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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思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0:14   点击数:[]    

判决公约》近两年内还难以生效。因此,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执行难的情况在短期内不会改观。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客观上将迫使当事人放弃仲裁而诉诸法院,这样即使得到了公正的判决,也没有实际执行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实质上的保障。而如果承认临时仲裁,由于仲裁裁决在国外的执行情况较好,当事人利益实现的可能性就大得多[6].

    (三)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网络化发展,经济交往的方式日益多元化,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也日益自治化、任意化,临时仲裁的灵活性正符合了这一趋势。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由于临时仲裁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使用频率较高,虽然我国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但是在涉外法律实务中我国并非也不可能完全排斥临时仲裁。

    首先,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是发展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需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对“意思自治”、“权利本位”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有很多约定临时仲裁的案件存在,尤其是我国与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在有关石油勘探方面的合同中常有临时性仲裁条款[7],这说明在某些领域,临时仲裁的灵活性更受涉外当事人的欢迎。然而,我国仲裁法将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认定为无效,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往往将“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作扩大化解释。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当事人最初的仲裁意愿,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价值理念。

    其次,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是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需要。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解决跨国投资合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通常可接受的方法,投资者希望避开所公认的外国法院解决争议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而寻求一种简单快捷、经济实用、少受政府干预的争议解决方式。而我国的机构仲裁受政府干预太多,容易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临时仲裁更能迎合外国投资者的心理,在我国仲裁机构成为完全的民间机构之前,建立临时仲裁,不失为完善我国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举措。

    四、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临时仲裁滋生的土壤在于自由的市场经济以及国家对私权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等较为宽松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是临时仲裁发展的法律前提。现今我国已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日益多元化,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也日益完善。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较以前相比更加尊重当事人自由、自主、真实的意思表示,2000年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赋予了私营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权利并有力地保障了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些都说明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已达到临时仲裁发展的条件。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完善以及仲裁行业的逐步发展,对于临时仲裁制度的缺陷,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加以弥补。临时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仲裁员的选任和监督。第一,关于仲裁员的指定问题,若当事人不能及时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由任命机构确定。任命机构的确定程序及其地位可由法律规定,具体来讲,可以允许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任命机构,或在事后协商。若没有约定,事后又协商不成的,则可以由法律规定由中国仲裁协会来完成这一工作。第二,可以在仲裁协会中设立仲裁员名单,严格对仲裁员资格的认定程序,定期对仲裁员名单进行更新补充,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使其在没有仲裁机构的帮助下也能选任合格的仲裁员。第三,加强法院对临时仲裁的支持和监督,特别是在裁决执行过程中,应给予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同等的要求和便利,对于被执行方无充分证据证明临时仲裁程序违法的,应当予以执行。

    笔者认为,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是有必要的,承认临时仲裁的有效性利大于弊,但必须谨慎进行。一方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我国临时仲裁制度从建立起就要站在较高的起点上;另一方面,要结合中国目前的具体国情,取利去弊,合理利用。要充分发挥临时仲裁的优势,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地加以完善,弥补缺陷和不足。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临时仲裁制度的成熟形态在中国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参考书目:

    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

    2、杨荣欣:《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宋朝武:《中国仲裁制度:问题与对策》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

    4、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2002年修订版。

    5、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哈特(英):《法律的概念》 中国大百科出版社 1996年版。

    7、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修订本)》 法律出版社2000版。

    8、李玉泉:《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武汉大学出社1994年版。

    9、《法学评论》1997 年第4期。

    10、《学术探索》2001年第6期。

    [1] 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P136。

    [2] 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 武汉大学出社2001年版P500。

    [3] 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P141。

    [4] 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版。

    [5] 陈绍方:《仲裁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展望》载于《学术探索》2001年第6期。

    [6] 韩健《仲裁协议中关于仲裁机构的约定》 载于《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

    [7] 李玉泉《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P254。

田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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