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创制良善之法——立法伦理探讨      ★★★ 【字体: 】  
创制良善之法——立法伦理探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2:14   点击数:[]    

有共识,而不是少数人的法律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经济领域不断出现新的利益需求和立法呼声,例如,抑制垄断和促进竞争的社会利益要求。当前,为了惩罚某一厂家,建立商业联盟以联合抵制的方法拒绝交易《济南五大商场拒销长虹彩电》,载《解放日报》2000年3月3日……利用资金实力和连锁优势,以强凌弱封杀同行《太平洋百货封杀同行》,载《文汇报》2001年6月6日……商业垄断行为已非个别现象,并且已经危害社会基本利益。因此制定《反垄断法》等等成为一种社会呼声。又如,保护主体合法物权利益和维护财产正常流转秩序的社会利益要求。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理顺产权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因此社会急需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物权法的出台为社会之所盼。对于上述立法需求需要根据公意伦理进行认知与评判。

  值得注意的是,利益的存在和利益需求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法律的存在,即使这些利益是所谓的公利,这些利益需求是所谓的公意,也不必然被转化为法律。因为被立法主体认定的利益需求,要上升为法律内容,成为法律调整的客体或者对象,一般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客观条件,这些客体或对象的存在是稳定的经常性的,它们具有社会意义必须给予法律调整。二是主观条件,这些利益需求是可以被认识和控制的,立法者已经有了较全面的认识并准备了调整的模式。三是时机条件,即立法的机遇,主客观条件什么时候具备总是存在着一定的机遇。所以立法只能“立能行之法,禁能革之事”。

  三、 立法的公平性

  公平伦理要求立法公正地表达不同社会利益需求,平等地保护一切正当利益;有效地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平衡各种利益冲突。法律上的平等待遇是立法公平伦理的要求。在一般意义上,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上平等是指权益的分配和责任的负担在总体上的平等。

  首先,立法上的平等是指相同情况下的同等对待。在相同情况下,利益主体所享有的机会、权利应该是相同的,所负担的条件、义务应该是一致的。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是所有制不同的企业,可是在市场中他们都是平等主体,应当享有同等权利负担同等义务。然而值得检讨的是,目前我国一些经济法规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市场准入、经营范围、税收优惠、获得贷款等方面仍然保留某些差别待遇。造成私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高,获得贷款资金难,经营范围受到限制,税收优惠很难享受等等制约其发展的不利处境。这种法律上的差别待遇显然违反立法公平原则。

  其次,立法上的平等是指不同情况下的区别对待。在不同情况下,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可以存在差别。因为平等不是平均,平等并不反对为了实质平等而需要的区别对待。由于利益主体存在各种条件差异,所以在立法时适当照顾弱小主体利益,为其提供优惠条件和倾斜措施,同样是符合平等原则要求的。例如,我国的《合同法》在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时,则着重考虑对消费者和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因为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大企业大公司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显著的优越地位,所以,经营者和消费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已经不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消费者和劳动者相对经营者已经属于弱势群体(日)正田彬:《经济法的性格与展开》,日本评论社1972年版,第45—46页;今村成和:《私的独占禁止法研究》,有斐阁1976年版,第333页……所以,法律在调整其间关系时,应该有所倾斜区别对待是平等原则的补充,在立法上实施区别对待,目的是逐步缩小不同利益主体的差距,以实现真正的平等。

  立法公平还有一个有效调节社会利益关系问题。法的最高任务在于平衡利益,“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和社会的伙伴关系”转引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由利益差别导致的利益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应当平衡利益冲突,协调利益矛盾,以保证立法的公平。立法如何进行利益调整,我们认为应当遵行两个重要原则:

  一是利益兼顾原则,是指应当在立法中兼顾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兼顾中央利益、地方利益、民族利益和部门利益;兼顾长远利益、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但是利益兼顾并非无原则的利益妥协,而是基于公平原则综合考虑而认定的公共利益表达。例如,《合同法》是调整平等呢感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为原则,但是要求合同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如,环境和资源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以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原则,强调人类长远利益和现实经济发展的协调。

  二是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在立法中采用适当调节措施,使社会竞争中的强者受到一定限制,使社会竞争中的弱者受到一定扶持。例如,《反垄断法》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反对企业垄断,因为企业在市场上一旦形成垄断之势,必然破坏公平竞争环境,窒息其他中小企业发展。所以,如果某个企业如果在市场上形成独占优势,享有支配权力,其他企业无法与之竞争,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起诉和惩罚。又如,在股份公司中,平衡大小股东利益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股份公司实行所谓资本民主,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有多数股份的大股东较持有少数股份的小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公司法》确认了大股东的这一权力,但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势,保护小股东合法利益,《公司法》赋予了小股东一系列制衡权,譬如,规定股东会最低出席额,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直接诉权。

  四、 立法的公开性

  立法公开伦理要求立法决策过程应该向社会和民众开放,作为立法程序伦理,既是评判法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标准,也是保证法律实体有效和程序正当的关键。立法公开包括立法的规则程序公开和立法的社会公众参与两个方面。

  立法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罗尔斯说:“形式正义的概念,即有规则地和无偏见地实施公开的规则,在适用于法律时就成为法治”(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英文版),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第235页……公开伦理要求立法置于阳光之下,反对秘密立法,反对内部规定,不仅立法的过程要公开,公布立法的规则与程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而且立法的结果要公开,法律通过以后应当公开颁布,反对非公开的内部规定。当前,法律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已经成为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在WTO主要协议中都规定了透明度规则,这一规则要求每一个成员国应当公布与贸易有关的现行法律、政策、行政规定以及所参加的国际协定,当上述法规有所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其他的成员国询问时,应当立即答复。

  立法公开包括立法规则和立法程序的公开。立法规则包括立法的宗旨原则和立法的权限划分等内容,我国的《立法法》界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权。立法的程序规则是指为立法决策过程设定的法定步骤。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草案必须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后才能交付表决。向社会和公众公开立法决策过程,将立法决策过程透明化,可使公众了解法律是怎样产生的,法律产生的过程有没有问题,以增进公众的了解,接受公众的监督。

  立法公开是保证立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立法应该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公众参与。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以及立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多党合作理论的发展及其宪法化思考

  • 下一篇文章:立法民主与立法质量初论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创制良善之法——立法伦理探讨”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创制良善之法——立法伦理探讨”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创制良善之法——立法伦理探讨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