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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与TRIPS协定的异同      ★★★ 【字体: 】  
略论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与TRIPS协定的异同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3:11   点击数:[]    

证据,所以登记证可以作为一个有力的起诉证据,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是一套,而在实际中却处于这样一种混乱的状态,所以我们就应该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把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规定保护期为50年。

  注释:
   [1] John H.Jackson: The Trading System-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 (2d Edit. 1997) P312.
   [2]关于TRIPS协定与伯尔尼公约和WIPO版权公约(WCT)的关系,TRIPS协定第9条第一款规定:“全体成员均应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第1条至第21条及公约附录。”WIPO版权公约(WCT)第1条第1款规定:“对于属《保护文字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建联盟的缔约方而言,本条约系该公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伯尔尼公约第20条规定:“本联盟各成员国政府间有权订立专门协定,??????”。
   [3]郑成思:《从“入世”及法学研究的角度——透视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改》,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4日第3版。
   [4]米哈依?菲切尔:《二十一世纪到来之即的版权和有关权》,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七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1年版。
   [5] 刘波林:《关于按TRIPS协定的要求改进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建议》,载《知识产权》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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