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15日)分成四部分,各部分的标题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关于宪法草案基本内容的若干说明”、“关于全民讨论中提出的对宪法草案的意见”、“结论”。刘少奇同志在结论里把1954年宪法的宗旨概括为:“宪法草案把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领导下作过的许多事情都写上了;把现在已经开始做、以后应当做又能够做的事情也写上了。”如果说1954年宪法解决了什么问题的话,那么,解决的问题应该是:我们过去做得怎样,我们正在做什么,我们将来做什么。整个宪法的逻辑是公民个人和政府的利益是永远一致的,永远可以同心同德地建设社会主义。因此,1954年宪法是一部关于政策的宣言,这和“定纷止争”的法的使命,和经典宪法理论对于公民人权的关注、对于国家权力的小心翼翼似乎大相径庭——我们要建立强大的国家权力,宪法就是建立政权的章程。1954年宪法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宪法问题,真正的宪法问题在1954年宪法里没有解决。如何保障公民的权利免受来自国家的侵犯?如何建立有限政府?这些问题似乎都不在1954年宪法关注的之列。这是一部充满了理想主义澎湃激情的宪法。
我们对现行宪法的结构和内容进行分析,也可以得到几乎一样的结论。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部分总结了旧中国100年以来的抗争史和光荣的革命传统;总纲部分陈述了我们国家的国家性质、组织原则、民族政策、法制原则、社会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医疗卫生等一度被认为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容;归纳起来,公民权利部分列举了公民的十项权利,但没有体现公民权利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的内在逻辑自恰性,甚至没有财产权、人权等字样;国家机构部分规定了七大块内容,即: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主席的产生和权限、国务院的成员组成及权限和机关设置与工作监督、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地位、地方政权组织、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组织、司法系统的建制。综合起来,82宪法只是充分肯定了一些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事实,大部分内容以国家政策为取向,设置了太多“国家”的积极义务和理想目标,没有体现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即人权与政权之间的张力和平衡,政权淹没了产权和人权,政治统合了一切。这就是没有突出“问题”的宪法,也是我们理论脱离了实际的“最高”表现。
贯穿在中国宪政史中的思维是一种建构式(Constructive)的思维:我们没有王权可供消解,我们已经打倒了一切反动势力,而且我们不害怕王权的复辟。在这种建构式思维的背后,我们看到了一种合作式的思维模式:政府与人民的合作,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或者说权力与自由的合作以及对政府高度的信任。合作式的思维不可能生发问题意识:宪法不需要防范谁,宪法是我们通向未来美好目标的手段。
二、没有贯彻的邓小平理论:对修宪的评述
邓小平理论有着丰富的内涵。邓小平站在历史的高度总结过去、展望未来,用朴实无华的语言,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问题。邓小平理论体系的核心可以概括为“社会主义新五论”,即社会主义本质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社会主义改革开放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论。市场经济论是邓小平理论完善的标志。[16]
1982年宪法制定后,宪法经历了3次修改。在3次宪法的修改过程中,都有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的契机,[17]但3次修宪并没有撼动整个宪法的基本框架,邓小平理论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社会主义本质论、初级阶段论、生产经济论、民主法制论的精髓仍然只活在“宪法的表层”。1999年修宪中在宪法的序言里加入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不等于就贯彻了邓小平理论。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如何共同富裕?我们可以把共同富裕解释为私有财产增加的同时,社会财富也得到同步增长。如何共同富裕?没有公民宪法财产权的充分保护,共同富裕几乎近于痴人说梦。宪法的3次修改都围绕着经济制度的修改进行,有关公民财产权的保护除了原来的宣示性规定外,几乎没有在修宪中得到任何改观。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仍然没有成为宪法的基石范畴,现行宪法也没有将私有财产权保护放到公有财产权保护同等的地位。为什么财产权能促进共同富裕?理由有三:第一,保护财产权的制度安排能够增加社会财富。社会生产是在一定的制度规则约束下,物质资源与人力资源相互作用的过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是科技人员努力创新的结果,而科技人员能否实现技术创新,与法律制度对他们的激励方式有密切关系。只有当科技人员对其技术创新的成果享有财产权的时候,才能实现技术创新。第二,科学的财产权制度安排能够促进社会财富更多地进入生产领域而不是消费领域,从而加速社会财富的增长速度。现行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似乎仅限于生活资料的保护,这样一个制度安排无法激励财富从生活领域向生产领域流动。如果大量的社会财富集中在生活领域而不是生产领域,整个社会财富增长的速度会受到致命的制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的存在形态具有复杂的多样性,但主要又表现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这两种形态。而这两种形态又并非固定不变的,二者之间可以互相转化,从而使得界限具有流动性的特征。而从经济常识上说,当大量的财产采取生活资料的形态而进入消费领域,或大量的财产滞留于生活资料形态上时,就不利于提高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因此,……国家有必要鼓励和促进社会财产从生活资料形态向生产资料形态的转化,从而要求对以生产资料为存在形态的财产权采取积极的宪法评价。”[18]现行宪法对公民财产权极不完整的规定中,仅仅规定了对生活资料所有权的保护,这种制度安排显然不利于社会财富进入生产领域。第三,保护财产权的制度安排能够促进财产权主体理性地使用财产,从而避免财富的浪费。只有体现在财产权中的意志才不会成为主观的任性,且能够与理性一致。“所有权的合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19]任何人在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关系中,都会理性地进行成本收益预算。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护,人进行理性成本收益预算的动机将受到遏制,从而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洛克当年说道:私有财产权不仅没有减少社会财富,反而增加了社会财富。诚哉斯言!实际上,现行宪法不从正面肯定财产权已经构成对财产权的限制。[20]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宪法不是在肯定财产权,而是在限制财产权。这样的制度安排如何带来社会财富的增长?共同富裕又如何可能?共同富裕还需假以时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然如此,我们着眼于解决当下的问题而不是急于表白我们的远期目标可能更有意义。尽管宪法具有纲领性,但宪法仍须以关注眼下的人类苦难为基础。花费如此之多的篇幅规定我们连续几代人都无法实现的理想,几乎是对制度资源的无端浪费。
市场经济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有效路径。然而,经过3次修改后的宪法仍然无法充分回应市场经济对宪法的要求。尽管1993年修宪的过程中,第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的理念并未浸入宪法的骨髓。市场经济模式的确立除了涉及经济制度的变革外,还涉及到一系列根本性的制度范式的转换。其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一重要的宪法关系如果纹丝不动的话,对市场经济的要求是无法予以回应的。但现行宪法对市场经济的回应是不完整的,或者说是畸变的。市场经济不相信关于国家的神话,要求国家从过去管理的很多领域静悄悄的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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