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论宪法修改与宪法自治      ★★★ 【字体: 】  
论宪法修改与宪法自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9:20   点击数:[]    

,我们若把宪法适用的职能完全交由法院行使,就可能出现这种适用既无权威又因过于分散而使法制的统一性遭受威胁的双重不利后果。第二,宪法适用的重要功能之一,是解决普通法律的合宪性问题。但完成该项功能的前题是宪法本身的正当性不受置疑。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宪法的神圣化过程是一直没有完成的,宪法本身也没有一个逻辑自恰的价值体系。多年来关于宪法修改和良性违宪的不绝如缕的呼声其实就是宪法自身危机的突出表现。因此当宪法自身尚无尊严时,指望通过宪法适用来塑造法制的威严,无疑是缘木求鱼。第三,在中国的政治架构下,立法并不是立法机构专门作业的事情,执政党在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如果执政党的意志不受法律约束,执政党造成不法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进行宪法适用,宣布撤消立法机关违宪立法则是既打错了板子,又违背了法治社会中应自担其责的基本原则。 第四,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2、67、89等条款的规定,在全国人大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违宪问题,完全可以在现有的体制空间内得到解决。而全国人大可能出现的违背宪法的立法性文件,则似乎可以通过立法的民主化得到避免。 因此,在现有的政体制度得到根本性的改造之前,任何拟议中“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都只能是咨询性和辅助性的机构,否则就与我国政治体制运行的逻辑相悖。 
    
    4.宪法适用技术的自治性
    
    宪法适用技术是赋予宪法生机与活力的形式。在社会高速变动的时期,宪法适用技术也是宪法保持社会适应性的关键途径。宪法适用技术的自治性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宪法适用的被动性。现代立法是民主的重要表征,在立法所规制的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并没有表现不服从和挑战的愿望时,适宪机关也应保持相应的容忍,而不得随意启动宪法审查程序,主动进行违宪审查或宣布违宪法律无效。第二,宪法适用的法律性。宪法适用的机关不得对已经过时或尚未到来的宪法争议进行裁量,也不得干预本应由政治机关处理的政治事务,尤其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有应有的尊重。第三,宪法适用机关应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保持良好的平衡关系。家国同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同质是我们社会的基本特征,因此我们既不可以借由社会公益吞齿、淹没个人利益,也不可以听凭个人诉求的泛滥而抵消和否弃了社会公益。稳定、平和尊重公共权威都必须是宪政所追求的目标。第四,宪法适用必须贯彻严谨清晰的程序,并且要有逻辑推理的自足空间。如果宪法适用在逻辑推理上都不能自足,那么宪法就缺少了隔绝外界强力的自治空间,宪法也就免不了成为环境和客观的附庸,宪法独立的品格和宪法效力的至尊性也只能成为空想。最后,宪法适用必须遵循与一般法律推理所不同的原则。如在实体法律关系上,权力不得推定和权利隐示原则;在形式标准上,有宪法优位、依宪授权和立法义务 原则。这些都是宪法自治性重要表现,旨在使宪法树立独立的权威,满足自运行的要求。
       1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2 所谓政治宪法或形式宪法是指近代产生的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并以根本法典为载体的一种宪法形式。作者注。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39页。
    
    4 转引自(英)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03页。
    
    5 参见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3—244页。
    
    6 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5、134、138页。
    
    7 《杰弗逊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42页。
    
    8 Nlklas Lnhmann ,The Differention of society,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2,p94
    
    9(美)霍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哈耶克的政治思想》,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6页。
    
    10 (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96页。
    
    11 布坎南的制度建构主义观点也被当代一些著名的美国宪政学者所接受。如斯蒂芬•L•埃尔金和爱德华•索乌坦就编一本关于宪政方面的著作,其书名就是《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埃尔金认为“宪政论这个术语凸显这种制度思想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倾向于设计或建立整体政治秩序和对这种秩序的改革。”他还说:“大规模的设计是可能的,只要在设计过程中和在涉及那些操作制度所需知识的数量方面考虑到人类理性所受到的限制。”作者补注。
    
    12 夏勇曾在《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一文中将宪法的根本价值追求表述为:“宪法的价值理性”和“宪法之道”。由于理性和价值都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因此笔者觉得似乎用“宪法之道”的表述更确当些。
    
    13 转引自(美)J•W•加纳:《政治科学与政府》,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808页。
    
    14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15 与法俄式革命浪漫主义相对峙是制度演进主义道路。他们认为人性是幽暗的,对人性的启蒙只能是弱启蒙,只是使人们认识到人的理性的有限性而已,因此制度的生成过程只能是不断试错的过程,政策性的推进与宪政的进路相悖。作者注。
    
    16 毛泽东在起草“五四”宪法时,说道这部宪法是配合总路线的实施而制定的,至少要管十五年。可是后来由于党的认识的变化,使得“五四宪法”仅过几年就名存实亡。作者注。
    
    17 参见:秦前红、李元,《中国共产党对立法的影响》,载于中国公法网。
    
    18 在中国的政治背景下,一个值得深层考虑的问题是,推翻或者否定共产党的一个具体意志和行为是否意味着否定共产党本身。过去共产党追求合法性的一个重要途径是自己犯了错误,自己能自我革新、自我改正。当我们以一种体制从外部去纠正共产党的错误时,共产党如何保持和体现权威性,是需要深思的问题。
    
    19 只要违宪的法案不能成为法律能作为一条根本的原则,而立法的过程真正体现公开性和竞争性,则从技术层面来讲,避免违宪的立法出台似乎不是臆见难事。作者注。
    
    20 这种机制只是从实然层面上一种预构,从应然层面上来说,宪法适用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和终局性的特征,亦既具有自治性,但这需要政治体制的巨大变革方可完成。作者注。
    
    21 立法义务是在德国公法理论中特别发达而在我国一直备受忽视的问题。我国宪法条款中有许多

上一页  [1] [2] [3]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修宪强化了私有财产的保护

  • 下一篇文章:中国宪法学应当关注生命权问题的研究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论宪法修改与宪法自治”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论宪法修改与宪法自治”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论宪法修改与宪法自治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