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是与汲取人类哲学领域里的进步思想分不开的。
参考文献:
1 (日)芦部信喜著、李鸿禧译:《宪法》,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1995年1月初版,第31页。
2 K·C·惠尔著、甘藏春、觉晓译:《现代宪法》,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7月第1版,第4页。
3 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第99-100页。
4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政治正义”中,一部分是自然的,一部分是法律的,“自然的”是指在每个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它并不依赖于人们这样或那样的想法而存在,而“法律的”则意味着起初既可以是这样,又可以是那样,……。参见《尼各马科伦理学》,第7章,第1-2节。
5 Holland, Elements of Jurisprudence(12th ed, 1916), p.14. 转引自爱德华?S.考文著、强世功译:《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书店,1996年11月版,第Ⅳ-Ⅴ页。
6 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第42-45页。
7 参见戚渊:《宪法新分类及其意义》一文。(尚未发表,有兴趣的读者可向作者索寄)
8 许崇德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659页。
9 Minogne著、龚人译:《政治学》第一章:“政治中为什么没有专制者的地位”;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1-9页。
10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第2版,1982年6月第3次印刷。
11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引书馆,1964年2月第1版,1993年8月第6次印刷。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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