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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      ★★★ 【字体: 】  
论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2:21   点击数:[]    

性的最高层次的规制性表现,宪法学也是一种人学。
二、从公民权利看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
公民作为自然人,作为不断创造自己的理想世界而实现自由的动物,必然有永无止境的属人性需要。而人的需要的对象又是作为不依赖于人的对象而存在于人之外,有其自身的规定性和规律,通常不会现成地满足人的需要。于是对人来说便有了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应有世界”与“既有世界”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人必须不断地去进行自由自觉的活动即人化活动。在人化活动过程中,人的需要不断发展。其高级发展形式就是基本权利的需要和宪政 、法治的需要。这种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如哲学的、伦理的、政治的、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需要的法律表现形式的高级阶段就是宪法。人们按照自己的基本权利、法治、宪政的需要创设宪法规范的过程,即把自己的立宪意志转为人民立宪意志和国家立宪意志的过程,就是宪法发生过程,也就是宪法价值的发生过程。人性的直接表征即是人的利益、自由、主张的需要,这种需要主要在如下三个方面实现:
1.在个人生活方面的需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具体需要:一是生命安全的需要,在宪法上的表现就是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二是人身自由方面的需要,在宪法上分别表现为人身保护权或人身自由、人身不受侵犯权或居住自由、迁徙自由。三是人格尊严方面的需要,在宪法上表现为人格尊严权和秘密通信自由。四是思想方面的需要,在宪法上表现为宗教信仰自由。五是财产方面的需要,表现在宪法上就是财产权。六是环境方面的需要,表现在宪法上就是环境权和健康权,如空气权、静稳权、净水权、日照权、眺望权等。
2.个人在社会生活方面的需要,包括有机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经济方面的需要,在宪法上表现为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利。具体说,劳动需要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人“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的需要。劳动需要的满足,也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过程。“劳动是健康的身体的自然需要。”[3](P514)劳动需要在宪法上的表现就是劳动权利。休息需要与劳动需要是密切联系的。休息的目的在于使劳动者的体力和精力得到及时恢复和发展,以不断提高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是为了让他们在劳动之余,保持充沛的精力,投入到政治、文化和家庭生活中去。休息需要在宪法中的表现就是休息权。物质帮助的需要是当个人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得物质生活资料或获得的劳动报酬不能完全满足自己的生活时,要求国家和社会给予金钱或实物帮助的需要,这种需要在宪法中的表现就是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二是社会文化生活需要,在宪法上表现为社会文化生活权利。个人为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自由,为社会和国家作出更大贡献,就必然有受教育的需要,这种需要表现在宪法上就是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如前所述,个人有自我实现的需要,探究自然界、社会和人自身之谜即科学研究的需要就是自我实现的需要,这种需要表现在宪法上就是科学研究自由、文艺活动自由。个人有自尊的需要,而平等的需要是自尊需要的重要内容,包括男女平等及婚姻自由的需要、民族平等的需要,这些需要表现在宪法上就是有关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婚姻自由的规定。
3.个人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公域)的需要,包括参政的需要和表达意见的需要。前一类需要属于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包括选举的需要、被选举的需要和监督的需要,这些需要体现在宪法上就是公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后一类需要既具有自我实现需要的性质,也具有自由需要的性质。表达意见的需要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言论自由的需要。狭义的言论自由纯粹是指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广义的言论自由,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言论的需要是公民表达思想、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需要,也是联结人民群众,形成人民意志、提高国家管理水平、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需要。出版的需要即指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需要,它是言论需要的延伸,相对于言论需要来说,有更深更广的影响。言论的需要和出版的需要在宪法上的表现就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二是诉愿的需要,如果从广义上理解,包括请愿的需要、诉愿的需要(狭义的)、诉讼的需要(这里主要指行政上的诉讼需要、宪法诉讼的需要和选举诉讼的需要)。这种需要属于个人对国家请求的需要,是个人为实现其利益或使其利益免受侵害要求国家作出一定行为的需要。这些需要表现在宪法上就是请愿权、诉愿权和诉讼权。三是团体活动的需要,包括集会的需要、结社的需要、游行的需要和示威的需要。集会的需要是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需要。游行的需要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需要。示威的需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需要。它们都属于发表意见,表达某种共同意愿的需要。这些需要的宪法表现就是公民享有的集会自由、游行自由和示威自由。

三、从社会权力看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
社会权力(Social Power)即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精神资源,包括各种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势力对社会的影响等)对社会的支配力。理解社会权力,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要把握社会主体不是指个人,而是指社会共同体,如政党、企业组织、阶层、阶级、民族等。二是要把握“对社会的支配力”既不同于公民权利,即主要不是个人对国家的权利,也不同于国家权力,即主要不是国家对个人的权力,而是一种社会组织对社会的权力,是特 殊权利和特殊权力的统一体,即对国家来说,它主要是一种权利,对个人来说,它主要是一种权力。人的交往需要和归属需要,必然导致社会共同体的产生。可以说,社会共同体的产生实质上就是人性——人的社会性的体现。公民集合体就是社会共同体,包括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社会权力是公民权利的集合,集合的方式有经济性集合、政治性集合、文化性集全,集合的结果就有了如下三种社会权力。
1.经济性社会权力。其社会主体主要是指各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公民经济性权利的集合,所用资源主要是物质资料、物质产品、物质财富,作用方式是通过直接影响经济去间接影响社会其他层面。
2.政治性社会权力。其社会主体主要是政治组织(如政党)、准政治组织(如工会),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集合,所用资源主要是以物质资源、精神资源为载体的其他资源,作用方式是通过直接影响政治去间接影响社会其他层面。
3.文化性社会权力。其社会主体主要是各种社会文化组织,它是公民社会文化权利的集合,所用资源主要是精神资源,作用方式是通过直接影响社会文化去间接影响社会其他层面。
个人既然形成社会共同体,个人就要服从自己所归属的社会共同体,因而社会共同体就对个人产生支配力。个人权利集合为社会权力的过程,是在人性基础上进行的。既然个人结成一个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那么它们彼此之间就有共同点,最根本的共同点就是共同的人性。正是部分的共同人性,决定某些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正义的社会组织、社会群体体现善的人性,消除恶的人性,而非正义的社会组织、社会群体反映恶的人性,排除善的人性。社会权力不管是对公民权利还是对国家权力都存在同向作用和异向作用。同向作用就是促进国家权力或公民权利的作用,即与国家权力或公民权利呈正向变动关系。导向作用就是阻碍国家权力或公民权利的作用,即与国家权力或公民权利呈反向变动关系。社会权力反映人性的途径有二:一是在公民权利集合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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