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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与法的价值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3: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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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统治阶级的秩序;其次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的秩序,这是通过宪法和法律为社会成员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的界限和义务的边缘,并用文明的、公正的和理性的方式制止冲突,解决矛盾;再次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生产和交换秩序。 可见,在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下,秩序没有体现出对自然秩序的确认和保护,它只局限于人类社会内部关系的调整,却忽略了与人类密切相关的自然秩序。作为人们行为准则的法律没有把对自然秩序的保护纳入价值范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也不会体现出对自然秩序的保护。 2、自由法律上所谓的自由就是指一定社会中的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传统法律“强调对个人价值的承认”,认为“法无禁止皆自由”。作为传统价值定位之一的自由就成了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一切事情的权利,也就是人类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它与“非持续发展”模式是相适应的。 在这种绝对自由的纵容下,私利主体打着“自由”的旗帜无止境的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转嫁消耗到自然资源上以降低成本,使自然环境的保护只能成为一个口号。 3、正义正义即公平,人们对公平的追求由来已久。在阶级社会里,通过民众的斗争,取消了奴隶主与奴隶、君主与平民之间的等级关系,赢得了公平;在近代社会里,女权主义的兴起要求男女平等,反对种族歧视的呼声也日益高涨,逐渐形成了性别、种族之间的公平。现代社会里,公平在各个领域里都发挥着作用,法律把公平作为自己的基本价值之一也是必然的。但在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下,法律对过公平的体现仍有欠缺,即这种公平限于当代人内部之间的公平,却忽略了人与外部系统的公平以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代际公平)。现在倡导的公平依然是片面的。 4、效益效益原为经济学上的概念,研究的是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即怎样实现以较小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也可以是收益相同的情况下采取最小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较经济。法律中的效益,也反映了成本和收益的关系。人们通过对现有资源的利用来获得自己想要的利益。但过分地强调效益,使人们在对未来已稀少的自然资源进行最大限度得开发、利用获得私利的同时,也对自然资源进行了毁灭性的破坏。人们以为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但实际上,这成本是巨大的。它造成了自然资源的匮乏使人们的再发展处于缓慢乃至迟滞状态。因此,效益价值在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力度上不够。 三、和谐成为法的价值的必然性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法律的变革,体现在法的价值领域,主要是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手段——和谐列入法的价值。和谐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有如下三点理由: (一)在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和谐对法的价值起补充作用和谐对法的价值的补充,主要在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方面。而对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它只是在现有法律已做出规定的基础上再予以强调。 1、和谐对秩序的补充现有的秩序价值着重强调的人类内部社会秩序的调整,缺乏对生态秩序的调整。和谐内涵之一就是要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因为对自然的保护与我们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自然是我们生活生产的基础,为我们的发展提供了资源,使人类的延续成为可能。但是由于长期对自然的忽略,对生态秩序的破坏已向人类敲响警钟,当代社会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挽救自然,也是拯救人类自身。把和谐纳入法的价值,就是把对生态秩序的调整提到人们活动的日程上来,使原有的秩序价值的不足之处得以修正,这也是法律适应时代要求的必然选择。 2、和谐对自由的补充自由价值强调对个体利益的最大实现,基本上赋予了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绝对自由。虽然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不全面的。现行法律缺少对自然利益保护,这也造成人类在行为时也缺少相关的限制。把和谐纳入法的价值可以比较好地处理人在发展自身的过程中对自然的尊重,也会对现有法律已规定的处理人类内部关系的基础上更好地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和谐通过把人们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转化成受其它利益要求限制尤其是自然利益限制的相对自由的途径,实现整个人类社会内部以及人类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 3、和谐对正义的补充正义(公平)价值主要是代内公平,即它调整的范围基本限定在当代人之间,而没有考虑到代际公平。代际公平强调的是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求当代人不要把目光仅局限于眼前利益而使后代的发展受到阻碍。和谐对公平的体现比较全面,不仅规定了当代人与人之间公平的实现,还强调了当代和后代之间公平的实现,主要在于对自然资源的公平配置。 而且,正义和公平观念基础是个体之间相互独立、相互比较,只是在个体的权利义务之间形成一种形式的、表面的平等;而很难在深层和实质上达成共识。和谐强调一种内在的、深层的一致性。和谐不仅要求个体之间分配的合理性,更要求主体之间互相配合和合作。 4、和谐对效益的补充效益价值主要解决的是对资源有效合理的利用。这里的资源可有两层含义: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法律对社会资源的配置规定的比较全面和完善,但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及保护方面则处于缺失状态。和谐可以弥补这方面的欠缺。和谐提倡对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同时,要保护自然环境,以使有限的自然资源得到最长时间的利用。这比社会主体片面强调个体利益最大化,不惜以自然资源的巨大损耗为代价要进步的多。和谐强调的效益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的效益,是人类社会应该追求的终极效益观念。 (二)和谐精神在各法中都有体现法的价值是从各法中抽象出来的,对法的实现有宏观指导意义,它在各法中都有体现,贯穿于各法。和谐在各法中也有体现。私法(如民法)调整的是交易个体之间的关系,属于微观领域的关系,它通过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指导个体行为,使各交易主体在交易中不损害对方利益,达到“双赢”的效果,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公法(如行政法)调整的是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宏观领域的关系,它通过对公权力的合法行使来实现国家管理社会的目的,同时,对私权利也赋予一系列的保护机制,但是,公法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通过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有效配合达到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和谐;社会法(如经济法)既有私法领域的关系,也有公法领域的关系,前者表现为各私利主体通过自由竞争等手段获取利益并促成主体之间的协调关系,后者表现为国家通过一定的干预手段如税收来实现公益和私益的平衡,使个体和整体之间协调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经济法也对自然资源及环境加强了保护力度(如环境法),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 虽然和谐精神在各法中都有体现,但是,并不是全面、清晰的,我们努力的目标是把和谐在各法中更加清楚的表现,同时加大实现和谐的规范性条文,以使和谐能够全面展现,这也是时代的要求。 (三)和谐成为法的价值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追求之一,实现和谐社会主要在于法律的运用,具体而言,就是把和谐蕴涵在法律里,使其成为法律价值的一部分。之所以把法律作为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手段,是由于法律具有其它社会管理方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相关内容已在第二专题进行了论述)。 法律适应实践需要,把和谐纳入价值体系,及时更新变革法律,实现良法之治,即法治。法治是蕴涵了和谐的法律的动态运行过程,是对法律的具体实施。和谐社会应是一个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经济关系和谐的社会,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要有一个能够妥善协调和处理矛盾冲突,公平分配利益,有效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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