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全球政治中的普遍主义和意识形态批判      ★★★ 【字体: 】  
全球政治中的普遍主义和意识形态批判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4:50   点击数:[]    

政治自由主义在国内的情况下不主张偏袒任何整全性学说,那么在国际的情况下也应该如此,也就是说,不应该事先就把尊重基本人权的具有某一类特定世界观背景的社会排除在外。恰恰是把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从国内情况扩展到万民法的过程的这种程序本身,要求宽容非自由主义的正派人民。其次是从实质上说,即使想要把非自由主义的社会改造成自由主义的社会,也不能采用政治制裁的手段。第一,制裁意味着拒绝对这些人民及其成员的尊重,而这种拒绝需要很强的理由,但既然这些人民并不否定人权,并不否定其成员在决策中的实质性的政治作用,而且并不剥夺持异议者的权利,就没有理由对他们实施制裁。第二,这些人民的成员还是有可能从内部、靠自己来改变自己的社会的,因此就没有理由不给他们这样的机会。而不尊重他们,就会窒息这种变化的可能。假如自由主义的立宪的民主制度确实是有优越性的,它应该相信,对正派的人民的恰当尊重会有助于有朝一日这些人民也靠自己转向自由主义。一方的轻蔑,一方的怨恨,只会造成破坏,而无助于鼓励朝向自由主义方向的改革。也就是说,罗尔斯一方面主张人民之间相互尊重,另一方面并不主张文化主义或文化相对主义。

  宽容的问题与人权的问题有密切联系。罗尔斯认为对人权可以用两种方式加以说明,一种是自由主义的,也可以说个人本位的,一种是结社主义的(associationist),也可以说是社会本位的,“它把人们首先看作是团体—联合体结社、团体和社会等级—的成员。作为这样的成员,人们具有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使得他们能够满足其义务和指责,参与一个正派的社会合作体系。”罗尔斯认为在两种情况下,我们所谓的人权都是任何社会合作体系的必要条件,但这些权利并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整全性宗教学说或关于人性的哲学理论。罗尔斯关于可以对人权作非自由主义的理解这个观点,是他关于自由主义国家有可能宽容非自由主义但正派的社会的最重要理由,尽管对这个理由他只做了简单的解释。罗尔斯认为,对人权在万民法中的重视,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对国家主权的看法的变化。第一,战争不再被认为是一个可行的政府政策手段,其正当性仅仅在于自卫,或在保卫人权的严重场合。第二,政府的内部自主现在是有限度的—也就是说,在一定情况下,人权高于主权。人权与宪法权利(自由民主公民身份的权利)相区别,与其它属于某些种类的政治建制(不管是个人主义的还是社团主义)的权利相区别。人权为国内的政治建制和社会建制的正派性设置了一个必要的、然而不是充分的标准;对人权的履行使得没有理由受到其它人民的干预。它们还对人民之间的多元主义设置了一个限度:人权对拒绝万民法的“法外国家”也有约束力。

  所谓“法外国家”(outlaw states),与美国政府所说的“无赖国家”(rogue states),其实是同一个意思,它们的对立面都是“正派的人民”(decent peoples)。罗尔斯用“正派”来形容“peoples”而避免用“法外”来形容“peoples”,表明他不想对一个民族的成员进行道德谴责,而只想对代表这个民族的政府作道德谴责。罗尔斯认为,所谓“良序国家”(自由民主制度的国家加上非自由主义的正派国家)是有权制裁甚至干预法外国家的,因为法外国家—根据定义—对内不尊重本国人民的人权,对外不尊重别国人民的主权。罗尔斯的国际政治理论与布什主义之间,在这里表现得距离最近。

  但是,罗尔斯虽然对拒绝宽容法外国家的论证语焉不详,却相当具体地论证了,良序国家虽然有权干预法外国家,这种干预在手段和程度方面却都要想当克制、相当谨慎。当一个法外国家严重侵犯国内人民的人权的时候,进行干预的理由是很明显、很有力的。但罗尔斯认为,既然一般来说这些社会都不再是孤立的、原始的,那么我们寻求贸易或其他合作安排来加以影响,就会更加有效。

  三

  因此,尽管布什政府所用的“无赖国家”一词与罗尔斯所用的“法外国家”一词之间有着意味深长的相似性;尽管罗尔斯对武力干预“法外国家”的门开得也不小,但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国际政治理论与布什政府的新保守主义外交战略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反过来说,罗尔斯的立场与明确反对美国新保守主义外交战略的哈贝马斯就没有任何区别。两者之间的区别大概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这些方面与罗尔斯在“原初状态”的理论设计上的特点多少都有些关联。

  第一,关于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的关系,哈贝马斯比罗尔斯更强调这两者之间的连续性,或者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国家公民身份” (Staatsbügerschaft)和“世界公民身份”(Weltbürgerschaft)所构成的“连续统”。查尔斯·拜兹(Charles Beitz)和托马斯·博格(Thomas Pogge)等人在分配正义问题上批评罗尔斯没有把他的正义原则在全球层面上贯彻到底,从哈贝马斯在移民问题上的非常开放的态度来看,他对于所谓“富裕沙文主义”的批评,这种观点应该也是他能够同意的。哈贝马斯在讨论穷国的人们向富国移民的权利的问题的时候,曾引用与拜兹和博格一样主张把“原初状态”的设计在全球层面上引用于个人而不是“人民”的卡伦斯(J. H. Carens)的观点,表示赞同后者对移民权利的辩护,认为对移民入境权利的合法限制,充其量可以从一些不同于“道德的视角”的视角出发加以辩护,“比如要求避免对公共秩序或社会经济再生产有严重威胁的社会冲突和对整个社会结构的负担加重。”哈贝马斯在这里虽然没有批评、相反还赞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设想,但显然他对罗尔斯的这种设想已经作了对话论的而不是独白论的理解—把它与本文前面提到过的“道德的眼光”联系起来:“道德的眼光要求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判断必须是不偏不倚的,也就是说不仅仅片面地从富裕地区居民的视角出发,而也要从外来移民角度出发,从那些在这里寻求幸福、寻求自由和有尊严生活、而不仅仅是寻求政治避难地的人们的角度出发。”

  第二,由于对这种连续性的强调,对出于人权的考虑而进行国际干预,哈贝马斯比罗尔斯要承认更大的空间。哈贝马斯之所以在北约打击南斯拉夫的时候持支持态度,与他对人权的普遍有效性的重视有关。罗尔斯认为等级制社会仍然可以是尊重人权的,从哈贝马斯对“亚洲价值”的批评,从他对于“个体化”和“社会化”的统一性的论证来看,他不大会赞同罗尔斯的这个观点,包括罗尔斯所说的对人权的“结社主义”的理解。这可以在哈贝马斯的首场访华演讲中清楚地看出,其中包括这样一段论述:“如果人们把眼前的个体化过程和社会化过程的统一性纳入法律的基本概念之中,那么,在‘个人主义者’与‘集体主义者’之间的选择将失去对象。因为,即使法人也只能在社会化的道路上实现个性化,那么,个人的完整性就只能在自由地面对人际关系和文化传承的同时而得到保护,而他们的认同可以在这样的关系和传承中保持下来。”

  第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哈贝马斯会赞同单个国家或国家集团直接诉诸他们对人权的理解、他们的人权标准,来充当国际警察。罗尔斯基本上把人权理解为道德,把尊重人权理解为自然义务而不是建制职责。与此不同,哈贝马斯则强调人权作为一种权利,内在地要求获得建制的形式。在他看来,对人权不能仅仅做道德的理解,而应该体现在一个实证法的结构之中;只有作为法律,人权才具有可实施的强制性。即使在那篇对北约的科索沃战争做有保留的辩护的有争议文章中,哈贝马斯也强调这一点。哈贝马斯认为,在特定的法律框架之外实施人权,一方面会出现对人权的内容的解释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意味着选择一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初探

  • 下一篇文章:论民主与法治社会中的德治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全球政治中的普遍主义和意识形态批判”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全球政治中的普遍主义和意识形态批判”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全球政治中的普遍主义和意识形态批...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