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和国家的侵害或以政府和国家的名义实施的侵害时,寻求有效的救济就更为困难。
改革开放以来,在成功完成大量的平反昭雪工作后,公法救济开始出现并逐渐制度化。但总的说来,公法的发展相对于私法的发展还明显迟缓,公法权利救济在范围、机制和水平上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这一状况,应当通过宪法改革加以改变。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注释:
[1]例如,1978年12月,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应该按照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方针去解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解决”;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中共中央文件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86页,第92页),但是,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宪法如何规定解决阶级斗争的“程序”?“公民权利”是否只能限于宪法而且限于1978年宪法?这类问题,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2] 彭真在1981年7月给中央的报告中提出,1978年宪法失之过于简单,不如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好。应按中央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精神修改宪法。张友渔解释说,“一九七八年宪法虽然对一九七五年宪法有所修改,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来不及全面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也来不及彻底肃清‘左’的思想的影响,所以还保留了不少不恰当乃至错误的规定。……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内容基本上是正确的,有许多规定,现在仍然适用”(张友渔:《学习新宪法》,天津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1-22页)。
[3] 如,许崇德:《修改宪法十议》,《民主与法制》1981年第3期,第8-9页。
[47] 大约10年前,一群学友和我从事的一项关于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的研究曾取名为“走向权利的时代”(参见《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月第1版,1999年修订再版)。
[48] 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第88-116页,169-170页。
[49]该公约的宗旨和原则与我国的宪法原则和人权理论是一致的,与我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或有所抵触主要有第6条第2、4款,第7条,第8条第3款,第9条第1、2款,第10条第2款,第12条第1款,第14条第3款(乙)、(庚)、第15条第1款,第19条第1、2款,第20条第1、2款和第22条第l款等,主要涉及死刑、人身自由、迁徙自由、辩护权、沉默权、罪刑法定、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等。
[50]例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法院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在裁定针对任何人的指控或确定他在法律讼案中权利与义务时,人人皆有资格获得由依据法律设立的有权能的、独立、无偏倚的法庭所为的公正而公开的审判。” 上一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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