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是小看了美国断然抛弃它一直坚持着的那些规范这件事情,这件事情直到一年半以前,还仍然是不可想象的。” 也就是说,哈贝马斯对美英决策者的主要批评,既不是他们的动机不良,也不是他们的策略不明智,而是说他们的思路自相矛盾,说他们误解了他们自以为坚持的那个普遍主义原则的真实含义—他们没有看到,“恰恰是民主和人权的那个普遍主义核心,不允许它们借助于火和剑单边地实现。” 如果我们把意识形态批判理解为揭露“虚假意识”、“颠倒意识”背后的“特殊利益”的话,那么,哈贝马斯对美英入侵伊拉克的上述批评,就不是在进行意识形态批判。相反,我们甚至还可以说,当哈贝马斯批评美英的战争决策背后的普遍主义理由是一种错误的普遍主义、并用一种他认为是正确的普遍主义与之对立的时候,他已经承认了对方的立场是一种普遍主义立场,承认对方并不是从特殊利益出发而采取行动的—当他这样做的时候,人们甚至有理由说:这位批判理论家实际上又在为美英的战争行为作辩护!在北约轰炸南联盟的时候,哈贝马斯为之所作的辩护,实际上包含着许多批评在内;而在美英入侵伊拉克的时候,哈贝马斯对之所作的批评,实际上也包含着一些辩护在内。对这个现象,我们该如何解释? 回答这个问题的一个思路,是对“意识形态批判”作一种新的理解。 意识形态总是与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意识形态之所以为“颠倒意识”、“虚假意识”,根本的原因在于在它那里特殊利益被当作普遍的东西加以辩护。“特殊利益”之为 “特殊”,当然首先是指它与社会中某个特殊集团(如阶级、阶层、甚至人种、性别)相联系的,但它的含义并不局限于此。哈贝马斯在1960年代提出的“科学技术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命题中所说的“意识形态”,隐藏在它背后的并不是某一特殊人群(如科学家、工程师)利益的思想观念,而是虽然属于全人类、但只是全人类的诸种利益(“interests”,也可以译成“旨趣”)中的一种:主体对客体的技术控制的旨趣。在哈贝马斯看来,人类旨趣或利益总是与人类知识相关的,但不同种类的知识背后起作用的是不同种类的人类旨趣:技术控制的旨趣(经验-分析的科学)、历史理解的旨趣(解释性科学)、解放的旨趣(批判的社会理论)。科学技术之所以会成为一种“意识形态”,是因为它背后的技术控制的旨趣会从一种仅仅相关于主体和客体之间关系的旨趣,被普遍化为一种覆盖人与人之间关系、人的自我与自身关系的旨趣,因而不仅用科学技术来处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科学和技术的领域),而且用它来处理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道德和道德理论的领域)、主体与自我的关系(艺术和艺术批评的领域)。如果我们承认哈贝马斯在六十年代进行的对科学主义和技治论的批判也是一种意识形态批判的话,那么我们已经看到,意识形态批判可以采取的形式并不局限于揭穿某种观念背后的特殊利益,而也可以是揭示某种观念背后的扭曲的、片面的观察视角。 哈贝马斯对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工具合理化”命题的批判,也具有这种性质。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化作为一个合理化过程,本来应该是一个全方位的“交往合理性”的展开的过程,而“工具合理性”仅仅是其中诸多向度之一而已。但实际的现代化过程,却确实是工具合理性片面膨胀的过程,是一个片面的、有选择的过程。因此,韦伯的 “现代化即工具合理化”的命题这个本来是片面的、因而是错误的命题,却可以说成了一个片面的历史过程的正确反映。批判韦伯的工具合理化命题,并不是简单地指出它的理论错误(用合理性的一个向度来代替合理性本身),而是从它的理论错误背后看出它所反映的现代化过程本身的错误:工具-目的合理系统(科层行政系统和市场经济系统)对于语言交往的生活世界(文化、社会和人格)的殖民化。像对于科学主义和技治论的批判一样,哈贝马斯对工具合理化命题的批判不仅仅针对社会当中某一群体(行政系统的科层阶级和经济系统的资本家阶级)的特殊利益或自私动机,而把矛头指向其影响遍及全社会的某种文化缺陷或思维障碍。 因此,用传统的“意识形态批判”的标准来衡量,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有理由指责哈贝马斯已经离开了、甚至背叛了批判理论的传统。但是,如果我们换一种思路,如果我们调整对于“意识形态”的理解本身,如果我们不仅把意识形态理解为“虚假意识”和“颠倒意识”,而且还把它理解为“片面意识”,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哈贝马斯是要进行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批判、要把批判理论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呢? 回过头来看哈贝马斯对美英“自由民族主义”传统的哲学批判。这种批判也使用“帝国主义”这样的词汇,但这个词现在不再是“垄断资本主义”的代名词,而对应于时下不少人所说的“新罗马帝国”,其主要特征不再是用武力争夺海外原料市场、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而是企图把一种统一的政治秩序强加在其武力所及的任何地方。对哈贝马斯来说,这种类型的帝国主义的根源似乎不再是资本主义的经济逻辑,而是“主体性哲学范式”的自我中心意识。反对这种类型的帝国主义,不再意味着驳斥资产阶级的贪得无厌、废除资本扩张的客观逻辑,而意味着用“主体间性哲学范式”来消除自我中心意识,消除“一个企图将其自身和周围世界都客观化、以便将一切都置于控制下的主体的”的“笛卡尔式的焦虑”。 当哈贝马斯把这种新的意识形态批判—如果我们可以这样称呼的话—建立在他的商谈的政治理论基础之上的时候,批判理论在其社会效力和作用方面面临着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把重点从规范的批判转向认知的批判,因而与它在认知方面的批判性的加强相伴随的,是它在规范方面的批判性的减弱;但问题在于,这种理论的认知方面的批判性的加强,完全取决于人们对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背后的整个交往行动理论的接受;对于不接受其交往行动理论的人们来说,哈贝马斯可以说是白白付出了减弱其理论的规范方面的批判性的代价。于是,我们的问题是:我们是否有可能避免认知方面的批判性和规范方面的批判性的这种非此即彼的选择?我们有没有可能把这两种批判性结合起来?——换句话说:全球政治方面与三种普遍主义的区分相联系的那两种意识形态批判,有没有可能结合起来? 童世骏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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