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宪政政体必须不止是限制权力的政体,它还必须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权力,制定政策,提高公民的福利。” [16](P156)这样积极的有效政府对宪政的制约能力当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而林德布洛姆主张,把限制政治权力作为控制过程的分析而加以重新阐述;宪政设计的一般问题就是构造一些手段,通过这些手段,领导人能够彼此制约,下属能够制约上级,追随着能够制约领导者。索乌坦则认为,新宪政论的制约特点应是“它要求在实质、程序的和形式的考虑之间求得平衡。在程序方面,我们需要有效的民主和有效的市场,二者都是公众监督的工具。在形式方面,我们需要对国家的制度和功能加以更广泛的法典化。” [16](P109) 与经典宪政理论相比,新宪政论可能略显“单薄”,称其是对宪政现代性的解构也显得有些勉强。但笔者认为这种宪政理论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它反映了一种与时代并进的政治理念,体现了学者们在批判地继承宪政现代性的基础上,建构宪政后现代性全新图景时所拥有的一种令人钦佩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作为一种类型化的解释框架,新宪政论也便于我们进行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马克斯•韦伯在论述他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时指出:“这种思想图像将历史活动的某些关系和事件联结到一个自身无矛盾的世界上,而这个世界是由设想出来的各种联络组成的,这种构想在内容上包含着乌托邦的特征,这种乌托邦是通过在思想中强化实在中的某些因素而获得的。……我们能够根据理想类型、根据实际情况来说明这种关系的特征,使它易于理解。”[25](129)通过这些理想类型,联系我们的宪政实践,或许会让宪政的建构变得顺利一些。 四、余论 以上我们分析了宪政的现代性及作为理论探讨的宪政的后现代性问题,总的来讲,宪政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并非彻底对立,二者对于人权的保护和个人价值的尊重是完全一致的。只不过后现代性更为突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的保护。之所以要探讨宪政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问题,一方面在于说明宪政的建构是有阶段性的,实践中我们要注意“路径依赖”问题;另一方面,在于认识每个阶段的差异,以便建构更具有针对性。此外,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宪政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主要差别在于政府是有限的还是有效的。经典宪政理论认为宪政就是“有限政府”,这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宪政观。而有效政府的提出则是在为政府干预市场和社会,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福利烘托气氛。显然,从有限政府到有效政府完全是西方式的语境和发展路径,中国的状况并非如此。我们目前正在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过度,向限制权力、保障人权过度。但有效政府的模式也在影响着中国,中国宪政在建构现代性特征时必须关注这一问题。 总之,宪政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问题给中国人提供了十分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只要借鉴得当,行动及时,将最终有助于中国在实现宪政时作出正确的制度选择。 [参考文献] [1] 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 Terry Eagleton, Illusions of Post-Modernism, Bladwell Publishers, 1996. [3] 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 朱景文.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5] (美)亨金.权利的时代[M].信春鹰等.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 [6] 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7] (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M].周勇等.北京:三联书店,1997. [8] 张翰书.西洋政治思想史[M].台北:商务印书馆,1971. [9] Carl J. Friedrich,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d Democracy, Gin and Company, 1950. [10] 李强.自由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11] (意)萨托利.“宪政”疏议[A].王焱等.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C].北京:三联书店,1995. [12] J. McKay, A History of Western Society,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1987. [13] Jack Hayward, After the French Revolution: Six Critics of Democracy and Nationalism, Harvester Wheatsheaf, 1991. [14] 雅施•盖伊.第三世界的国家理论和宪政制度问题[A].许崇德.宪法与民主政治[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 [15] 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J].比较法研究,1990(1). [16] (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A].周叶谦.北京:三联书店,1997. [17] Gustavo Fernandez de Andrade,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Judicial Review,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2001,3. [18]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北京:三联书店,1997. [19] (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宪政与权利[M].郑戈等.三联书店,1996. [20] (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M].邓正来.北京:三联书店,1996. [21]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22] 王治河.扑朔迷离的游戏——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 [23] 高宣扬.后现代论[M].台北:五南出版公司,1999. [24] (美)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M].张国清.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 [25] (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M].韩水法等.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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