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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4:35   点击数:[]    

探讨,显然是不全面、欠深刻的。事实上,这个问题还关涉到更为复杂和深刻的哲学上的、政治决策科学上的等方面的问题。鉴于笔者在这方面缺乏深入的研究,不能对这些方面作出详尽的探讨和分析,但对有些方面作点提示,还是必要的和可能的。

自从人类组建自己的政治社会和国家以来,如果从独立的政治科学上来看,政治决策无疑是政治行为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政治进程也无疑是不间断的政治决策中流变的。决策者为什么要进行政治决策?当然是政治本身的需要。然而决策者究竟应当怎样进行政治决策?这其中就自然涉及到影响政治决策的种种因素,对这些因素的罗列、对比、分析、考查便构成了政治科学中一个独立的分支——政治决策学,或简称决策科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决策科学受到越来越多的政治学家和行政学家的关注,并逐渐形成了不同的学术理论和流派。

最先出现的决策理论和流派是所谓的“理性决策模式”。该模式的主要观点是:1、决策者知道所有同具体问题有关的目标;2、所有有关问题的信息都是可获得的;3、决策者能辨别所有可能的选择;4、决策者能够就所有选择作出有意义的价值评估;5、最终的选择是在所有选择的价值作出衡量和比较后作出的;6、所作的选择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决策者对该选择价值的期望。这种“理性决策模式”是从决策规范的立场出发的,不无天真地认为,决策者不仅应当以理性的思辩作出决策,而且可能在实际上能够作出理性的决策。

然而,事实上,决策者往往并不是都作出理性决策,即使在主观上有进行理性决策的愿望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于是另有一种关于决策理论和流派的出现,这就是由著名的行政学家赫伯特·西蒙所创立的“有限理性决策模式”。这种理论和流派认为:1、决策者事实上并不能完全掌握有关决策所需要的所有信息;2、即使决策者掌握了所有与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他处理这些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3、决策者的决策通常不是在深思熟虑下作出的,很可能是匆忙作出的;4、决策者的决策行为通常受到有关信息的实质和获取的先后次序,即先入为主的影响;5、决策者的决策能力在复杂的决策状况中受到限制;6、决策者的决策行为受到他本人过去经历的影响;7、决策行为受决策者本人个性的影响。西蒙认为,政治决策者的理性决策是“有限的”,对政治决策结果的评判应以“满意”代替“最佳”

当代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政策分析”的创始人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所创立“渐进决策摸式”,在当代的政治决策理论中具有广泛的影响。该模式认为,决策过程只是决策者基于过去的经验对现行政策稍加修改而已,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看上去似乎行动缓慢,但积小变为大变,其实际速度要大于一次大的变革。他认为政策上大起大落的变化是不可取的,往往“欲速则不达”,它会危及社会的稳定。他主张在西方的民主体制中政府应推行渐进的政治,这主要应当体现在实行渐进的决策上。为此,他极为赞赏那些奉行渐进主义的决策者们。赞美之词跃然纸上:“按部就班、修修补补的渐进主义的决策者或安于现状者或许看来不像个英雄人物,但他却是个正在同他清醒地认识到对他来说是硕大无朋的宇宙进行勇敢的角逐的足智多谋的问题解决者”。[10]

对以上三种政治决策科学的模式或流派作系统全面的分析和评价,显然不是本书的任务,这里只就与我们讨论的主题有关的问题,作一个简括的分析。我们基本的倾向是:不论这三种模式或流派有何等或大或小的价值,也不论它们之间有多少相同或相异的方面,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它们对政治决策的重要性、独立性和决策本身、规范本身的重要性,都给以了高度的重视,如果从我们所研究的宪法学的立场上看,似乎这三种模式或流派都对于政治决策必须依循宪法的规范、原则、精神等方面都显得不大关心,至少在文字的表述上是如此。这不难想见,这种高度独立性的政治决策会自然地,更不用说自觉地要与国家的宪法的规范及其基本原则保持一致。换句话说,这种由政治决策者以其所掌握的信息、决策目标、个人能力、个性等为基础作出的独立色彩很浓的政治决策,虽非全部,但至少会有一部分是与宪法的规范及其基本原则相悖的,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反宪法规则的决定”。说到底,政治决策作为独立的政治行为,不论它怎样被多么睿智、理性的决策者理性地进行,总会出现一些“反宪法规则的决定”,可以说是势之使然,势所必然。于是为我们的主题研究增加了可资研究的素材。

(六)心理上非理性导致宪政行为中的“反宪法规则的决定”

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研究实验经济学的弗农·史密斯和研究心理经济学的丹尼尔·卡尼曼。后者本来不是研究经济学的。1979年,他与同事阿莫斯·特韦尔斯基一起,发表了运用心理学做决策的新的经济理论,被称为“预期理论”。卡尼曼通过这个理论,把人们在不确定下做出决定的非理性系统化,在感知心理学当中开辟了人们作出判断和决策的新途径。所谓“预期理论”,就是以实验分析生活在具有不确定性世界中的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之间作出什么样选择的理论。以往经济活动中的决策理论都是以期待效用理论为基础。所谓“期待效用理论”,就是人们合理“把效用(满足程度)最大化,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这种思考方法是以人作出决定的理性为前提的。

但是,人们逐渐发现,用“期待效用理论”作出的最佳判断,往往同人们实际作出的决策之间有很大差别,最大的问题出在人们作出判断和决策的“理性”方面。以“理性”为前提的理论分析人的“理性”是有局限的,实际上他常常用作出非理性决定。这种“人的非理性”是预期理论作为实证理论诞生的背景。

有意义的是,这种新兴的心理经济学对我们的宪法学研究应当具有很大的启发和借鉴价值。综观以往的宪法学,尽管在世界范围内也出现过一些不同的流派或研究层面,但基本上都是以宪法规范以及以这些规范为基础的延伸,如宪法的基本价值或基本原则等等,为宪法学的研究的基点。但较之经济学的总体理论体系来说,宪法学实在显得单一和薄弱,像心理宪法学之类的学科或理论完全是有必要性的,也具有很高的学术研究价值。[11]假如我们参考和借鉴“心理经济学”的理论,在宪法学中实际上也盛行所谓的“预期理论”。人们满怀期望以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所独具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来达到建成法治国和宪治国的预期的目标和目的,才精心地制定宪法,然后用心呵护和努力实施宪法的各项规定,贯彻其所蕴涵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一旦发现违背宪法情事,就动用宪法保护机制加以纠正,甚至使违宪责任人负起相应的宪法责任。在宪法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同样存在把宪法的效用(满足程度)最大化的价值期望和诉求。为此,要求人们,特别是对宪法实施负有重要责任的公共权力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乃至对宪法看护的护宪机关及其人员,都期待和要求他们对宪法的贯彻实施作出理性的决定并采取合乎理性的行为,其基本原则是不违宪,不仅不违宪,还要最大化地有利于行宪。由此可见,现行宪法的力量与实施可以说完全是建立在“理性预期”的基础上的。然而,正如经济学中所关注的那样,问题出在人们,特别是对宪法实施和司法监督的公共机关和责任人员,他们的理性自觉是不充分的,其理性行为更是有局限的,由于社会、国家、个人等各方面复杂因素的影响,使它(他)常常作出有关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非理性决定”。这种“非理性决定”,即使不完全是,至少主要是我们这里所谓的“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由此可见,“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现象产生和存在,除了前面所探讨的各种社会、政治本身方面的原因外,还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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