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行国际法,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是完整的,没有被分割,只是存在国家内部的政治统一问题悬而未决。“一个中国”一直是国际社会所承认的现状。台湾当局领导人多次表示:台湾已经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无需宣布独立。有个别外国学者也主张,台湾目前并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效管理之下,实际上处于独立状态,只缺国际承认。这种说法貌似有理,其实不然。
首先,一种事实上(de facto)的状态,并不等于法理上( de jure)的权利。殖民统治宗主国既使维持殖民统治的事实已经数百年,仍然不具备法理上对殖民地的主权。两岸分裂的事实现状一样不构成台湾独立的法律权利。而且,所谓“事实上独立”状态,并非事实。
如果我们可以简单地把国家主权划分为领土权和治权,将领土权分为领土主权与管辖权,将治权分为内政权和外交权,则台湾地区的主权现状是:台湾的外交主权和领土主权依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有效行使,而台湾的内政和领土管辖权处于台湾居民自主自治状态。
从领土主权上看,台湾不是无主土地,台湾领土也从未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领土存在过,台湾领土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是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现实。按照现行国际法,国家领土已经不再被仅仅视为国家财产,领土被认为是一个国家在空间上的地区排他性权力。民法中将所有权和持有权区分开来,与之接近,国际法中也有领土主权和领土管辖权之分。领土管辖权可以理解为事实上的统治,而领土主权则是超越管辖权的统治权(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著《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256-257页)。尽管大陆政府对台湾领土没有直接行使管辖权,但这不等于失去对台湾领土的主权。从内政主权来看,由于大陆和台湾尚未实现统一,台湾内部事务确实是由台湾当局主导,大陆政府无法参与,但在涉及台湾的外交事务时,特别是政治外交事务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直有效地行使着国家主权。台湾加入的一些重要国际组织,与各国(少数承认“中华民国”的政府除外)建立非政性经济、文化关系,均是按照中国政府与国际组织和外国达成的协议,以协议确认的时间、方式、程序和名义来进行。比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世界贸易组织前身即关税即贸易总协定在1992年9达成的协议办理的,即台湾地区“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台湾地区将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名义加入;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台湾应与香港、澳门采相同模式运作”;台湾以“中国台北”的名义参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活动也是基于同样的模式。台湾与各国之间建立的双边机构的性质和地位都是按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各有关国家政府达成的协议来办理。可以说,在涉及台湾地区的涉外政治事务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直是有效行使着主权。
中国对台湾的外交主权和领土主权的行使,不仅表现为台湾在同这些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之间已有的作为上,还特别表现在台湾与这些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没有的作为上:即台湾没有加入绝大部分由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台湾没有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台湾没有同任何国家缔结政治同盟或军事同盟;大陆政府不需要同台湾讨论领土和领海的划分;如果台湾辖区内再有任何地方想要独立,则不仅需要同台湾当局达成协议,而且需要得到大陆中央政府的同意才具备国际法效力,也才能够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在台湾实行的“一国两制”和在港、澳实行的“一国两制”有重大本质区别,即台湾地区保有自己的军队,大陆不向台湾派一兵一卒、一官一吏。台湾地区保留现行政治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即台湾地区选举自己领导人的方式不变,加上保留现行财政制度、司 法制度、货币金融制度、单独关税区地位等,等于台湾内部事务不受大陆管辖,完全自主;在外交上,台湾可以独立开展同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交流;作为特别行政区和关税区,已经参加了个别传统上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经济、文化类国际组织如亚太经合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台湾也可以加入某些大陆政府没有加入的国际条约,如国际人权公约。“一国两制”安排下给予台湾的独立性和自治权,要远远宽于大多数邦联制国家的各州和各邦,许多方面也宽于欧盟内部的各个国家所享有的独立性。在欧盟,欧洲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对欧盟各国均有约束力或管辖权,而在“一国两制”的安排下,大陆不得制订涉及台湾内部事务的法律,大陆法院也不得对台湾法院行使管辖权。撇除两岸地理位置相连、经济文化水乳交融的因素,在制度层面上,“一国两制”下大陆对台湾的影响将小于联合国对各会员国的影响,也小于欧盟对各成员国的影响。
与台湾方面的《国统纲领》相比,大陆“一国两制”的方案要保守得多。可以说,对台“一国两制”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统一”内容,不过承认现状而已。“一国两制”与其说是一个“统一”方案,不如说是一个“维持现状”方案更加准确。这一构想实际上是要将涉及台湾的主权和管辖现状制度化和固定化,即1)在领土主权上,维持台湾领土主权属于一个中国、领土管辖权属于台湾当局不变;2)在内政上,维持台湾当局管理台湾岛内事务不变;3)在外交上,维持台湾的政治外交权属于中央政府、但台湾可在经济、社会、文化上享有独立性不变。对台“一国两制”将维持台湾现在已经拥有的各种独立性,所谓“中央”和“地方”关系,象征意义多于实质意义。唯一的实质内容是:台湾在国际上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发挥作用,无权自由地与其他国家自由开展国际政治军事合作。就连这项统一内容也并不是“一国两制”强加给台湾的,而是台湾在国际上的现状。台湾不作为独立的政治实体并不是排除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参与国际政治活动。台湾作为中国之内拥有独立军队和普选政制的特别行政区,在国际上的活动空间将远远大于现有的国际活动空间,其国际地位不会降低,反而会提高。
对于“一国两制”方案,由于大陆同意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什么都可以谈”,这个方案依然有谈判的空间,不会是港澳模式的翻版,由于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并维持现行政府构架,也不可能是港澳模式的翻版。台湾方面关心的地位对等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并兼顾现实的原则获得妥善合理的解决。在“一国两制”之下,两岸互不寻求改变对方的社会制度,台湾领导人的产生和台湾政府架构维持不变;大陆不干涉台湾内部事务,但台湾可派人参与大陆的政治和决策;台湾方面显然不应单独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但不排除由台湾方面派人担任中国驻外大使,也不排除台湾方面参与国家外交和国防决策;中央政府以大陆政府为基本架构,台湾派人参加,但这里的“中央”,以笔者理解,外交意义大于内政意义,政治军事意义大于经济文化意义。照顾大陆人口多、面积大及国际承认的现实,并不在于有意矮化台湾。当代各国在国家职位和中央政府的结构上有极大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为了保持国家主权统一,相信大陆政府在维护“一国”的前提下会做出最大的忍让和妥协。“一国两制”的内容不仅在于维持现状,还在于倾斜台湾,使台湾在现状基础上有所得而无所失。“一国两制”是中国人的巨大创造,在解决两岸问题时,中国人还可以表现出更大的创造性。
可以说,“一国两制”是对国家主权观念的历史性突破,是主权和治权关系最宽松最灵活的结合。既照顾了国家主权的统一,也照顾了治权分立的现实。如果对“一国两制”后的两岸关系稍加推测,则台湾已经没有任何可受制于大陆的担忧。由于台湾保留军队,国防统一的主动权将掌握在台湾手里。在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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