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的口味,在此把“裁判请求权”等同于“诉权”,特此说明。 [35]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请愿权发展为诉权也是法治不断完善的一种必然。法国著名公法学者莱昂·狄骥认为,在法国随着议会议员完全享有了立法创议权;及现代法律使得认为因任意行为受害的个人可以借助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这种方式比请愿更有力,也更有效。这就使得请愿权也就变得越来越没有作用了。(参见(法)莱昂·狄骥著:《宪法学教程》,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211-212页。)日本宪法学者三浦隆认为:“请愿作为下情上达的手段,在实行专制政治的时代曾是使为政者了解民情的重要手段,但在确立了民主政治的时代,已失去了其重要性。”(见(日)三浦隆著,李力、白云海译:《实践宪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149页。)日本学者小林直树教授也认为,“请愿权在权利的司法救济尚未完善,人民参政权受到限制,甚至言论自由也未完全确立的时代曾经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现代国家,随着上述各种法律制度以及基本人权得到确立,其重要性则渐趋式微。”(转引自: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14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