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改良;2、“三权分立”原则: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3、“主权在民”原则:WE THE PEOPLE;附论:民主是什么?4、中国宪法之基本原则。
五、宪法的变迁:1、宪法为什么具有最高效力:“马歇尔逻辑”;2、正式修改;3、宪法解释: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论的不同路径;附论:“政治问题”理论在宪法解释中的运用;4、“宪法时刻”理论;附论:美国历史上的四大宪法时刻。
第二部分;国家
一、1、国家概念的演变:从概念到意义;附论:主权与国家:多维视角;2、国家结构:中央与地方;附论:地方自治理论;3、国家性质;附论:“第三条道路”。
二、国家机构:
(一)、元首:1、依据与作用;政治与法律;2、国王、王权与行政权;3、元首的种类。
(二)、议会:
1、民主的演进:等级会议-议事会议-国民议会-议会或国会(贵族院与平民院、参议院与众议院);人民代表大会;附论:古希腊的“民主”和古罗马的“共和”。
2、议会的作用:使政府合法化(附论:弹劾、质询与不信任投票制度)-代表民意(附论:西方国家的民意调查)-立法与授权立法(附论;立法不作为)-控制财政-形成思想的论坛(附论:言论免责特权)-其他。
3、议会的构成:议员-常设委员会-临时委员会:附论:压力集团;
4、立法程序与议事规则。
(三)、政府: 1、政府类型:总统制政府、内阁制政府、委员制政府;附论:政府的产生;2、行政权的价值基础;3、行政权的内容:管理与给付(附论:“政府负责”的含义);4、行政权的发展:从“民主”到“共和”。
(四)、司法:
1、司法权的特性;2、法院的种类;3、法官;4、法院的任务;5、违宪审查:起源与依据-主体与功能-合宪推定原则-“判断余地”理论-“政治问题”理论-违宪宣告;附论: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
第三部分:人民
一、1、几个基本概念:人民、国民、公民、民族;2、各类“人权宣言”与“人权法案”介绍;3、宪法中公民权利规定的演变。
二、基本权:1、平等权;2、政治权利与自由:私有财产权-表达自由-结社自由(附论:政治团体);3、宗教自由(附论:“政教分离”理论)4、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人性尊严不可侵犯;5、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6、基本权的限制:紧急状态-比例原则-三阶理论;7、“9.11”之后的宪法发展。
第四部分;选举
1、选举的含义;2、选举的意义;3、选举的原则;4、选举的类型;5、选区的划分;6、选举的程序。
确定了作为一门学科的“宪法学”的基本内容,我们才可以确立“宪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区别;进而,我们才能找出“宪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我们所说的“宪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并不是仅指两个学科之间互为背景的平等联系,而且还是指其他学科用以支持论证“宪法学”的某些联系。为了能够证立“宪法学”中的制度和原则,“宪法学”除了要在“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中获得证明以外,还应该从相关学科中找到理论和公理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历史学、政治学、几何学的理论和公理最能支持和论证作为一门学科的“宪法学”中的制度和原则。而通常认为的“宪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则发生在作为一种理论体系的“宪法学”之中。
“宪法学”与历史-我们知道,在久远的古代希腊民主和罗马共和时期,“宪法”是以城邦组织规则的形式存在的;而到了古代罗马帝国时期,立法中常用“宪法”一词表示皇帝的“诏令”、“赦令”、“谕旨”,以区别于其他法律文件。8经过数千年的演变,我们今日所说的“宪法”,竟已是全民性的产物(很多国家的宪法的效力发生在全民公决通过以后),它早已不是“治民”而是“民治”的规则。显然,历史学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知识背景。此其一。其次,历史事件也为我们理解和比较今日世界各国的制度状况提供了比较镜鉴。比如,1215年,英国的约翰王在贵族诸侯的刀光剑影下签署了《自由大宪章》,而此时,在这个地球上,知多少帝王将相昏睡在子夜;再比如,到19世纪中期,欧美主要国家的产业革命已经基本完成,而在此时,东方的黎明静悄悄。诸如此类的历史事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影响世界各国宪法发展的政治、经济因素。
“宪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的研究范围大致为:国家论、政府论、阶级论、政党论、民族论、革命论和国际论。“国家论”研究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国家的产生意味着国家制度的产生,而国家制度就是通过宪法确立的。“政府论”研究政府体制和政府机构,这恰是宪法和组织机构法的主要内容。“阶级论”研究阶级关系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而国家权力的分配与运行反映在宪法中,实质上就是各阶级在宪法中的地位。“政党论”研究的论题则是政党制度,而政党的法律基础就是宪法中的结社自由。“民族论”研究的论题是民族的形成、民族的平等、自治和自决等;而宪法中的民主制度则是这些论题的基础。即是说,宪法民主是民族内部及民族间的平等、自治和自决的条件。“革命论”研究革命的作用。革命是与改良相对的一个政治方式。宪法既是改良的产物,也是革命的产物。历史上每一次大的革命和改良的成果都是用宪法记录下来的。而构成宪法内容之一的“高级法”还是判断革命正确与否的依据。“国际论”研究民族国家间的政治,而宪法则是民族国家的最高法,也是民族国家的标志性法律。即是说,宪法把一个个民族国家区别开来。至于民族国家的政治,新近有一种认识意味深长,作者将“专制”排除在政治之外。在作者看来,“政治”专指以古希腊传统为代表的治理方式(也即政治必须以民主为基础),所以,政治体制中不包括专制政体。9这种见解虽然将“政治”定义在狭义的意义范围内,但却有助于我们观察专制统治行为的宪法意义究竟为何。
“宪法学”与几何学-“宪法学”属于社会科学,而几何学属于自然科学,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呢?我们知道,社会科学中的一个命题、一种制度,首先必须能在本学科中获得理论上的证立;其次,还应该获得相近的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某些学科的理论论证支持。比如,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结构呈二元并行的关系最有利于国家与社会各自的发展。这个命题已经在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尤其是宪法学)中获得了证明。国家与社会各有各自不同的运行规律。我们相信,这种证明如果还能得到几何学中公理和定理的论证支持,则能充分说明被证命题的真理性。显然,几何学中“只有两条平行线才不相交(不中断)”的公理能证明国家与社会平行才能并进。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我们为什么要采用普选制,一般的回答当然是:它体现了平等权、主权在民等重要的宪法价值;而这一制度也印证了几何学中的一个基本定理:两点间直线距离最近。“最近”意味着效率、公正、廉洁和节约。再比如,宪法中的“三权分立”原则,其设立之目的是为了使各种权力相互间得到制约,以避免出现权力腐败,保持政治的适度平衡。过去,人们认为“三权分立”只有形式主义的三权分立;现在,人们则认为既有形式主义的“三权分立”,也有功能主义的“三权分立”,还有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三权分立”。这项制度举世风靡,经久不衰。那么,国家的权力为什么要分三个载体,我们可以在几何学中找到公理支持:不在同一直线上的任意三点确定一个平面。“平面”意味着“三点(三权)”的位置是等高的,当连结三点(三权)使之成为“关系”时就可以构成一个任意三角形,三角形的稳定性表明:三点构成“关系”时才是稳定的;而“任意”表明三点(三权)分立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即可以是功能主义的,而非局限于形式主义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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