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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政的自由精神的生长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0:52   点击数:[]    

治意识的发育和公民观念的成熟意义重大。/"自由的精神……经常仿佛是在圣徒化了的祖先们的面前以一种令人畏惧的严厉方式而在受到锻炼。自由的后裔这一观念,就以一种习惯性的、天然的尊严鼓舞了我们,……我们的自由就成为了高贵的自由。它带有一种堂皇动人的面貌。它有一部家谱和显赫的祖先们。它有它的支柱以及它的徽符。它有它的肖像画廊、它的纪念铭文、它的记载、物证和勋衔。/"7 /"从《大宪章》到《权利宣言》,我国宪法的一贯政策是,在要求和主张我们的自由时,将自由当作祖先留给我们的而且会转交给我们后代的遗产,……我国宪法便在各部分非常显著的差异性中,保持了统一性。……这一政策……是深思熟虑的结果,----更准确地说,是效法大自然的幸运之果,而大自然是没有思想又高于思想的智慧之源。/"8

  (三)宪政制度与自由精神的互动

  英国独特的宪政模式中存在着社会史与思想史、宪政制度与自由精神的互动。英国的宪政制度如议会制度、责任内阁制度、政党制度等,都是在相对平静、稳定的政治与社会生活中萌芽、演进,自然生长,/"是顺其自然的幸福结果----自然乃是不假思索而又超乎思索之上的智慧。/"9 英国对于产权的保护制度、议会与国王的冲突、自由观念及/"法律为王/"(Lex, Rex)的意识形态形成了英国制度演进中的产权、国家与意识形态之间的良性互动,这对于英国宪政的自生秩序的形成至关重要。10 正是通过政治上的议会权力在冲突斗争中的不断增长、法律上的习惯法与衡平法的演化、经济上逐渐成长的工业与贸易及其诸因素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英国才能在中世纪自由大宪章确立宪政基础、开创自由传统之后的几百年中,宪政制度的雏形如议会制度、内阁制度等不断生长、演化,这样一种自生秩序在十七世纪的清教徒革命中历经反复冲突、斗争,终于实现传统君主制度与近代宪政精神的成功结合,较好地解决了传统与现代的关系。

  二、自由精神的萌生

  英国的自由传统源自中世纪贵族与王权的冲突。密尔说:/"自由与权威之间的斗争,这在我们所熟知的部分历史中,特别在希腊、罗马和英国的历史中,就是最为显著的特色。但是在旧日,这个斗争乃是臣民或者某些阶级的臣民与政府之间的斗争。那时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在人们意想中(除开在希腊时代一些平民政府中而外),统治者必然处于与其所统治的人民相敌对的地位。……他们的权力被看作是必要的,但也是危险的;……因此,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自由。谋取这种限制之道有二。第一条途径是要取得对于某些特权即某些所谓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的承认,这些自由或权利,统治者方面若加侵犯,便算背弃义务,而当他果真有所侵犯时,那么个别的抗拒或者一般的造反就可以称为正当。第二条途径,一般说来系一个比较晚出的方案,是要在宪法上建立一些制约,借使管制权力方面比较重要的措施须以下列一点为必要条件:即必须得到群体或某种团体的想来是代表其利益的同意。/"11

  中世纪英国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围绕着权利即自由为中心而展开。因英国国王与贵族的势力始终不相上下,而形成长期的对抗、冲突与妥协、和谐的平衡,从而开创了英国政治的自由传统。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突出对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障,其成就在于确立了国王也要服从法律的原则。大宪章可谓是英王与当时诸封建贵族及僧侣所结之一种契约,其目的在限制国王之权力,英国封建习俗中长期存在的法律至上的基本思想通过大宪章升华为一种学说,此后,每当英国人的自由与权利受到国家权力膨胀的威胁之时,英国人就不断溯及大宪章开创的自由传统而予以重新解释,以适应制约权力、保障自由的时代要求。《自由大宪章》奠定了英国宪政之基础。十三世纪中叶,亨利三世治下,议会在国王与贵族的冲突中产生。此后议会在这种对抗中不断增长力量及其重要性,/"渐渐从一个原本主要是发现法律的机构发展成了创制法律的机构/"12 ,促进了英国自由传统的生长与稳固。此外,古罗马衰败的城市于十一世纪开始兴起,城市逐渐成为商业和文化生活的中心。新城市向王权要求自治,而国王被迫以特许状肯定其特权。城市/"通常被免除封建义务。这方面,也是西方宪政的重要源泉,尤其是在公民权利和自由领域。/"13

  英国的自由传统与中世纪的/"法律至上/"观念有密切的联系。这一观念指出:/"国家本身并不能创造或制定法律,当然也不能够废除法律或违反法律,因为这种行为意味着对正义本身的否弃,而且这是一种荒谬之举,一种罪恶,一种对唯一能够创造法律的上帝的背叛。/"14 正是英国保留了较多的中世纪盛行的法律至上的理想,英国才得以开创自由的现代历程。诺曼征服所建立的封建制度,使得全部土地所有权都直接或间接源于王权这种观点在英格兰很早就被接受。在封建金字塔的森严结构和权力不断集中于国王的情况下,诺曼人形成富有效能的中央王权,亨利一世时期,负责检查赋税情况的御前会议逐渐演化成理财法院,其不限于调查职能,还逐渐获得法庭的特性。由于财政等原因,中央皇家管理机构对民法和刑法事务日益进行干预。12和13世纪,皇家司法对有关国事的特别管辖权,发展成为广泛性的具普遍性的司法管辖权,而从御前会议则逐渐发展出三种中央法院,即理财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英格兰法律由此开始了它的发展,在此后几百年间英国司法逐渐集中,法律逐渐统一,而源自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日趋衰落。英格兰的普通法即由此得名。/"在同专制王权的斗争中,普通法成为议会政党手中的强大武器,因为普通法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某种韧性,它的繁琐的和形式主义的技术,使得它能够顽强地抵制住来自上级的进攻。自那时起,英国人便把普通法看作基本自由的保障,用它保护公民的权利、对抗专制权力的肆虐。/"15 英格兰普通法在中世纪的发展,类似于罗马法。他们都注意诉讼类型,而不注重实体权利,却被/"程序的思考/"主宰着,而实体法规则的形成晚于程序法规则,实体法/"隐藏于程序法的缝隙之中/"。普通法法学家尽量避开一般性概括和下定义,热衷于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而对建立逻辑体系不感兴趣。所以英国法没有受到罗马法的实质性影响,也没有受到编纂法典思想的冲击。英国法有意识强调同过去的联系,更多依赖传统的法律思想方式。哈耶克认为,/"英国人之享有自由是因为有习惯法/"16 ,英国的习惯法是法院在不受议会和国王干预的情况下通过进化过程独立地发展起来的,习惯法(也称内部规则、进化法、私法、民法或判例法)有助于创立一个和平与自由的自生秩序,使众多个人有可能追求各自的个别目标,使免遭不受限制的政治权力的控制成为可能。

  英国中世纪王权与贵族对抗而演化成的自由传统和权利观念是近代自由思想和权利观念的萌芽。这种自由精神与议会的发展、习惯法的演化等因素相互作用、共同生长,为近代清教徒革命自由思想勃兴提供了基础。

  三、希腊传统、基督教思想;自然法学说、清教徒主义:自由精神的源流

  中世纪欧洲文明是希腊-罗马文明、基督教思想及日耳曼人传统三部分在冲突与和谐的过程中形成的,犹太-基督教和希腊-罗马传统是西方文明的两大支柱,这两种传统都推崇个人的价值,由希伯来的预言书、前苏格拉底哲学家的学说及耶酥登山宝训发展而至顶点则有近代的自由主义,而自由主义从广义说,就是旨在保护个人不受无理的外界限制。希腊理性的古典人文主义传统认为,个人价值来自人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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