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了一种求救无门的境地。面对信访制度今日的制度困境,学界提出了种种的意见和看法。现有学者大多集中于对信访制度的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阐述,并提出种种完善之策,而缺乏对信访制度进行一个比较全面地考证,因此很多做法是治标不治本的。笔者认为,要彻底取消“人治的信访”,我们就必须去探求其产生及存在的根源,只有找到它的“病灶”,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根除这个问题。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要探究信访制度在转型期中国存在的合理性,通过对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考察,能够有助于我们找到解决这一矛盾性问题的根本出路。 笔者将借用前述对古代中国直诉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的手法,对转型期中国的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首先是为什么要信访?答案很简单,就是群众的利益遭受侵害。这种侵害既来自于地方行政权力对公民利益的侵犯,也来自于司法审判的不公(由于涉法的上访量相对其它类型较少,笔者后面的论述主要针对地方行政权力对公民利益的侵害来展开的)。根据有关调查,当前民众上访主要是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乱收费、地方官员腐败以及国有企业改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热点问题,这些问题基本上与地方行政权力的行使紧密相关。国家信访局周占顺局长接受采访时也承认:群众反映的问题80%以上是有道理的或者有一定实际困难应予以解决的。可见正是地方行政权力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严重侵害,才导致了民众的大量上访。透过这一表象,我们也可以看到现在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现象已经到了很严重的地步,这与中央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大相径庭。 其次,为什么要越级上访、京访(民间俗称“到北京去找中央”)?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有很多途径可以选择来进行权利救济。比如可以忍气吞声,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可以到纪委、监察局去举报有关不法的公务人员,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救济。应该说,我国规定的权利救济渠道还是比较多的。我国的相关法规也严厉禁止越级上访,那为什么还要去越级上访或者京访呢?大家都知道,虽然现在信访不用像过去告御状那样要“滚铁钉”,但是上访的成本还是非常的高,一旦走上上访的路,就意味着你必须付出大量的经济代价(你不仅要付出多次入京的费用,而且还可能面临失去现有的工作)甚至于人身安全的代价。当前各地政府为了博取上级政府的满意,出台了种种的措施来降低本地区的信访量,对上访者进行拦截、阻挠已经不是新鲜事了,很多地方政府甚至动用了国家司法机关采取了殴打、拘押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人身健康的暴力措施。如《我告程维高》一书的作者郭光允就曾被多次拘押并被判刑入狱。[10]前不久,笔者还看到某省的上访人员被当成精神病人强制送入精神病院进行管制。足可见上访、京访并非容易的事,甚至可以说是冒着生命的风险。分析到这里,问题又出现了,民众为什么不去选择那些合法的、低成本的渠道,比如在当地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偏偏选择高风险、高成本而且为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越级上访、京访呢?很多学者认为这是民众的所谓“青天情结”的封建意识残留所致,其实这种说法是严重抹杀了民众的理性。笔者认为除了极个别的无理瞎闹的人之外,更多地人是理智的。那理智的人为什么会做出不理性的行为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合法的、低成本的渠道失效或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为什么会失效呢?下面笔者将对此进行分析(我将根据一般民众可以选择救济方式的种类和成本高低进行论述)。 首先是行政复议。当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权力侵害时,他最先可以采取向当地政府或上一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这是成本最低的救济手段,也是最简单的。但在实践的操作中,我们发现,由于接受复议的部门与原有的行政部门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上下级或利益关系,更多的时候,公民的行政复议大多数都是被驳回,行政复议不能起到应有的行政监督作用。这就导致了这一渠道缺乏应有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其次是行政诉讼,既然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起不了应有的作用,那么公民可以选择行政诉讼这一司法监督的方式,到行政部门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我们又发现,虽然我们现在不像古代中国那样行政、司法不分,但是我们的法院仍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官独立审判,只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而这实际上是一句空话,人民法院受党的领导在实际上成了受地方党委领导,由地方政府财政供养,人、财、物均由地方管理,地方党委、人大机关和政府可以把法院视为同级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法委可以通行无阻的给法院定调子、批条子。法院不仅要在审判工作中听命于地方党委及领导个人,而且还要直接作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参与地方中心工作甚至为强制拆迁、违规征地等违法行政活动保驾护航。很多地方政府把司法机关配合政府工作作为衡量地方司法机关工作表现的标准之一。而这种司法不独立和法院官僚化,也加重了公民对于司法体系的不信任,只有采用 “上访”这种诉诸政治权威的方式讨公道。一定程度上来讲,学者们批判信访制度消解国家的司法权威并不准确的,这是本末倒置或者片面的说法。真正消解国家的司法权威性的是司法本身的不公,正是司法的不公,才导致了民众选择上访而非“上法院”,而信访制度又反过来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当然,导致司法不公并非全是其自身的问题,更多的是体制上的问题。 再者就是按法律的规定进行上访。这是一种成本较高的方式,因为当事人要自己付出上访所需的费用,而且要寻找政府违法行政的材料。对于为了规范信访的行为,促使信访问题得到圆满地解决,国务院出台了《信访工作条例》,各省也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中央还建立了“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也出台了一系列诸如“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以及“信访工作一票否决制”来促使地方领导重视并解决民众的信访问题,应该说这些措施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的运作中,各级地方官员为了博取上级政府的好感,减轻来自上层的压力,营造一种政通人和的虚假政绩,往往不是解决信访的问题,而是采取捂着、盖着,大量的问题还是得不到应有的解决。前国家信访局周占顺局长2003年接受新华社《半月谈》杂志采访时谈到信访时说过: “80%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但地方政府却没有给以足够的重视,这就迫使了民众只能向更高层的政府直至党中央、国务院反映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造成大量信访事件出现的责任主要不在上访的群众,而是在于某些地方的党委和政府,因为群众面临的具体问题未能在基层得到妥善解决,才造成大量的群众越级上访、京访。[11]地方政府对人民群众利益的这种极端漠视,与我们当前所大力提倡的“群众利益无小事”格格不入,也无法体现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最后是到当地或者上一级纪委监察部门去举报相关违法人员。相当多的违法行政都是跟腐败行为相关联,如有关国企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上访。这种方式成本相当之高,而且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一般的民众很难得到有关官员腐败的信息,而且举报之后可能会遭受被举报人员的报复陷害(郭光允一案即是最好的说明)。然而这一方式在现实中的效果并不明显。我国的地方纪委、监察系统归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这就导致了现有的地方纪委监察系统很难对同级政府机关进行监督,即便是对下一级的监督也往往遭到同级政府领导的干涉。我们也发现现有的大部分厅局级干部涉案案件都是中纪委的介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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