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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研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5: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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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摘 要: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为保护具有本国特色的产品而采取原产地名称权保护制度(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该制度也是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的通行保护规则。本文从概念,作用,申办程序,保护对象,国际、国内法律依据、管理模式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中外比较研究。 关键词:农产品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我国的称呼,在国际上又称为原产地名称权保护制度或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它是20世纪以来世界上多数国家为有效保护本国的特色产品而采取的重要制度体系,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所认可的通行保护规则。由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较短,对这一制度认识较晚,目前国内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所以对其中所包涵的许多问题都需要认真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 一、关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 (一)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及其作用 在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该协议的第三章第22-24条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作了专门的规定。TRIPS协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而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由此可知,世界贸易组织提出要予以保护的地理标志有三个基本点: 1、必须证明是某一产品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产品须具有独特的品质、声誉和其他特点; 3、这些独特的品质、声誉与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特定的地理位置。 这一定义,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下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所说的“原产地名称标志”,在知识产权属性方面是相同的,都是指某一特定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域(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地区),而且其特性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密切相关,符合这些基本规定的特定地域即为“原产地”。因此,可以得出结论:TRIPS协议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原产地名称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不仅专门增加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条款,而且对地理标志做了明确的定义:“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的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 我国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3月1日以局长令的形式所发布实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中,关于“原产地”也有明确的定义:“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因此,这种产品被赋予的名称,就是原产地名称。 按照上述规定,原产地名称包括四方面的基本含义: 1、原产地名称必须是实际存在,是地理名称。它可以是一国的名称,如法国白葡萄酒、中国丝绸等;也可以是某一地区的名称,如金华火腿、龙井茶、吐鲁番葡萄等。 2、它必须是当地的土特产品或经过特有的传统工艺生产出的产品。例如,吐鲁番葡萄干是当地历史上特有的自然选择的葡萄品种,加上当地特有的土壤、气候、温度、湿度和光照等地理环境条件,经过几千年流传的传统加工工艺而生产出来的。 3、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声誉,并具有一定的特色和品质。 4、原产地名称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特定程序审核批准方可得到确认,并得到相应的保护。 由以上介绍可知,我国关于原产地的规定与国际关于地理标志、原产地的定义是基本一致的,是可以互通的三个概念。 (二)原产地名称权的概念 所谓原产地名称权是指特定产地内特定商品的生产者集体或代表他们的机构对其产地名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其中,“特定商品”是由具备产地人文地理条件确定的特定质量和特色的商品,该商品符合真实、稳定的传统条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享有较稳定的信誉。它是一种集体性的专有权。原产地名称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个企业所垄断。如果原产地名称被产地内的商会、机关或行业协会等其他团体依法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则由该商会、机关或团体享有该地理标志的专有权;如果原产地名称未被注册为证明商标,则原产地名称权为地方性共有权。原产地名称权没有限定的保护期,它取决于产地特有的人文地理条件。原产地名称权具有唯一性,不得转让于在外地进行生产的企业和个人。由于地理标志不可买卖,所以原产地名称权具有不可交易的属性。 在实践中,原产地名称权主要表现为使用权和禁止权。使用权的主体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集体使用。这一点与商标权是有根本区别的。禁止权,既包括对其他地域范围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禁止,也包括对本地生产的不具备特色要求和传统条件的产品的禁止。 (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主要保护对象 根据TRIPS协议对产品原产地的定义,一种产品的特色必须“主要与地理来源相关联”,方可确定为原产地。而这在相当大程度上涉及当地特有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气候、土壤、水源等因素,并往往涉及特定地域的传统工艺等人文因素,所以保护对象绝大多数是特定地域内与自然资源密切相关的产品。从历史渊源来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因葡萄酒引起的,随后逐步扩大到葡萄等其他农产品、加工品和工艺品。然而,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世界各国所保护的原产地域产品中,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特别是酒类、饮料和各种食品)一直占绝大多数。因此,可以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主要对象一直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目前欧盟有原产地域保护产品1000多种,其中大多数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主要是食品);法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有23种,其中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如香槟酒、干邑酒等)占大多数。 (四)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办程序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要取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须经过“申报”、“审核”、“公布”、“实施”四个法定阶段。 1、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注册登记。” 因此,申报是必经的手续,是第一步。在申报时,申请人须向该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者包含原产地域的农产品地域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产品的质量特色及与地理特征的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情况的说明。申报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和个人,还须提供产品生产者简介,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 2、审核。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在接到手续齐全的申报材料后,即组织人员到当地调研,并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进行审查、核实,若合乎要求,即上报质检局,予以批准。若不合要求,可予以否决,或让申请人重新准备材料,另行申报。 3、公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即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检局以公报形式向全社会公布。 4、实施。经公布的“原产地名称”,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申请人才可以正式使用,并得到国家相应的保护。 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法律依据 (一)国际协议 1993年,关贸总协定(GATT)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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