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实质,特提供一些涉及该文的背景资料以飨读者。 一、波斯纳(R.A.Posner,1939-),1969年任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1981年任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主要著作有《法律的经济学分析》(1973)、《正义的经济学》(1981)、《法理学问题》(1990)等(第1、3部著作已译成中文出版)。他是战后在美国兴起的一个重要法学流派“法律—经济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二、罗纳德·德沃金教授是继哈特(H.L.A.Hart)之后在英美法学界最负盛名的法理学大师。德氏关注的一个中心课题是法院在处理法律并未提供明显答案的疑难案件时,法官如何作出正确判决。他提出法律体系应该并在事实上包括:规则、原则(principles)和政策(policies)。如果法官能够掌握法律的原则,采用“建设性阐释”的方法,追求“整体性法律”的理想,他便能找到正确的答案。这是法官在法律上和道德上的义务,这一义务是对他的裁量权的有力约束。而原则指源于政治社会生活的道德向度,反映正义和公平的标准,更是关于个人和团体的权利。政策则涉及社会性、集体性的目标,所以在判案时,法官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权利,尤其是要保证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德氏鲜明地指出:这种获得的关怀和尊重的权利,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参见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陈弘毅先生的论文“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初探”pp.14-17,载《法律解释问题》,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版) 三、波克(Bork)法官招致诸多抨击的主要原因是:他希望美国人民把宪法文本当作世俗社会的圣经,而美国人民则是政治上的无神论者。美国人民尊重宪法文本,但他们并不相信祖先在200多年前已经为他们找到了解决当今社会问题的全部答案。Bork的原教旨主义(传统主义)解释,一味强调复古,愤恨“礼崩乐坏”,而没有看到200多年美国历史构成的宪法续编:美国内战确认了黑人的公民权,30年代罗斯福新政确认了政府干预市场的正当性,60年代民权运动确认了少数民族和妇女的平等权利。而德沃金教授在该文中提到的布朗判例改变了黑人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亦是最具说服力的证明。 四、罗伊诉维德(Roe V.Wade)案例中,原告Jane Roe声称她遭受强奸而怀孕,德州法律禁止堕胎,她又付不起钱到那些可合法堕胎的州进行手术,故不得不怀孕直至小孩出生。Roe认为:一个孕妇有权单独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何种理由而终止妊娠。德州刑法剥夺了她的选择权,因而违反了联邦宪法。该案件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1973年最高法院以6: 3的多数意见裁定德州刑法禁止堕胎的规定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妇女的选择权,侵犯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所保护的个人自由。该案终审判决后,激起了美国社会的强烈反响,历届总统亦将对罗伊判例的态度纳入其任期内的政治纲领之中。可以说在美国200余年历史中从来没有一个判例像此例那样,在整个社会激起如此广泛和持久的对立。(——关于Bork及此案例的评述详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方流芳先生的论文“罗伊判例中的法律解释问题”及其附录pp.269- 319,载《法律解释问题》,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版。) 文章来源:《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2期。 德沃金[著] 高中[译]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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