殊的法律规范。现行宪法序言甚至也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既然是法律,许多法院在判决书中将宪法和法律进行同等地引用;既然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中的制裁要素分别是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而宪法规范中并不存在这些制裁方式,因此,宪法规范需要依靠或者依赖法律规范的适用而得以实施,如果离开了法律规范的作用,宪法规范也就无法实现其作用。 [3] 宪法适用不能等同于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只是宪法适用的一种方式,违宪审查即通过适用宪法判断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宪法适用的另一种方式是,在没有法律文件将宪法具体化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及领导人直接依据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发生争议,需要通过适用宪法解决此类争议。 [4] 实际上,在确定适用宪法的主体时,除了需要考虑这些因素外,还要考虑:(1)如果由非民意代表机关去适用宪法审查民意代表机关的宪法行为,非民意代表机关的审查资格和正当性是什么?(2)一个国家机关有权适用宪法去审查其他国家机关的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这个国家机关是否会凌驾于其他国家机关之上,甚至凌驾于宪法之上? [5] 从制度设计上看,资本主义国家中,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宪法解释都是在发生宪法争议的情况下,由有权机关通过解释宪法以解决宪法争议。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宪法解释权归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该机关并不直接审理或者处理具体案件,因此,其既可以在发生具体的宪法争议时为解决宪法争议而解释宪法,也可以在没有发生具体的宪法争议时,解释宪法以预防未来的可能发生的某个宪法争议。 [6]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有权适用宪法解决宪法争议,除了拥有宪法解释权外,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先例约束原则”。法院适用宪法无论是判断法律文件是否违反宪法,还是判断国家机关的具体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都只能是或者仅仅是在发生具体案件时进行,就具体案件进行判断,所作出的只能是判决,而判决只具有个别效力,但由于有了“先例约束原则”,法院虽是针对具体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却对未来类似案件都具有约束力,即该原则使法院的判决变成了判例,由个别效力变成了一般效力。 [7] 美国在联邦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有适用宪法的权力的情况下,法院获得这一权力的原因除法院有宪法解释权外,与美国司法审查的传统有着极大的关系。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其存在三种层次的违宪审查:一是各州法律是否符合州宪法;二是联邦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三是各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各州存在于联邦之前,各州成立之初即采用由法院适用宪法的体制,即司法审查制。这一做法更多地是受英国传统上由司法机关依据英国法律审查殖民地立法的传统影响,同时它对1803年的案件中法院获得适用宪法的权力形成了巨大的影响。 [8] 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通法院没有适用宪法解决宪法争议的权力,除其没有宪法解释权外,还与其没有不存在“先例约束原则”有着极大的关系。普通法院的判决只具有个别效力,无法通过“先例约束原则”变成判例而具有一般效力,不利于维持统一的宪法秩序。历史上,意大利曾经一度模仿美国的制度,由普通法院适用宪法解决宪法争议,但由于普通法院系统之间不存在先例约束原则以及其他原因,使意大利不得不回到大陆法系国家的轨道上来。 [9] 关于全国人大有无宪法解释权的问题,目前宪法学界存在不同见解。但我认为,无论是从宪法规定,还是从全国人大行使权力特别是宪法监督权的必要,甚至从全国人大的地位,全国人大对宪法具有解释权是无疑的。 [10] 美国自1789年宪法生效以来,共有9名法官受到众议院的起诉,其中4名法官被参议院认为有罪而被免职,5人被宣布无罪。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的尊严、权威和信任度是依靠每一名法官长期以来在审理每一起案件中的一举一动积累起来的。 上一页 [1] [2] [3]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