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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宪法关系之辨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4:4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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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以下的其他大量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进行司法审查;二是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国家机关权力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合法性、合宪性问题。因此,尽管该制度被有的学者称之为“中国行宪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然而,行政诉讼仍遭遇了不少问题,面临着多重困境。一方面不成熟的宪政体制使得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未能理顺,导致党政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在诉讼程序之外干涉法院独立审判;另一方面,由于法院无权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且人大及其常委会又缺乏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导致法院对大量行政机关以抽象行政行为之名行具体行政行为之实的行政违法案件束手无策。因此,确有必要赋予法院以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同时,考虑到法院只是对抽象行政行为——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有审查权,而不能对较高层级的行政性立法进行审查,这显然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违法问题,所以还必须建立和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只有这两方面有机结合,才能从总体上解决国家机关运作的合法性、合宪性问题。在此可以考虑:(1)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权;(2)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立宪法委员会,将之作为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关,赋予其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权。只有建立和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 [18]才能从根本上填补因现代社会授权立法发展、行政权膨胀、司法权萎缩而导致的大量违法、违宪政府行为未受应有制裁的法治漏洞,并在较大幅度内、较高层次上使得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得到充分有效救济,弥补行政诉讼制度此方面的先天不足,确保其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以最终实现预期的行政诉讼目的和宪政理想。 「注释」 [1] 目前专门论证行政诉讼与宪法之关系者较少(如陈端洪:《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的宪政出路》,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孙彬:《解构行政诉讼,促进宪政发展》,载《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李卫刚:《行政诉讼的宪政意义》,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2期),其他多是在阐述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时略有涉及。 [2] 参见潘伟杰:《现代政治的宪法基础》,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161页。 [3] 参见胡玉鸿:《行政审判权力来源探讨》,载《法学》2001年第1期。 [4] 胡肖华:《行政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5] 参见马怀德、王亦白:《行政诉讼目的要论》,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5~266页。 [6] 参见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的纵向范围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7] 参见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7~101页。 [8] 参见[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75、89、92、103、104、106、133页。 [9] 参见陈斯喜、刘南平:《中国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影响》,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10] 参见陈端洪:《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的宪政出路》,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 [11] 戴建志:《行政诉讼就是近距离地触摸宪法》,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 [12] [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Friedelm Hufen):《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刘飞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13] 参见张坤世、欧爱民:《现代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特点兼与我国相关制度比较》,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14] 参见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15] 参见王宝明、赵大光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2~56页。 [16] 参见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5页。 [17] 参见陈端洪:《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的宪政出路》,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 [18] 有关合宪性审查问题的深入探讨可参阅:胡肖华:《宪法诉讼原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季卫东:《合法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季卫东:《再论合宪性审查》,载《开放时代》2003年第5期;张千帆:《认真对待宪法:论宪政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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