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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综述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2: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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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的认识论认为,客观真理是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辩证统一。刑事诉讼中的绝对真实,是指办案人员运用证据正确无误地认定案件事实,查明某人确实实施了犯罪或者完全排除其实施犯罪。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但人的认识又具有相对性,就诉讼证明来说,它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有某些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明;二是查明了的案件,其中有些细微末节无法查清。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中确立了罪疑从无等原则。 3.近几年来,一些学者主张在刑事诉讼中不可能求得客观真实,而只能求得“法律真实”或“相对真实”。“法律真实”的主观随意性很大,而“相对真实”论者则认为刑事证明只能达到近似真实,获得“最大限度的盖然性”而不可能得到绝对真实。“相对真实”论者否认了真实绝对性和相对性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认为两者水火不相容。其错误在于认为一切都是相对真实,没有绝对真实。连犯罪人究竟是谁也没有绝对的把握,岂不太荒唐可笑了吗? 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以说就是“客观真实”的典型表现,总的精神是凡涉及对公民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的剥夺,即生杀予夺大权的行使,必须十分谨慎。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首先,“谁是犯罪实施者”需要确证无疑;其次,对于那些与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一些事实和情节,也要尽量查清。至于与定罪量刑没有直接关系的一些次要的事实或情节,则没有必要查个水落石出。一个基本的原则是:“犯罪越是严重,必要的证据最低要求就高”。即使在西方国家,也不是一概否定认识的确定性。如果连“犯罪者究竟是谁”也不能确定的话,就必然会造成冤假错案。因而主张只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适用于我国。(陈光中等著:《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 这个问题涉及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证据制度的认识论基础,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争论刚开了个头。 七、关于沉默权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不予回答的权利。沉默权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美国继承了沉默权制度并将其推向了极端。欧洲大陆法系各国也以不同形式采用了沉默权制度。 近两年来,关于在我国是否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成为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 (一)肯定说。认为沉默权是人类诉讼文明的结晶,目前在我国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社会条件已趋成熟,建议尽快通过立法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 (二)否定说。认为在当前严重犯罪剧增的情况下,不宜冒然引进沉默权,否则会对社会治安状况造成冲击,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限制说。认为原则上应该实行沉默权制度,但对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洗钱犯罪,以及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官员渎职罪案不宜实行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问题,笔者已经在《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沉默权”制度纵横谈》和《沉默权问题论纲——关于沉默权与警察讯问权的考察与反思》等文章中,对于沉默权制度的来龙去脉及当前的各种不同观点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崔 敏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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