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也不得不承认,宪法条文只有依靠宪法以外的大量知识和实践才能懂得。不仅如此,宪法条文是含糊其词的,专家们即使能力相同,即使同样真心实意想把事情搞清楚,也完全可能作出各种不同的解释,两个同样精通宪法的人,对于宪法的精神可以作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而社会主义宪法,既然它是人民自己意志的反映和体现,就没有必要含糊共词,更勿需欺骗自己和别人,而是在宪法通过以后,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地进行宣传讲解,尽量做到家喻户晓。 我国宪法能从“崇尚个性解放”出发吗?人的“个性”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在阶级存在的社会中,又是一个阶级的概念。它是社会实践的产物。不同阶级的人,具有各不相同的个性,没有抽象的、超历史和超阶级的个性。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过程中,尤其针对中世纪的黑暗统治压抑了资产阶级个性的发展,提出了个性解放的口号,当时,无疑是起了进步作用的。但作为社会主义宪法绝不能以崇尚个性解放为出发点。我们是崇尚那些唯利是图、拜金主义、无政府主义和个人主义膨胀所表现的个性呢?还是崇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精神所表现的个性呢?显然,绝不能是前者,而是后者,对于前者不仅不能解放,反而应去反对、限制和改造。 社会主义宪法能从“保护私有财产”出发吗?一切资本主义宪法的出发点都是要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维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权,因为私有财产是一切剥削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而我国宪法根本的出发点是维护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公有财产,其它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因为没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目前,在我国虽然并不排斥公民个人生活资料和部分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存在,这些虽然也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但这种私人所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具有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国宪法绝不能从笼统的“保护私有财产”出发。 我们需要的是什么样的宪法理论呢?回答只能是一个:我们需要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的宪法理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历史经验证明了并将进一步得到证明的真理。 有学者问,我们建国以后每一部宪法“新”在哪里,“好”在哪里?我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新在规定了党在不同历史阶段所提出的各项历史任务上,好在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上。有的责备我们宪法序言是“歌德”的政治宣言,不满意我们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称我国“四部宪法都是一个党派所取得的成果的记录和意志的表现”。宪法序言反映了我国社会历史的真实,强调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今后的奋斗目标,阐明了宪法的地位和效力,这又的什么不恰当呢?宪法固然不是党章,可据世界上142部宪法统计,有关政党的规定的就有93部,占65.5%.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才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只有社会主义道路才是中国唯一出路,难道在宪法中,唯独我们就不能反映这些真理吗? 我们一定要更好地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根据我国国情,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宪法,贯彻宪法精神,保卫宪法成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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