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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宪法理论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5:16   点击数:[]    

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没有消灭人剥削人的现象,并断言“生产力下降,贫穷落后成了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特征”。言外之意是清楚的。我认为,这是无视最基本的历史事实。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剥削现象存在的根源,社会主义公有制才是消灭剥削、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我国现在虽然在经济领域里尤其在流通过程中,存在着严重问题,甚至大量犯罪现象,这决不是公有制本身造成的,相反,正是公有制遭到破坏的结果。今天,我国在根本上和整体上讲是消灭了剥削现象,人民之所以相信和拥护我们的党和政府,其关键也就在这里。广大人民群众最害怕和担心的正是恢复和助长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因为“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共和的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一个私有制上”。④贫穷落后也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特征”,事实上,实行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有富裕的,而实行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有贫穷的。况且那些富裕的资本主义国家是如何发家的,不是众所周知的吗?即便如今,它们国中贫富悬殊,矛盾重重,不也是事实吗?社会主义国家决不能靠掠夺别国资源和劳动力致富,也不能靠剥削本国劳动人民去积累,它只能靠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科技,靠本国人民的共同努力而振兴,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二,“主权在民”是资产阶级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国家主权的本源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林肯总统并提出“民有、民治、民享”为内容的人民主权原则。而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美国政治学家梅里亚姆的话很能说明问题,他在谈到美国制宪时说,资产阶级“他们主要关心的是维护法律和秩序,人类权利的保证在他们只是次要的”,“他们赞成强有力和有效能的政府,是否人民当政倒还在其次”。⑤在美国,谁有钱,谁就有权,是美元的统治。对“主权在民”要进行阶级分析,这里所说的“民”决不是广大劳动人民,而是少数垄断资产阶级及其代理人。

  第三,分权与制衡原则也是资产阶级一再强调的一个宪法原则。《人权宣言》第16条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我国有的学者也认为,没有分权,没有对权力的限制,从实质而不从形式上看,也就没有宪政可言。

  资产阶级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对于防止封建专制,保证资产阶级的民主和自由,使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是起了很大作用的。无产阶级在确立自己的统治、进行政权建设中,也应该探索、吸取其中合理的因素,但决不能照搬硬套这一制度。这是因为:首先,对于这一原则历来就有争论,且褒贬不一。有的资产阶级学者认为主权是不可分的;有的认为,三权分立在政府中制造摩擦,分散责任,迫使一成不变的政党去克服分立所引起的对抗,总之,“是造成混乱和含糊,而不是简单明了,人人都可以监督”。⑥早就有人指出,尽管政府权力的分立和平衡在理论上被承认,但是理论所要求的那种均势并未实现。因为,实际情况是,起初抬高了立法机关,后来又抬高了行政机关的地位和权限,这一原则经常地遭到破坏。

  其次,也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实行这一原则。实行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并不普遍,如英国就是以立法为重点,法国则以行政为重点。再次,分权与制衡是资产阶级专政的手段或方法,是政体而非国体。开始时,是资产阶级向封建阶级分权,在自己完全取得政权以后,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分工。正如马克思讲的, “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简化和监督国家机关而实行的日常事物的分工罢了”。⑦这些形式可以蒙蔽群众,作为阶级斗争的“缓冲器”或“烟幕弹”。另外,西方国家政党政治影响的加强,形式上的三权分立也被政党所操纵和利用。

  第四,法治原则自然也是一些人崇尚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有的学者一面推崇资产阶级法治,一面贬低我国法治。说什么,一个城市在一夜之间所起草的《暂行规程》可以全面限制“游行、示威的自由”,并称,谁有权谁就平反,谁下了台谁又被抓起来,错案、冤案,恶性循环。前者是公然无视事实,后者是以偏概全。众所周知,法律与自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无法律则无自由。世上还不存在一个只有自由而没有法律的国家。问题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谁的自由。更不能认为,我国宪法是“强人们手中所决定的工具”,“受到伤害的百姓”根本不相信宪法的作用和最高效力,并且发生了“宪法危机”。

  我们坦率地承认,我国现行宪法难免存有不足和缺点,为此,我们才要不断修改和完善它,但整个说来,现行宪法是好的,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有力工具。我们也承认,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有许多违背社会主义法制的现象存在。但是,依照宪法,受到伤害的“百姓”应该说绝大多数是那些违法犯罪、作奸犯科的人。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制才是经常遭到破坏的,这不仅来自被压迫者,而且也来自统治者自己。林肯总统本人就承认:“一些措施,本来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但由于它们对于通过维护国家来维护宪法这一点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结果就变得合法了……如果为了保全奴隶制或任何较次要的东西,我竟然容许把政府、国家和宪法全部毁掉,那么,我甚至称不上已试图尽全力维护宪法了”。⑧

  第五,权利和政治自由原则。当今世界,人权原则是国际社会的时髦原则。遗憾的是,美国宪法的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众知周知,是在宪法制定四年以后才制定的,仅批准过程就经历了一年多。在美国历史上,黑人与白人,妇女与男子,有产者与无产者何时才有了平等权利?美国历史上,确实通过了不少的宪法修正案,即使法律上规定了平等权利,但仅是建立一种形式上的民主的制度而已,由于缺乏行使权利的必要的物质手段,每个公民拥有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种虚幻。就拿参政权来说吧!从1860年至1976年的30次总统选举,有23次是竞选开支超过对手的一方获胜,当选为美国总统;相反的结果只有7 次,但其中有4次是发生在罗斯福身上。用“金钱是政治活动的母乳”来形容美国的政治自由是再贴切不过了的。

  谈到人权,尼克松任内对于阿提卡监狱暴动的镇压可窥见一斑。对于这次事件的态度,连纽瓦克市长肯尼思??吉布森也认为是“属于文明社会从未采取过的一次最残暴、最明目张胆的镇压行动”。“有证据证明,官方人员玩忽职守、残暴凶狠、违反纪律、任意妄为——甚至公然谋杀”。⑨在这儿,他们所提倡的所谓 “人权”的含义不是照然若揭了吗?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资产阶级的宪法原则,在美丽动听的词藻掩盖下所具有的阶级实质,难道我们能不加分析地硬套照搬吗?

  3.在到底用什么理论作为我们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这一重大原则问题上,有的学者与我们是有分歧的。有的讲,凡是堪称现代宪法的人类创作,当然会有共同的经验,共同的法则。并称有着“一条普遍的人类共同的宪政道路”。宣称宪法是“从崇尚个性解放,保护私有财产出发的”等等。

  果真有“一条普遍的人类共同的宪政道路”吗?我认为,或者是资本主义的宪改道路,或者是社会主义的宪法道路,不存在一条人类共同的宪政道路。因为两种民主的性质和目的不同,所走的道路也就不同。

  仅拿制宪过程来讲吧!社会主义宪法的制定是人民代表们平等协商、讨论和反映最广大人民意志的过程。而资本主义宪法的制定是各种互相冲突的利益和原则的妥协,是各种互相倾轧的局部利益和普遍利益的调节。资产阶级的立宪者,为维护资本主义的统治,为使被统治阶级就范,往往花言巧语,蒙蔽和欺骗人民。连资产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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