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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研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5: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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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on Rules Origin)。该协议是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它对简化、协调、统一国际间的原产地规则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中专门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 我国从20世纪末期开始重视产品原产地名称保护问题,陆续参加了四个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它们是: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制止使用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3、《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近10年来,我国认真地履行上述公约与协定,并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产品的原产地名称权和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 (二)法国与欧盟的法律与法规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国家。早在1935年,法国就制定和实施了专门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开始对葡萄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现行的《原产地名称法》是1966年修订的。该法规定了以司法和行政方式对原产地名称权进行确认和保护。法院的裁决不仅针对当事人,更针对该地区的所有经营者。 1992年7月14日,欧共体第2081/92法令,明确规定保护食品和农产品原产地名称及保护地理标志。1996年6月,欧盟为加强对农产品的保护,打击假冒行为,公布了农产品品牌名单,这份名单中共列入了318种农产品,其中包括肉类、奶酪、水果、蔬菜、食油、蜂蜜、果酱、饮料等。欧盟决定,凡注册的农产品名牌,只有在原产地生产,并严格遵守有关标准的生产者才能使用,其他任何生产者不得假冒。以欧盟为代表的许多国家采取了以原产地命名的做法,极大地促进了与地域环境联系密切的农产品发展。 (三)我国的法律与法规 近几年来,我国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主要依据四个法律(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一个行政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一项国家标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 在上述四项法律中,商标法起主导性作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起补充与辅助作用。 目前,《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发挥了实质性的作用,已进行了五年多的试点,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对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有关方面正在积极建议,在该规定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完善,制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法》,建立起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法律体系。 三、原产地域农产品保护的管理模式 (一)外国对原产地域农产品保护的管理模式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在国际上又称为原产地名称权保护或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它起源于法国,并陆续为许多国家所接受,逐步形成了四种主要模式,既专门立法模式、商标法模式、混合立法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 1、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为保护本国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颁布并实施了专门的法律。如法国,最早制定并完善了专门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对本国的产品原产地名称进行全面的保护。从1935年起到现在,法国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有400多种,原产地种植的葡萄占法国葡萄种植面积地52%,为9万个葡萄种植园和36万农民提供了赖以生存的条件,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年销售额超过610亿法郎。以原产地命名的产品价格是普通同类产品的2—8倍,成为知名度高、品质高、附加值高的三高商品。 2、商标法保护模式。许多国家通过颁布与实施“商标法”来保护原产地域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各国的具体法律规定或注册商标的选择方式有所不同而已。例如,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通过注册集体商标的方式对产品的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再如,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式来保护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又如,以美国和瑞士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特别关税区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规定: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通过注册集体商标的方式,也可以选择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式来对原产地的产品进行保护。 3、混合立法保护模式。有些国家采用多条途径来保护原产地的产品。如西班牙,在商标局之外,又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原产地名称局。当事人可以通过“商标法”对原产地产品进行保护,也可以通过选择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的途径来获得对产品的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该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选择两种保护方式,若获得批准,可以得到双重保护。 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以瑞典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没有明确而又详细的保护原产地域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法规,而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侵犯他人产品原产地名称权的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而予以反对和禁止。 (二)我国对原产地域农产品保护的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对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正处于起步试点阶段,所采用的是二元管理模式。这种二元性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有关法律与行政规定同时并行发生效力,对产品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二是管理部门的二元性。当前,我国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注册和管理的有两个部门:一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二是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依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管理,提供保护。三是我国主要采取两条途径来保护原产地域产品:第一条途径是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通过登记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原产地域产品提供保护。第二条途径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通过强制性执行国家标准和注册登记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方式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管理与保护。 1、申请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方式。我国在已公布实施《商标法》的基础上,于1995年3月1日公布实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在该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原产地的概念,并从那时起开始受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至今已有9年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申请150多件。其中,仅2001年就受理49件,核准注册23件。近几年来,原产地证明商标申请量呈上升趋势。申请注册原产地商标的产品涉及水果、茶叶、酒、矿物、陶瓷制品等十几个品种,如:库尔勒香梨、南丰蜜橘、绍兴酒等。 2、登记注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标志方式。我国参照国际相关制度体系规范所发布实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要求特定地区的相关企业对特定产品申请登记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经核准后,给以保护。同时要求:“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规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与特色”。为此,又制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要求》(国家标准)和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保护的规定。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还进一步将产品原产地域标志保护和原产地域命名监控结合起来,使保护更为全面、有效。经过五年多的积极试点,截止2004年6月,我国已对绍兴酒、宣威火腿、镇江香醋、茅台酒、龙井茶、文山三七、宣纸、蓝田玉、武夷山岩茶、水井坊酒、高邮鸭蛋、蒙山茶、昌黎葡萄酒等162个地区的162多种产品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获准使用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的企业有1200多家,涉及保护产值达1000多亿元。最近,又有许多名、优、特产品(多数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陆续申请和取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主要参考文献 1、联合国粮农组织:《农业多边贸易谈判资料手册》,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6月; 2、中国专利局条法部编:《集成电路和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专辑》,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6年4月; 3、农业部科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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