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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政治中的普遍主义和意识形态批判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4:50   点击数:[]    

种家长主义的做法。

  第四,这牵涉到关于联合国的作用的看法。人权只有作为实证的法律才具有强制性,那么这种体现人权的法律如何在全球层面上产生、如何在全球层面上发生作用呢?哈贝马斯认为,要使得国际范围的人权成为“世界公民的权利”,也就是在全球范围具有法律的形式,并不要求建立一个世界性政府,但“至少必需有一个功能更强正常运转的安理会,一个有约束力的国际刑事法庭判决,以及通过世界公民的‘第二层面’的代表,作为各政府代表参加的联合国大会的补充。”也就是说,现有的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性公共领域,已经朝这个方向前进着,但还没有达到真正使世界公民权利法制化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人道干预的行动的依据既不是简单地诉诸现有的国际法,因为并不存在这样的国际法;也不是直接诉诸道德—如哈贝马斯的法兰克福大学的同事阿佩尔(Karl-Otto Apel)所主张的那样,其理由刚才已经讲了。在哈贝马斯看来,这时候的人道干预的依据是“国际法的道德有效性——凭借那些现在还不存在有效的、受国际社会承认的机构来加以运用和执行的规范。”这种规范,既不是纯粹的道德规范,因为它已经蕴含在现有的公认的国际法当中,但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因为它还没有具有典型的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被承认当。 从这个观点出发,哈贝马斯在发生事实确凿的大规模人道灾难的情况下,会比罗尔斯更明确地支持武装干预,但与此同时,哈贝马斯又会比罗尔斯更明确地强调要尽可能求助于现有的国际法的授权,要对不符合人权要求的国际法加以改革,要把这种情况下的“紧急救援”仅仅当作例外,而不是常规。哈贝马斯在这里表现出来的犹豫不定、甚至自相矛盾是非常明显的。对此哈贝马斯并非没有自觉,但他显然不愿意回避这种矛盾,而认为这种矛盾恰恰表明从“实力政治”向“世界公民状况”的进步过程是一个全球范围内的“集体学习”或“共同完成的学习过程”既为“学习”,就完全可能是矛盾的甚至错误的。

  但是,重要的不仅是“学习”,而且是“共同完成的学习”。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国际政治理论的第五个区别、也可以说最重要的区别,就在这里。罗尔斯基本上把自由民主制度是否具有全球的普遍有效性的问题当作“整全性学说”的问题而悬置起来,而哈贝马斯则从他的交往理性观念出发论证作为“民主原则”之基础的“商谈原则”的跨文化含义。罗尔斯明确指出他对于万民法原则的论证,仅仅是从自由民主社会的角度出发来设想,这些社会所能接受的国际关系准则是否也可能为非自由主义的正派社会所接受-反过来说,后者是否能为这些原则所宽容。也就是说,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这种理论设计的“虚拟对话”的“虚拟”性质,在国际政治的问题上要比在国内政治的问题上更强。在国内政治的问题上,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还被看作是国内社会中公民的代表—这些公民被认为确实是有可能委托这些代表来进行理性选择的。但在国际政治的问题上,原初状态中的那个代表非自由主义的正派社会的一方是否真的有可能为这些社会所委托,这个问题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整个原初状态的设计者—政治哲学家,只是原初状态中的一方—自由民主社会—的成员,而他的理论设计所要考虑的—再说一遍—仅仅是自由民主社会有无可能对非自由的正派社会加以宽容。这种情况,加上哈贝马斯所指出的罗尔斯的整个政治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用政治哲学家的思虑来代替公民自己的商议,使得罗尔斯基本上不考虑不同文化、不同社会的商谈、讨论对于形成国际关系准则的必要性,或者说这种商谈和讨论对于这些准则获得普遍的语用效力(而不仅仅是普遍的语义形式)的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罗尔斯虽然谈论对非自由主义的正派社会的宽容、甚至尊重,但他基本上排除了自由民主社会通过与非自由主义的正派社会的商谈和讨论—或者说,西方社会与非西方的商谈和讨论—而修改自己的观点的可能性。万民法原则只是“原初状态”的第三次运用时,属于一方的政治哲学家想象其中的各方根据他们现有的利益和价值会进行的选择;实际的文化间商谈所起的使各自的视角相对化的作用、交换论据的作用、相互修改各自对自己的利益和价值的理解并由此而达到某种新的共识或“视角融合”的作用,在罗尔斯的国际政治理论中不容易找到。罗尔斯也提到对人权和万民法原则的诠释问题,但罗尔斯对这个观点没有做足够讨论。

  四

  本文的上述讨论表明,一方面,罗尔斯在国际问题上的立场并不接近于自由民族主义的理论,另一方面,哈贝马斯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的理论设计的那两个批评—把独白者的视角当作出发点,把只有得到主体间承认才具有有效性的权利当作可以单方面占有和分配的嘉益或物品—也并非不得要领。解决这两方面之间矛盾的关键,是看到这里存在着国际政治理论中的三种普遍主义之争:独白的普遍主义,对话的普遍主义,介于两者之间的虚拟对话的普遍主义。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同属康德主义的平等的普遍主义传统,他实际上也承认“道德的眼光”的特点在于超越独白的眼光、从他人的角度来看问题。但是,无论是对普遍正义原则的论证,还是对这些原则的运用,罗尔斯更重视的都是单个主体(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家、自由民主社会的公民和自由民主社会的代表)所进行的虚拟的对话,而不是实际的人们之间进行的实际的对话。这个特点在讨论国际政治的时候,要比在讨论国内政治的时候,表现得更明显。因此,罗尔斯的国际政治理论作为一种“虚拟对话的普遍主义”,可以说恰好处于自由民族主义的“独白的普遍主义”和哈贝马斯的“对话的普遍主义”之间的地位。这种地位既是罗尔斯的国际政治理论与主导当今美国外交政策的新保守主义之间分歧的根源,也是它与哈贝马斯的国际政治理论之间分歧的根源。

  区分三种类型的普遍主义,解释了哈贝马斯与罗尔斯之间的“家庭内部的争论”,但却暴露了哈贝马斯所陷入的另一场“家庭内部的争论”,也就是与他所属的批判理论传统之间的关系问题。当哈贝马斯把许多欧洲人主张的“世界主义”立场与美英政府所代表的“自由民族主义”立场之间的分歧理解为(上述意义上的)“对话的普遍主义”和“独白的普遍主义”之间的分歧的时候,他已经把美国攻打伊拉克的举动、乃至整个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放到规范性层面上加以理解了。也就是说,对美国的批评,已经不再像批判理论家通常会做的那样,揭穿其普遍主义修辞背后的特殊利益,而是承认其普遍主义的动机本身,但指出这是一种错误的—很大程度上是认知意义上错误的而不是规范意义上错误的—普遍主义。在1999年的那篇文章中,哈贝马斯就已经表示了这样的意思:

  “眼前的事件表明,普遍主义的辩护决不是永远掩盖着没有公开承认的利益的特殊性的。……无论是归之于美国的确保和扩大影响范围的动机,还是归之于北约的寻求角色的动机,甚至连归之于 ‘欧洲要塞’的预防性地抵制移民潮的动机,都无法说明为什么要决定进行权衡利害如此之难、风险如此之大、代价如此之高的干预行动。”

  四年之后,面对美英入侵伊拉克,哈贝马斯也完全没有像许多人那样对美英两国作“出于怀疑”的“揣摩动机”,没有从石油资本、军火集团与白宫和唐宁街的联系来谴责美英政府的战争动机,甚至也没有太多地从战争造成的重大伤亡、战后重建所面临的重重困难的角度来谴责它们。用哈贝马斯自己的话来说:“我们不应该把新保守主义的理论当作是一种规范犬儒主义的表现。确保势力范围或资源这样的地缘战略目标,该理论当然也是符合的,这些目标当然很可以从意识形态批判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但是这样的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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