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伍立京与半导体所工会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此争议应当属于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内,应当列入劳动争议。 此案表明工会会员对工会组织的需求。在社会转型时期,政府转变职能,在强化服务职能而弱化管理职能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管理的领域会形成空白,亟待社会组织填充,因而工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劳动法》第7条明确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工会法》第6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即是法律赋予工会的基本职权,又是工会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工会未独立于企业,法律上的平等权利与事实上的隶属关系之间存在矛盾。改革后许多单位将工会办公室与党办合并,党委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宪法取消了罢工权,使集体协商职工方缺乏强有力的后盾。工会组织承担法律责任尚缺乏法律依据,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首次明确了工会工作人员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并非工会组织,应当明确工会对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损害了职工权益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研究扩大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时,不必过多考虑各部门法之间的交叉甚至重叠问题。一种社会关系由多个部门法调整,一个部门法调整多种社会关系已成现实。忽视理论与实践的差距,试图截然分开的做法徒劳无益。需要关注"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惟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quot;⑨"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因此,劳动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权中的重要内容。"⑩ 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劳动权最容易受到侵犯,依据生存利益永远高于资本利益的原理,劳动法扩大保护面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① [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 ② 许明月主编《劳动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③史探径主编:《社会保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④ 董保华《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界定》,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p.43 ⑤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87。 ⑥《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第1条。 ⑦《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142号)第29条。 ⑧ 伍立京原是中科院半导体所助理工程师,1999年底,半导体所工程中心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搞股份制合作,成立"海特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伍立京成为海特公司员工。由于人事纠纷,从2001年底到2002年初,他多次向半导体所工会反映单位侵害职工权益,要求工会保护职工,但均被拒绝。伍立京认为,他既为工会会员,工会就应维护他的利益。今年8月,伍立京将工会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半导体所工会退还他4年交纳的会费15.84元。9月26日海淀法院以职工与工会之间不是民事关系为由,已裁定驳回职工伍立京的诉讼请求。 ⑨〔美〕L·亨金:《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年12月版,前言部分第1页。 ⑩ 谢鹏程著:《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94页。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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