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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宪政的自由精神的生长      ★★★ 【字体: 】  
英国宪政的自由精神的生长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0:52   点击数:[]    

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经济动物,总是要求以最小代价换取最大收益。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自私自利和贪图享乐是人的天性,而政府的目的是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另外,他们为财产权辩护。亚当·斯密说/"每个人在他自己的劳动中取得的私有财产是一切财产的基础。/"28 边沁说:/"正是这种权利克服了人们对劳动的厌恶。/"在政治与法律方面,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者最大问题是处理好政府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自由主义者以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权力为坚定不移的原则,虽然对于个人权利的解释或以为是/"自然的/"(洛克),或以为是/"传统的/"(伯克),或以为是功能的(边沁)。为此,自由主义者倡导法律改革,反对政府、国家对于经济的干预,以防止权力的扩张、滥用威胁到个人权利与自由市场。在十九世纪,英国的自由主义既是一种民族哲学,又是一种国家政策。因而对于十九世纪英国的议会改革、实现民主化的过程起了推动与促进作用。

  到十九世纪末叶,民主化浪潮的兴起及其成果,时势的变化使得个人主义的原则受到挑战,对于自由的性质、自由与法律强制之间的关系、国家的性质和职能等问题,即对于个人人性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要求新的研究,自由主义要求新的修正。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对自由的概念作了着重精神方面的阐释。密尔首先把意志自由与社会自由或公民自由区分开来,而他只讨论社会自由。密尔高度重视思想自由、讨论自由及自我掌握的道德判断自由。他肯定判断的自由(说服而不是被压服的权利)乃是道德上成熟的人格所固有的品质,而自由是造就有责任感的人的真正条件,所以他高度评价个性或自由人格的意义,/"人类只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29 他认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密尔说:/"假若大家都已感到个性的自由发展乃是福祉的首要要素之一;假若大家都已感到这不止是和所称文明、教化、教育、文化等一切东西并列的一个因素,而且自身又是所有那些东西的一个必要部分和必要条件;那么,自由就不会有被低估的危险。/"30 关于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密尔主张/"凡主要关涉在个人的那部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31 /"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对它就有了裁判权,……但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或者除非他们愿意就不需要影响到他们时……在一切这类情事上,每人应当享有实行行动而承当其后果的法律上和社会上的完全自由。/"32 个人自由与公众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对社会而言,/"通过自由讨论的过程决定各种意见的成立或不能成立,这不仅是一个进步的社会,而且事实上是唯一可以产生适宜于享受自由讨论权利的人们的社会。/"33 关于自由与进步的关系,/"正如在人类发展的早期服从和劳动是人类进步的主要条件一样,在服从和勤勉成了根深蒂固的习惯之后的文明时代,自由将成为以后进步的条件。/"34 密尔把自由概念从作为每一个人为发现和追求他的物质利益所必须采取行动的外部自由提高到作为精神创造里的自由发挥以及由此造成/"个人活力及种种变化/"的全部后果的自由。

  1885年戴雪在《英宪精义》一书中,分析了英国宪法,从对英国宪法和法律的研究中寻求对英国宪政精神的更成熟的见解。他说明英国宪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议会主权/"(Sovereignty of Parliament)和/"法治/"(Rule of Law)。他分别探讨了这两个原则以及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之间的关联,指出英国政府没有专断权;所有的人都要遵守普通法院执行的普通法;普通法就含着宪法本身的法律,宪法性法律并不明显地单独存在,而是英国普通法的一部分,并且就是普通法的产物。

  英国在宪政制度和自由精神的创生与成长中演化出了宪政的自生秩序,宪政制度与自由精神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在冲突与和谐的动态平衡中创造了经验主义的宪政传统。引导英国人行宪历程的是一种哲学类比的精神。英国的政制/"是被置于与世界秩序、并与一个由各个短暂部分组成的永恒体所注定的生存方式恰好相符合并且相对称的状态;在这里,由于一种巨大智慧的安排,人类的伟大神秘的结合一旦铸成为一个整体,它便永远既无老年,也无中年或青年,而是处于一种不变的永恒状态,经历着永远的衰落、沦亡、新生与进步的不同历程而在前进着。/" 35
参考文献:
1. Sir Frederick Pollock and 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 1968,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Th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of England by Matthew Hale,1713. 载《公法评论》(http://www.gongfa.com)网站。
3. 詹宁斯,1959:《英国议会》,蓬勃译,商务印书馆。
4. 柏克,1998:《法国革命论》,何兆武、许振洲、彭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5. 柏克,2001:《自由与传统》,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6. 约翰·密尔,1982:《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
7. 伯尔曼,1993:《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8. K·茨威格特,H·克茨,1992:《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9. 霍伊,1992:《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刘锋译,三联书店。
10. 各布·布克哈特,1992:《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何新译,商务印书馆。
11. 马文·佩里主编,1993:《西方文明史》,胡万里等译,商务印书馆。
12. 萨拜因,1990:《政治学说史》,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
13. 洛克,1993《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14. 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1993《政治哲学史》,叶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
15. 哈耶克,1997:《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
16. 哈耶克,2000a:《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7. 哈耶克,2000b:《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8. 哈耶克,2000c:《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19. F.A.Hayek, 1953, The Sensory Order,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20. 卡尔·波普,1999:《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陆衡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1. 道格拉斯·诺思、罗伯斯·托马斯著,1999:《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22. 道格拉斯·C·诺思著,1994:《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
23. 杨小凯等《经济改革与宪政转轨》,载《杨小凯经济学
论文集》校稿。
注释:

1.本文作者不赞成把哈耶克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spontaneous order/"译作/"自生自发秩序/",因为自生与自发意义相近,且这种重叠影响了这一概念的语感。另一通行译法为/"自发秩序/",本文作者认为,译为/"自生秩序/"比/"自发秩序/"能更恰当地传达/"spontaneous order/"的自我生成、演进的性质。此一概念的翻译曾受益于冯克利先生的指教,特此致谢。
2.詹宁斯,1959第526页。
3.哈耶克1997上册第1页。
4.哈耶克1997上册第2-3页。
5.哈耶克2000c 568页。
6.詹宁斯,1959第542页。
7.柏克,1998第45-46页。
8.柏克2001第35页。
9.柏克1998第44页。
10.制度理论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诺思,1994第7页)。详尽的分析参见诺思1994、1999。
11.约翰·密尔,1982第1-2页。
12.哈耶克1997上册第205页。
13.伯尔曼,1993第638页。
14.转引自哈耶克1997上册第204页。
15.K·茨威格特,H·克茨,1992第355页。
16.霍伊,1992第114页。
17.雅各布·布克哈特,1992第125页。
18.马文·佩里,1993下册第ⅩⅩⅢ页。
19.伯尔曼,1993第35~36页。
20.柏克,1998第29页。
21.哈耶克1997上册第390页。本文作者不赞成把hayek的《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译为《自由秩序原理》,而以为应译作《自由政制》或《自由的宪法》(采朱苏力先生在《宪政与分权》译后记中所说的译/"constitution/"为/"政制/"的理由)或《自由的构造》(夏勇先生在《法治是什么》一文中的译法)。因为汉语的宪法一词虽古已有之,但经百年来对译,宪法一词已具西文constitution的/"构造、样式/"等义,并因其古典之美而使人能在更广阔的视域中解释传统,理解传统与自由的关系,有助于中国文化传统的林毓生所谓的/"创造性转化/"或李泽厚所说的/"转化性创造/"。
22.哈耶克1997上册第214页。
23.萨拜因,1990下册587页。
24.洛克,1993第6页。
25.同上第39页。
26.同上第36页。
27.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1993下册第608页。
28.转引自《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自由主义/"条。
29.约翰·密尔,1982第10页。
30.同上第60页。
31.同上第81页。
32.同上第81-82页。
33.萨拜因,1990下册第785页。
34.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1993下册第947页。
35.柏克,1998第4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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