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下)      ★★★ 【字体: 】  
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8:27   点击数:[]    

社会,法律会因君王的任性而具有情感之法的特征。那么,是否民主社会的法律定会摆脱情感之法的气质呢?实际答案是否定的。以古希腊的雅典城邦所实行的直接民主制为例,当时男性公民都有权直接参与立法,但是,民众的立法完全凭借正义的直觉和朴素的情感,这使得雅典民主制下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受大众情感左右的法律。

  古希腊雅典的法律作为情感之法的特质还表现在司法方面,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是大众司法和陶片放逐法。司法方面的特色是法官由外行民众担任,以通过抽签选定的50 00名男性公民作为法庭的陪审员候选人。他们分别组成法庭,依照正义的意识做出判决,无须陈述任何理由。陶片放逐法的做法是在达到法定人数6000人的特别集会上,通过 陶片表决的方式来决定是否将某人放逐。

  始于中世纪的西方陪审制也体现了情感之法的特质,无论是英美的陪审制,还是欧洲大陆的陪审制,都是依据非法律职业的大众情感做出裁断,无须陈述任何理由。19世纪后期,英国的陪审制逐渐衰落,欧洲大陆的陪审制也进行了改革,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的混合法庭一道审理和裁决,而不是由陪审员单独做出裁决。只有在美国,由于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和其他原因,陪审制才表现出长盛不衰的生命力。不过,美国在所谓“杰克逊式民主”的潮流中,也表现出对诉诸大众情感和公正意识司法的向往。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美国一些州取消了对律师资格的限制,至1860年,三分之二以上的州对从事律师职业的惟一要求是具有“良好的道德”。 (注:[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8页。)法律非职业化潮流对职业化司法产生了巨大冲击。另外,前苏联采用的同志审判会制度,更是诉诸大众情感进行审判的典型。

  复仇是诉诸报复情感解决纠纷和冲突的典型方式。在氏族社会,不同族群及其之间发生侵害,通常以复仇的方式解决。复仇是一种原始的自卫方式,也是基于直觉的报复情感而对侵害者施加的一种惩罚。初民社会,人们“总是为了惩罚而惩罚,为了使罪人受苦而使罪人受苦,而且在他们给别人强加痛苦的时候,自己并没有指望获得任何利益”,(注:[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8页。)人们甚至对侵犯自己的动物和伤害自己的工具复仇。国家产生之后,一些国家继续采行这种做法。在古巴比伦,法律明确规定了血亲复仇的合法性,父母犯罪,其子女要承担责任;(注:《汉谟拉比法典》(本书采用《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中所载译本,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法典,第230条规定,建筑师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房屋倒塌,“倘房主之子因此致死,则应杀此建筑师之子”。此项规定也同时涉及同态复仇。)村社要为家庭成员或公社成员的抢劫行为负责。(注:《汉谟拉比法典》(本书采用《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中所载译本,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3条规定,如不能捕获实施抢劫犯罪的行为人,该行为人所在的公社及长老应对被害人负赔偿之责。)这显然是氏族社会对成员行为集体负责制的延续。亚述人也流行血亲复仇,例如《中亚述法典》第2条规定,“死者的家属可以将杀人者杀死”。在伊斯兰教产生之前,阿拉伯氏族社会曾经盛行血亲复仇,古老的贝杜因人往往夸大本族的损失,对加害方实行严厉的报复,以致“一件仇杀案,可能继续40年之久”(注:例如,在氏族时代的贝杜因人劫掠成风,后来的诗人对这种风气进行了描述:“我们以劫掠为职业,劫掠我们的敌人和邻居。倘若无人可供我们劫掠,我们就劫掠自己的兄弟。”转引自 [美]希提:《阿拉伯通史》,上册,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8页。“劫掠自己的兄弟”似是夸张之语,如果族群内部盛行互相劫掠,则会导致生活失序,族群解体。)。古俄罗斯也采用了血亲复仇的制度。(注:《罗斯法典》(王钺译,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中的第1部分《雅罗斯拉夫法典》第1 条规定:如果某人杀害了他人,被害人的兄弟可以为他复仇;子也可以为其父、父也可以为其子或者是侄子为其叔伯、外甥为其舅父向凶手复仇。)古希腊把杀人视作私怨,任凭私人通过报复解决纠纷。日耳曼法也允许通过自力救济处理私人侵权行为。

  同态复仇是复仇的另一种方式,被形象地表述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古巴比伦,自由民毁自由民之眼,以眼相抵;折断其骨则以骨相抵;打落牙齿则以牙相抵。(注:《汉谟拉比法典》(本书采用《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中所载译本,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97、198、200条。)希伯来人的同态复仇方式在《旧约·出埃及记》有具体记载,摩西以上帝代言人的口吻传达了上帝关于同态复仇的命令:“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在伊斯兰教产生之后,对于杀人和伤害行为,受害人或其亲属仍然可选择以复仇方式解决,奉行“以命抵命,以眼还眼,以鼻抵鼻,以耳抵耳、以牙偿牙”(注:参见《古兰经》(马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中的有关章节。第5章第45节。)的原则,与先前不同的是《古兰经》废除了血亲复仇,代之以同态复仇,并将复仇对象限制于加害人本人。(注:参见《古兰经》(马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中的有关章节。第2章第178节宣布:杀人者抵罪, “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这仍有血亲复仇的迹象,但随后附加了一项限制,即“过分的人,将受痛苦的处罚”。J.Schacht, An Introduction to Islamic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pp.182-187页。)相比之下,同态复仇较之无限制的血亲复仇无疑是一个进步。

  实际上,在国家产生后的漫长岁月里,一些法律仍然允许私人对侵害自己的行为采取自力救济的措施。罗马法把许多侵害私人利益的犯罪称作“私犯”,由被害人决定如何处置。例如,《十二表法》规定,警察对当场被抓获的盗窃者,可予体罚,然后交给被盗窃者处置;对夜间行窃者,可当场杀死;债权人有权拘捕、拘禁甚至处死债务人。盎格鲁-撒克逊人“要么收买长矛,要么忍受长矛”的谚语暗示,受害人可在复仇与支付赎金之间做出选择。(注: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古代中国的先秦时期,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或家族内部的高度一体化会助长共同御外的倾向;以“亲亲”为主导的价值取向鼓励家族内部荣辱与共,福祸同当。于是,为家族成员复仇不仅是一项权利,而且也是一项责无旁贷的义务。儒家肯定了为亲人复仇的正当性,并认为“父之仇”“不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甚至“交游之仇”也是“不同国”(注:《礼记·曲礼上》。)之仇。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则反对“亲亲而爱私”(注:《商君书·开塞》。),认为“民多私勇”会导致“兵弱”:“民多私义”会导致“国乱”(注:《商君书·画策》。),因此要 “塞私道”(注:《商君书·说民》。),禁“私斗”(注:《史记·商君列传》。),使臣民“如一而无私”(注:《商君书·定分》。)。实践中,春秋战国时期私人复仇十分流行,并往往被视为义举。汉朝以后,虽然儒家的学说占了统治地位,但是否允许私人复仇却一直存有争议:禁止亲属复仇则与儒家提倡的孝道相悖,允许复仇则造成秩序混乱,与“忠君”的价值相冲突。(注:唐朝的韩愈曾指出了这种两难境地:“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论法律解释的基本特性(上)

  • 下一篇文章: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上)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下)”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下)”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上)
  • ››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下)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