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可能解释的范围小一些;如果解释者从规范的开放性、实践性角度解释的话可能解释的范围大一些。解释范围的具体确定应由解释机关根据宪法面临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解释范围的大小与宪法价值的实现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合理的宪法解释与不合理的宪法解释有时是并存的。我国宪法解释机关的解释领域是非常广泛的。由于宪法规范本身的特点,宪法一般不规定解决社会问题的具体程序与方法,具有高度概括性,故宪法需要通过下位法得到具体实施。因此,宪法规范解释的客观必要性与解释的范围是非常大的,比其下位法更有解释的必要。在宪法条文中不需要解释的问题是一种例外的情况,在特定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发展的条文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予以解释。 由于规范与现实的冲突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围绕实现法治价值的目标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呈多样化,社会处于不同价值的矛盾状态。这种背景下宪法解释机关应当以目的论解释为主,逻辑解释为补充,把理念与规则的解释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国家权力能够按照宪法所宣示的理念与价值方向运作。在法治国家建设初期,系统的规则还没有充分确立的时候,过于侧重于逻辑结构的解释有可能忽视社会变化的实际需求。通过目的论的宪法解释,一方面具体确定国家权力运作的程序,赋予其广泛的活动领域,另一方面又能严格控制权力的活动范围,使权力具有合宪性。在宪法解释中各种不同的价值之间也会出现冲突,因为不同宪法条文的价值并非完全一样。宪法是一种价值体系,对其内容的保护也有主次之分,对具有本质价值的内容应给予重点的保护。为了合理地进行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机关应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立宪法解释的基本标准。首先,宪法解释要遵循宪法内在的原理,在相互对立的利益关系中体现宪法的价值。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是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宪法解释要体现法治、平等、人权、自治等原理。根据中国目前的情况,对不同领域的社会问题应给予有区别的解释,如有关限制公民权利的问题应严格解释,有关经济生活问题可作出扩大解释。其次,宪法解释应重视本国社会状况的分析,不能简单地以西方宪法解释理论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在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方面,我们需要遵循一些共同的原理,但具体解释和运用方面则需要开发自身的理论体系,以本国的宪法理论解释本国面临的宪法问题。如在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之间出现冲突时,不能简单地参照国外的宪法解释理论,应从我国宪政体制的特点出发作出对权力机关监督活动有利的解释。再次,宪法解释要体现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发展的原理。随着宪法经济功能的加强,宪法解释要面临大量的经济问题,有关经济立法的合宪性判断成为宪法解释的重要内容。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标准、地区间的差异等问题最终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机制得到合理的解决。 为了有效地发挥宪法解释制度在解决规范与现实冲突中的作用,我们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解释制度的结构与运行机制。其主要思路是:(1)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解释机关应积极、主动地行使宪法解释权,尽可能以解释的方法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矛盾,慎用修宪权。(2)为了使宪法解释成为一种有权威性的、经常性的工作,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面专门成立宪法解释委员会,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宪法解释的议案,使宪法解释具有稳定的组织系统的保障。(3)宪法解释的基本任务是在多样化的利益格局中超越特定利益的局限性,寻求共同体所要求的社会的一体感,以确保社会生活的稳定。宪法解释虽表现为解释者的主观活动,但解释的过程应遵循客观性原则,要通过客观的规则体现解释的意义。为了保证宪法解释的客观性,除有权机关的权威性的解释外,还需要发挥专家的作用,主动地征询专家的意见。由宪法解释机关的性质所决定,在作出具体解释时不能排除不合理的判断或受解释规则之外因素的影响。专家参与宪法解释工作有助于排除非规则性的因素,保证解释的公正性、公开性与客观性。成立以宪法专家为主体的宪法解释咨询机构有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科学性。其机构的主要功能是受宪法解释委员会的委托,对宪法解释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提供参考性意见。(4)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如正式启动必将在宪法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了使宪法解释工作得到规范化、法律化与程序化,有必要专门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进一步明确解释的原则、解释的内容、解释的方法、解释的具体程序与解释的效力等,使宪法解释工作有章可循。 上一页 [1] [2] [3] [4] [5] [6]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