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系统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工作实践中亲历了监狱经济体制改革和探索的过程。特别是参加了经济管理研究生课程学习以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进行监狱经济管理体制改革,走出监狱经济发展困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监狱正确执行刑罚,维护安全稳定职能的迫切需要。所以,对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问题进行学习和研究,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经济管理模式,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本文以经济管理学科的相关理论作指导,阐述监狱经济的概况,分析我国监狱经济体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初步探求具体之改革措施。
一、监狱经济的概述 (一)监狱经济的基本涵义 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在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职能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个现实问题即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从监狱这一微观层面讲,已经超出了刑罚执行的范围,但这一问题本身又与刑罚执行活动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可能脱离监狱及其行刑活动而完全独立存在。无论哪个时期的监狱,其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都难以回避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即罪犯劳动问题。 对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纯粹的经济活动。而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既具有一般经济活动的共同内容和本质,同时也有它自身的特性。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其前提条件是罪犯及其监狱的存在,没有罪犯及其监狱的存在,也就无所谓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据此,可以将监狱经济定义为:与监狱行刑活动相伴而产生,以罪犯为主要劳动力并在其过程中完成对罪犯劳动改造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的总和。监狱经济的核心是监狱生产,监狱经济的组织主体是监狱企业,而不是监狱,对监狱而言,监狱经济活动有它的独特性。监狱经济的存在、运行和发展,也要按经济规律办事。不讲成本和收益,不能提供市场所需要的产品和劳务,监狱经济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 (二)监狱经济的主要特点 1、监狱经济与监狱行刑的融合性。 与一般社会经济活动相比较,监狱经济与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监狱经济活动以监狱的在押犯为主要劳动力。作为劳动者,国家有义务对罪犯劳动力资源加以开发利用。作为罪犯,国家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其进行惩罚和改造。监狱经济活动和监狱行刑活动,都离不开罪犯这一共同主体。与罪犯作为特殊劳动者的身份相比较,罪犯作为刑罚惩罚和改造的对象的身份应是根本的,罪犯无权以参加监狱经济活动为理由,而摆脱监狱对其进行的惩罚和改造活动,任何组织也无权以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为理由,而使罪犯脱离监狱行刑活动。在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和罪犯接受刑罚的前提下,对罪犯劳动力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这一监狱经济特殊的活动才能存在。所以,监狱经济活动与监狱行刑活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监狱行刑活动直接影响着监狱经济活动及其效率和效益。 监狱经济活动与监狱行刑活动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的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由于罪犯是这两个活动的共同主体,因此,监狱经济活动不仅和监狱行刑活动存在着联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与其融合在一起。依据我国刑事法学原理和有关刑事法律规定,我国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即监狱行刑,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惩罚和改造罪犯。剥夺自由是惩罚罪犯的内容之一,除此之外,依法强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进行劳动,以及给予罪犯较低的劳动报酬等,也是惩罚罪犯的内容。因此,我国有关刑事法律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或必须参加劳动。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同样也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因而,罪犯劳动本身包含着刑罚对罪犯的惩罚性在内。 2、监狱经济存在的客观性和运行的相对独立性。 监狱经济虽然以罪犯及其监狱的存在为前提,并受监狱行刑的影响和制约,但监狱经济活动有它的相对独立性。监狱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是监狱的基本职能,也是监狱的权利。但是,监狱在行使其权利、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并不能否定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这一客观要求及其实践活动。罪犯入监服刑,并不意味着国家必须无条件地为罪犯提供其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按劳分配原则也并不因一个人的法律身份的改变而改变。罪犯需要劳动,罪犯必须劳动,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对罪犯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必然要求。因此,监狱经济的存在是客观的。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并不会影响监狱的行刑活动,在服从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它反而会促进监狱行刑活动的效率和效益的提高。 监狱经济的存在不但是客观的,而且其运行也是相对独立的。监狱不能以行刑为借口,直接干涉监狱经济活动,也不能为监狱经济活动制造障碍。监狱经济在运行过程中,要服从市场法则,按经济规律办事,这样,监狱经济活动才能存在并正常运行。监狱行刑活动虽然会影响监狱经济活动,但它却不能改变监狱经济活动的本质,监狱经济活动更不能演化为监狱行刑活动。 3、监狱经济追求效益的双重性。 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监狱经济首先必须追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的收益,这是经济活动的一般性质的内在要求。如果没有好的经济效益,监狱经济就无法存在和发展。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监狱经济在运行中,也必须追求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国家组织罪犯劳动,除了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发展监狱经济,获取经济效益,以弥补监狱经费不足的目的之外,另一个目的则是要在劳动过程中实现对罪犯的思想改造。由于监狱经济活动的劳动力主要是罪犯,如果在其运行过程中不重视甚至放弃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那么,监狱经济将会因缺乏合格劳动力而无法正常运行,监狱经济也就无法取得好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监狱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则是监狱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保障。 (三)监狱经济关系 社会生产都是劳动者为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而结合在一起的一种集体活动。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必然要围绕经济利益而发生各种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存在及其合理程度,直接影响到生产活动本身的效益,影响到各方经济利益的实现。 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监狱经济在运行中也必然会存在罪犯与国家、监狱(企业)、社会等等间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根据我国监狱经济发展的历史及目前的有关规定,监狱经济是具有国有性质的经济成分,监狱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罪犯虽然也是这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他们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样实现与这部分生产资料的自愿结合。因此,在监狱生产的运行过程中,从罪犯与国家之间的地位看,不可能是平等的,罪犯不可能成为监狱生产过程中的主人,他们无权行使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从分配关系来看,对罪犯而言,监狱企业也应坚持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但由于罪犯劳动本身的改造性质,决定了罪犯不可能像普通劳动者那样,其劳动成果除扣除交给社会的那部分之外,其余成果全部归自己所有。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罪犯给社会、他人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损害,因此,罪犯的劳动成果必须扣除罪犯给社会和他人的损害赔偿,剩余的部分才归犯人所有。 ----从交换关系来看,罪犯虽然也存在着与社会的交换关系,但由于罪犯没有人身自由,罪犯在交换中的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从而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 ----从消费关系来看,由于国家与罪犯之间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罪犯的消费完全是为了个人,不具有依附性,也没有歧视性。而且罪犯本身又是刑罚惩罚和改造的对象,其个人消费与刑罚执行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也内在地决定了罪犯消费在更大程度上具有集体性和保障性。 (四)监狱经济的产生原因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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