子 - 经常在世界上飞来飞去,因而感到世界变得越来越小了- 的专用品。虽然这种学说非常博广,宏伟, 但是根基却非常脆弱,缺乏草根性的土壤,特别是缺乏广大的地方性民众的支持。目前全球正义思想及其标准的根本缺点在于对地方性正义思想及其标准缺乏足够的重视。大部分全球正义理论只是把局限于民族-国家的正义理论推广到全球体系。在这种推广过程中,民族-国家框架仍然限制了人们的真正应有的全球思维。在这种知识推广过程中,西方正义理论具有霸权地位。一种西方文化优越性阻害了对文化平等和地方正义的高度重视。最为重要的,许多对全球正义的争论是西方正义理论内部的争议, 例如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的方法是否应该运用到国际正义领域中。这种具有浓厚西方话语与现实中至关重大的全球/地方正义的问题相关不大。

  此外,Peter Singer 在其《One World:the Ethics of Globalization》一书中非常正确地强调了全球化的效应:一个大气层,一个经济,一个法律,一个共同体。但是我们还不能说有一个大家庭。每一个 “一”的背后,都是无数小地方所组成的。一个全球正义理论必须认真对待这些不同的地方性知识及其伦理标准。

  要使国际正义的话语成为真正全球性的,那么,它必须关心地方正义,与贫穷国家地方人民的正义观及其要求联系起来,并具体化为一种地方正义。没有地方正义,国际正义就是有名无实。一个全球公民不能将其国际正义观强加给别人而不考虑当地人民对正义的反应和他们的的地方正义观。全球公民应该认真看待当地人民对正义的期待。

  任何一个全球正义理论和标准必须是地方性的。即它应该运用到每个地方,否则就称不上全球的正义。实事上,西方正义理论自身来源其某个特殊性的地方,经过抽象哲学活动上升为一个普遍性的学说。当全球正义学说声称有普遍性的特征时,它就要求自身再回到各种不同的地方环境来证明,检验,修正和发展其学说。这是全球正义理论必须是地方性的另一层深刻涵义。

  地方正义本身也应该是全球正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全球正义需要地方性知识的支持,并在特殊的地方环境下作出某种调整, 也需要地方的创新来补充,修正和发展全球正义。全球正义特别需要文化上平等的对话。全球正义的理念必须认真对待地方文化。每个地方的人民必须参与到全球性的审慎对话中, 以发展出一种具有地方深厚基础的全球正义理论和标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自己参与制定国际贸易标准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

  1997亚洲经济危机暴露出国际金融体系的弱点:投机性行为大大增加了金融风险。针对这一点,穆斯林国家的有些人认为这是不公正的国际金融制度。他们试图回到穆斯林式的金融体制椝旧戏炊岳⒄飧龈拍睿炊杂肷桃滴薰氐拇客痘慕鹑谛形?97金融危机后,9个穆斯林国家,如马来西亚,印尼,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签订了穆斯林金融服务协定,制定出适合于伊斯兰式的银行标准。

  在国际腐败资金流动中,存在着一个非常不公正的现象:腐败资金流出大多为发展中国家,而流入国大多为发达国家。中国和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参与起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过程,希望加强腐败资金追缴和返还,并强烈要求 “本公约规定的犯罪不得视为政治犯罪”。这是第三世界国家追求国际正义的呼声和努力。

  不过,当人们对国际正义作出地方性的解释时,特别是世界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作出不同的解释时,正义观就显出差别和多元性。地方性意味着多元性,问题在于:我们如何寻找重叠共识呢?如何在多元的正义观中支持某种具有普遍性,简单性的全球正义标准呢?

  国际正义与地方正义之间总存在着一种紧张的关系。前者可能否认后者,而后者也可能损害前者。例如,地方的正义观点可能为了贫穷家庭的生活而允许童工的存在,而这与普遍的人权观是冲突的。再比例,某些贫穷的国家可能会主张罗尔斯式的国际正义观,即全球经济资源的再分配是必要的而且是紧迫的。另一方面,它们可能会不主张罗尔斯式的普遍人权原则。相反,对于有些富裕的国家来说,它们可能会持诺齐克式的非再分配的正义观,主张对人权进行干预。人权原则其(按照个体之尊严来分配权利和义务之体系)是否应该应用到体育领域 (按照能力分配荣誉)?按照沃尔泽的正义观 (不同的社会物品应该由不同的机构根据不同的程序按不同的理由来分配) ,人们可能会说,人权不应与体育竞赛相联系,因为它们属于不同的领域,应该有不同的正义原则。这种主张减弱了人权活动者的强硬立场。

  最近几十年里,国际正义已经成为全球环境问题的中心话题。有关全球环境问题中的国际正义涉及到公平地分配、负担环境治理的费用。Paul Harris描述自1972年联合国在Stockholm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到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会议,有关全球环境谈判中所涉及到全球正义问题的演变过程,并对某些对于国际正义有重要贡献的国际协议作了描述。34 在全球环境保护方面中的国际正义引发许多新问题。为了其经济发展,穷国可能允许低标准的环境保护要求,而降低环保的普遍的标准,而捍卫全球环保的普遍性标准的人可能会反驳这些地方性的解释。例如,绿色组织在保护荒原上提出了令人信服的看法。但是,与工业化国家相比较,要将这些主张应用到第三世界国家就更费力,因为第三世界的人民因而要求将工业化国家的部分财富通过再分配转移给第三世界。35 此外,国际正义也涉及到风险的不平等的分担。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是,发达国家将其旧工业基础及由此而带来的“环境污染风险”转移和转嫁到发展中国家头上,致使那些国家的环境遭到破坏。正如印度一位学者所说的,通过补偿,富国应支付一些钱给穷国让它们治理环境问题。

  当国际正义和地方正义之间存在紧张时,全球的价值取向应该优先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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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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