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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发展与建设政治文明——论政治文明与宪政的辩证关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8:37   点击数:[]    

理事务享有知情权。要增加国家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将每一个国家机关的每一位公务人员履行国家权力机关所赋予的职责的活动,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便保持“廉洁高效”的政府运作机制。

  (二)政治文明与法治的内在联系

  通过以上论及,可以看出,政治文明与法治的关系最为紧密。从广义的政治文明的含义来看,政治文明包括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现代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中的应有之义。从狭义的政治文明的含义来看,法治是建设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径和重要保障。也可以说,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为法治发展提供了“用武之地”,法治发展促进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

  这是因为,政治文明的本质和核心就是政治民主,而政治民主从法治层面上来分析,其实质就是宪政。从历史上看,宪法是从宪政开始的,是从民主政治开始的;而民主政治则是从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制约开始的。就宪法本身的作用来说,最根本的应该是权利的保障。宪法,一是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二是确定公民的权利,保障人权。在这个意义上说,宪法起着保障人权、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高法律准绳的作用。同时,宪法的精神也是从权力分工制约开始的。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有宪法也并不等于有宪政。宪政必须体现为民主政治,体现为一种权力制约的精神。④可见,宪法是建立民主政治的法律基石,落实民主制度依法治国谓之宪政。宪政也就是宪治,即依照宪法治理国家。近代宪法的出发点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所谓宪政的普通意义无非是为了约束权力,追求一种理想的治国模式。⑤这也就是说,宪政是制约和平衡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同时还包含由意识形态和人类文化所决定的道德观念,比如维护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拥有自由、享有幸福的权利等。

  具体分析起来,宪政包括的三个层次,即宪政经济层次、宪政民主体制层次和宪政意识层次,正好同政治文明的三个主要内容,即政治意识形态、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实践行为相联系。

  对于宪政的这三个层次,宪法学家许清教授,曾有如下表述:第一个是宪政经济层次。宪政形式的产生首先依赖近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它从经济层面上否定了中世纪的基于血缘、门第、地域、宗教、语言、种族之间的差别而产生的社会等级、特权,而把市场经济的主体平等、等价有偿、人身自由等转化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为宪政的实施创造了前提。第二个是宪政民主体制层次。市场经济改变了中世纪的富者即是贵者,贵者必治人的社会准则,出现了政治和经济二元化的局面。资产阶级不直接行使权力,这种权力所有和权力行使的分离可能导致政治风险,权力不是按照所有者的意志行使,从而使权力行使的结果不利于所有者。为了防止这种政治风险,权力所有者制定了宪政民主制,一方面它给予人民种种民主政治权利,以权利规范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它对国家权力实行分权制衡制度,以权力制约权力。第三个是宪法意识。平等、自由、民主是宪政意识的基础,宪政民主制度使公民权利神圣化,培育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养成了运用宪法保护自己权利的社会习惯。为了防止因国家权力拥有者与权力行使者之间的分离而可能引起的政治失控,宪法便作为管理权力的工具而被设置出来,以便按照控制权力的宪政模式运作,因而宪政是宪法的方向和灵魂。有了宪法不等于有了宪政,只有实现了宪政,体现了宪政所要求的民主、法治和人权,才能说有了宪政。⑥由此可以看出,宪政的含义是:宪政是以民主宪法为依据,以法治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民主政治的制度和观念的总和。

  宪政理论的核心是“设防学说”,包括法治主义和制约与平衡原则,一方面由法律规定每一行使权力的人的职权范围及其行使权力的程序;另一方面,通过权力的相互牵制,进一步削弱每一项权力绝对化的趋势。“设防学说”之论的基本点是认为人是有自私性和权力欲的动物,宪政就是为控制执政者的权力滥用。全部宪政理论是设防自律的理论,根据这种理论,宪法便是授权和制衡权力的根本法。政府的权力唯其有限,才能有效。要建立一个有限、负责、守法、有效的政府,必须接受社会和人民对其权力的制约。

  宪政所代表的政治秩序,一方面为人民提供了广泛的政治参与、公平的政治交流和结合、定期的自由选举等权利和机会,另一方面又对政府设置了规则化、制度化的限制。这些规则化、制度化的限制,在建立社会政治文明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由此可见,宪政的核心自始至终与有限政府原理相联系,提醒政府要尊重人权。人民的权利非来源于宪法,而是先于宪法,并始终保有终极权力。

  总之,宪政理论企图设置一种制度,能为民主提供长久的健康的环境,调节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使之形成相互信任与平衡的政治局面,可见,宪政是政治文明与法治观念的有机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刻也不能离开宪政和法治发展

  (三)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成就及其尚待解决的问题

  江泽民同志在“5?31”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必须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巩固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我们要发展的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⑦

  应当看到,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国家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正确处理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积极的成果,促进了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改进了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得到了很大改变,党的领导得到了加强和改善。针对原有政治体制中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弊端,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⑧根据这一要求,我们党把实行党政分开,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我国宪法特别规定了党的领导和宪法、法律的关系,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些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从而达到了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和改善了党的领导。

  二是改革干部制度,对干部选拔开展了民主推荐、公开考试、择优录取,引入了竞争机制,废除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改革开放之前,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特别是国家的高级领导职务,没有规定过明确的期限,有的职务虽然定期改选,也可以连选连任而无任期限制。这实际上是一种领导职务终身制。近些年来,为了消除这一弊端,国家采取了许多重要的改革措施,特别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的高级领导职务,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并规定国家依法实行退休制度,废除实际上的领导干部终身制。

  三是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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