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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主席团若干问题初论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2:5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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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卸任或者死亡时,由议长代行其职务。[14] 我国人大主席团的职责比较广泛,作为大会的领导机构,主席团在程序上和实质上的决定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议案;决定将议案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提名国家机关的人选;提名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会议决定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然后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提出主席团对全国人大会议产生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罢免案。 第三,主席团会议决定,让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15] 另外还有提出法律草案公布法律和人大决定、决议的权力,许可人大代表被逮捕的权力。这在世界各国中确属少见。这里仅是对主席团职权的一般介绍,对于职权的讨论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进行。 三、主席团职权的若干问题 第二部分简单介绍了中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其中在主持会议上的职权和外国代议机关应该说是大同小异,比如中国人大主席团并没有相应的处罚权。另外中国人大主席团还有一些独有的权力为外国代议机关领导机构所无。但尽管有些相同的职权,由于种种原因在行使运作上也有不同。限于目前笔者的能力,仅就下面几项分别讨论: (一)主持会议 设立会议主持人的目的就是为避免会议人多嘴杂,无法有效辩论,议而不决。因此各国均有指导机构的设置。但是事实上会议主持只能由一个人(极个别情况下有两个人或多个人主持,但人数也有限制)进行,因此设立集体指导机构的国家实际上每次议会开会也只能由一个人主持。我国虽然规定由人大主席团主持会议,但实际上人大主席团人数过多(从79人到270人之间,关于历届人大主席团的人数请看本文第四部分的“规模与构成”节),事实上不可能这么多人同时主持会议。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宣布会议开幕,很难想象上百个主持人同时宣布会议开幕是什么情景。在实际运作中,主席团会议内部还要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具体主持会议。另外还要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主持主席团的工作。 1.主席团常务主席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11条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第13条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从官方正式的报道来看,主席团虽然选出常务主席若干人,但是似乎还是有区别的。以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为例:“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吴邦国被推选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同时被推选为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还有曾庆红、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等9人。”[16]吴邦国在3月15日当选为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而后面几人中,除曾庆红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外,其它几位都被选为副委员长[17]. 2.执行主席 每次大会还设执行主席,同样由主席团选举产生。比如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由曾庆红任执行主席,主持会议;同时还有王兆国、何鲁丽、王岐山、田成平、杨景宇、宋德福、房凤友、徐有芳、郭伯雄。《人民日报》的报道对他们也是分别对待。在文章第二段报道“大会执行主席曾庆红主持会议”,在末尾又补充:“担任大会执行主席的还有:王兆国、何鲁丽、王岐山、田成平、杨景宇、宋德福、房凤友、徐有芳、郭伯雄”。[18] 人大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和执行主席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下图来表示(进行网络处理时略去)。 3.问题 应该说设立领导机构就是要使大会能够顺利召开、进行。而我国的主席团如此庞大(其规模已经达到许多国家议院的议员数量),不得不在内部又设领导机构,来维持主席团的运行,在实际主持工作中又推选执行主席主持大会,这样的设立究竟是否合适值得深思。在考虑主席团的组成时确实是作到了兼顾各方面代表的作用,但作为主持机构,其主要应该是更好地主持会议,必须有较高的威信,其在代议机关中的作用有点像法官,主导着大会程序,使其不偏离既定议程。这时这么多人同时进入主席团似乎没有太大必要。 在主持会议方面,主席团与执行主席及常务主席三者之间的关系似乎也还不明确。宪法已经规定由主席团主持人大会议。而议事规则又规定主席团推选执行主席若干人,[19]实际上由他们来主持大会,而最后结果主持大会的工作也是由一个人具体执行。同时《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11条还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有权对日程安排作出“必要调整”。那么,在主持会议方面,主席团、执行主席、常务主席三者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议事规则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比如执行主席在主持会议时在多大权限范围之内可以决定相关事项,而在其它方面得须经主席团会议决定或批准;主席团常务主席对日程安排所作的“必要调整”应当如何理解,在哪些事项及程度上算是必要,以及常务主席所作的调整与执行主席的决定出现冲突应该如何处理(比如常务主席已经决定某事项不作讨论,而执行主席却批准了代表对该事项的发言)? 议事规则似乎应该对这个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明确其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及相关的追认或批准程序。 (二)许可代表被逮捕或受刑事审判 现行宪法第宪法第7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应该说该条款在世界上来说也是罕见的。应该说,作为大会的领导机构对一般的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尚可理解,对于涉及代表重大权利义务的被逮捕及上事审判则须由全国人大作出决议,而不能仅由主席团许可。这点上1954年宪法规定则较为科学,1954年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在1982年宪法的说明中也没有找到对这个部分进行修改的说明。[20] 从实践中来看,也未发现有全国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被主席团许可逮捕或刑事审判的情形。以成克杰为例,1999年8月以来,中央纪委和司法机关开始查处成克杰违纪违法案件。2000年3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涉嫌违法违纪未出席大会。4月20日,中央纪委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成克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中央纪委决定并经中共中央批准,开除成克杰党籍。4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17次会议,罢免成克杰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4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决定撤销成克杰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央纪委移送的成克杰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并决定将其逮捕。7月13日、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成克杰受贿案进行公开审理。[21]以前的陈希同,胡长清案也大概如此。从中也可以发现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一些特点。即对其之前已经开始有关的刑事侦查工作,不过没有正式逮捕(但有法律制度外的“双规”“双指”),而其因涉兼违法违纪而未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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