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进一步强化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      ★★★ 【字体: 】  
进一步强化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9:15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它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予以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宪法作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理所当然地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的所有财产权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首先是在宪法予以规定的,所以,任何国家的宪法都要重点规定财产权问题,然后再通过民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物权法等法律对这样的宪法原则予以具体化。只有在宪法中确立了对财产权的保障,各个部门法才可能以宪法为依据制订具体的规则予以保护。否则,其规定就失去了合法性依据。
    
    财产关系是最主要的经济关系,它决定着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财产权包括私有财产权在内的各种财产权是这种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法律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合法财产权益,以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只有构建一套完整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法律,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调动民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促进财富的极大增长及合理利用。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完备的财产法律制度,就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从根本上说,保护私有财产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市场经济沿着法制化、规范化道路发展所必需的。改革开放以来,广大民众通过合法的劳动和经营等途径积累了相当多的私有财富,从而也使我们的综合国力也得到了大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如果对私有财产不予保护,则不仅仅将极大地损害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得到保护。并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根据十六大报告的基本精神,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修宪建议。最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又以执政党的身份向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提出了修宪建议,其中就包含了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内容。修宪建议中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内容,确认了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领域中的成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制度上的重要完善。保护私有财产,也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修宪建议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包含了极为丰富的法学理念,我个人认为,它至少包括了如下几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
    
    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摒弃了“一大二公”的“左”的指导思想,打破了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传统格局,初步形成了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结构。这就需要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及时反映所有制改革的成果,从法律上确认各类主体对其财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保障主体依自身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所有权,转让其所有权的部分或全部权能,从而进一步促进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发展和新旧体制的转轨。为此,我国宪法已经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制度,再者样一个制度框架内,私有经济得到了宪法的确认和保护。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1修正案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确认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宪法修正案更进一步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地位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几度修改,通过这种修改基本法的方式确认私有财产的地位,表明了我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重视和强化,也民营经济的地位不断提高。反映了我们对私人财产认识的深化和保护力度的加大。
    
    此次修宪建议,将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修宪建议是对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要求的具体体现和贯彻,我理解此次修宪在进一步明确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方面有如下几点内容:一是将私营经济从强调监督、管理到增加鼓励和支持的内容,表明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的政策导向。二是从财产权的角度将私有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在法律上予以平等对待,实际上是给予私有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以同等的法律地位。三是保护权限范围大大拓宽了,所以,从整体上说,实际上就是提高了私有经济的法律地位,强化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重要作用认识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识的深化,也是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
    
    
    
    二、对私有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实行平等的保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是主体进入市场的基础,平等保护正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只有确立平等的财产权,并对各种财产权受到侵害是提供平等的保护,才能为交易提供基本的前提和基础。虽然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是有所不同的,如土地就只能为国家或集体所有,而不能为私人所有,但这并不能作为将公有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在法律地位、保护方式等方面区别对待的理由。从整体上看,平等保护与维护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并不矛盾。只有实行平等保护,建立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最终有利于公有制的发展。尽管现行宪法已经确立了私有经济的地位,并且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法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但在平等保护各类财产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人认为,现行《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2条),却没有明文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据此可以认为“宪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处于明显不同的层次”。[1]我认为,这种看法不无道理。
    
    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修宪建议按照这一平等保护的原则,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尽管宪法修正案没有采用“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表述,但是它明确地从正反两个方面对私有财产的地位进行了界定,

[1] [2]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

  • 下一篇文章:修宪强化了私有财产的保护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进一步强化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进一步强化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进一步强化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