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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与法的价值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3: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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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规范,而法治之良法的品质以及法治所追求的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有利于化解冲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从而达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 四、和谐价值实现要求的条件 (一) 立法层面 1、立法权限需要清晰界定我国立法主体具有多元性,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也多种多样,有法律、法规、规章等,这期间由于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必然使这些规范性文件产生冲突,人们在适用时也难以把握,甚至可能有人利用法律的冲突之处行使不当行为。明确立法权限要求:(1)对可以立法的机关作出清楚规定,取消一些不具有立法资格机关的立法权,以防止鱼目混珠,造成立法状况的混乱;(2)对有权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加以明确界定,以使所立之法效力层次清楚;(3)各机关对自己所立之法有清理、加工等任务,以使所制定的法拥有应时性。 2、体现和谐价值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规定,尤其是对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规定,主要强调的是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环境的保护以及物种多样性的存续等,强调的是代际之间能够协调发展,因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处理为我国法律的薄弱之处,急需适应社会的需要予以强化。这也将成为评价现行法律是否是良法的标准之一。 (二)司法方面 1、提高法官素质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构,在人们心中具有权威性的。但这权威性的构建需要法官的表现来完成,因为审判是通过法官与当事人的互动活动来实现的。如果法官个人素质不高,将使民众对我国审判的权威性产生质疑,因此,丰富法官的专业知识,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用先进的法治理念来充实法官,是防止司法腐败、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所在,也是一部良好的法律实现其价值的关键之处。 2、保证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必须公正,才能达到国家对社会生活的有效管理,才能使民众的要求得到满足,否则,则可能引起一定程度上社会秩序的混乱。这种公正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官处理具体案件时需公正这主要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而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严格办案。这点的实现主要依赖于法官素质的提高。 (2)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需公正司法机关司法权的行使是独立的,不应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此,必须“在体制上保证司法权对行政权、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独立,割断法院体系与行政体系的外在联系;必须改革法院现行的行政化的运作机机制,割断法院体系与行政体系的内在联系。” (3)司法程序需公正这主要指需对司法程序中不合理之处加以修正,以使其更好地体现公正。我国司法程序设置不合理之处,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就必须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而不管债务人的异议是否成立。 (三)守法方面守法主要是从公民的角度而言,公民对国家制定的法律有义务遵守。为了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的普法教育,以使公民的法律认识提高,这在我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传统的国家而言是巨大的进步。公民的法治观念是对法律价值实现的重要精神支持。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把和谐纳入自己的价值体系,更好地体现了人们的利益,为人们对法律的支持创造了前提条件。同时,公民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分子,也必须支持法律的有效实施,这样,不仅公民自身可以使利益需求得到满足,而且也会对整个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起到推动作用,同时有利于子孙后代的发展延续。 和谐成为法的价值是法律对现实生活的反映,这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它促使我们完善相关的配套工作以使和谐作用的发挥能够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蔡守》 秋 万劲波 刘澄 《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1年第4期。 [2] 邹平学 《论法的价值》《当代法学》03年第8期。 [3] 王海茵 《可持续发展理念与法律价值的完善》《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4年第2期。 [4] 白莹 《试论可持续发展与法的价值》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04年第2期。 [5] 何志鹏 《法的和谐价值:可持续发展时期的新要求》 参见网上资料。www.ahu.edu.com/~fxy/lawreview/lrz/fdhxjzh.htm。 [6] 王称心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分析》 《法学杂志》05年第3期。 [7] 方乐 《可持续发展与法律价值完善——中国法制可持续现代化的途径探究》 《法学论坛》05年第1期。 [8] 罗豪才 宋功德 《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 《中国法学》04年第6期。 孙菁蔓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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