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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宪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2:3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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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利和自由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社会,基本上是一个专制社会;也只有在专制社会中,政府的权力才会经常“自由”地进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因此,制宪权的精髓在于通过宪法规范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以实现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制宪权的宪政价值之三,在于其基于人性的本能,应当确认每个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承认人性中利己的正当性,信奉摆脱了任何他人强制的自由主义。唯有其是,市场经济的体制才有确立和发展的基础。一个否定人性中利己正当性的社会,不仅会导致该社会中虚伪主义大行其道,而且也会严重地束缚社会的全面进步。“一个社会如果不承每个个人自己拥有他有资格或有权遵循的价值,就不可能尊重个人的尊严,也不可能真正地懂得自由。”[29]近现代三大科技革命都发生在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史实,至少也可以证明这对于一个社会的全面发展所产生何等重大的影响。通过制宪权,每个人对自由、财产的正当追求应当获得具有宪政精神的宪法认可,并为其所积极加以保护。正如康德所说:“作为人的自由,我要把它那对一个共同体的宪法的原则表述为如下公式:没有人能强制我按照他的方式(按照他设想的别人的福祉)而可以幸福,而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所认为是美好的途径去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他不伤害别人也根据可能的普遍法则而能与每个人的自由相共处的那种追逐类似目的的自由(也就是别人的权利)。”[30]每个人的基本人权是否得以实现,应当是衡量一国宪政成熟程度的基本标志,而实现作为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享有的人权,则是制宪权的最终目的。 注释: [1] 法西耶斯:《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页56. [2] 英国学者维尔认为:“卢梭在1762年首次出版的《社会契约论》的中心立场是,法律只能来自社会的一般意志;立法权是人民的最高意志的行使。这一权力是不能分立或代理的;从任何其他渊源试立普遍可行的规则都代表了对大众主权的一种篡夺,并不可能产生法律。”参见M。J。C维尔著,苏力译:《宪政与分权》,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页166. [3] 参见肖蔚云:《关于新中国的制宪权》,《中国法学》1984年第1期。 [4] 参见徐秀义 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六章“宪法制定权”。 [5]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页7. [6] [法]埃蒂耶纳。卡贝:《伊加利亚旅行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4─55页。 [7]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探索市场秩序的政治架构》,载《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公共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1页。 [8] 徐秀义 韩大元书,第111页。 [9] [美]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故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34页。 [10] 转引自《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525─526页。 [1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第2版,第16页。 [12] 龚祥瑞主编:《宪政的理想与现实》,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13] 同前注[5],第264页。 [14] [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145页。 [15] 前引[5],汉密尔顿书,第257页。 [16]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7页。 [17] 参见王世杰 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91页。 [18] 参见[日]木下太郎编:《九国宪法选介》,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第204页。 [19] 前引[18],木下太郎书,第204页。 [20] 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3页。 [21] 参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大全》,青岛人民出版1997年版,第789─790页。 [22] 参见孙炳辉 郑寅达:《德国史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20页。 [23][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页。 [24] 前引[3]肖蔚云文。 [25] 英国政治哲学家说威廉。葛德文说:“一切自愿的行动都是服从的行为;我采取这一个行动,乃是服从某种观点,并且是为某种鼓励或者动机所引导的。”参见其所著的《政治正义论》(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3页。 [26] 季卫东:《宪政的复权》,《二十一世纪》1998年6月号,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出版。 [27] 龚祥瑞等:《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4页。 [28] 前引[7],刘军宁文,第38页。 [29]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3页。 [30]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页182.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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