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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专家组审理案件的程序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32:25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一、组织会议(organizationalmeeting)

  专家组成员选定,专家组正式组成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与当事方举行“组织会议”,商定时间表(timetableforpanelproceedings)和工作程序(workingproceduresforthepanel)。DSU的要求是,在与争端各方磋商后,专家组成员应尽快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在专家组组成及职权范围议定后一周内,决定专家组程序的时间表;在确定专家组程序的时间表时,专家组应为争端各方提供充分的时间准备陈述;专家组应设定各方提供书面陈述的明确最后期限,各方应尊重此最后期限;专家组的程序应提供充分的灵活性,以保证高质量的专家组报告,同时不得不适当地延误专家组程序。[1]

  时间表列出了从专家组设立,到专家组报告散发的所有日程,包括当事方和第三方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的日期,第一、二次实质性会议(firstsubstantialmeeting)的日期,书面回答专家组提问的日期,提交辩论意见的日期,中期审议的日期,等等。DSU的要求反应在具体的时间安排上。例如,起诉方应在应诉方提交的第一份陈述之前提交其第一份陈述,任何随后的书面陈述应同时提交。[2]事实上,这些安排的主要内容是由当事方商定的。例如在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中,鉴于涉及众多当事方,当事方商定起诉方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在专家组组成后5周内提交,美国在此后5周内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而在第一次实质性会议后4周内,双方提交第二次书面陈述(即反驳意见)。[3]

  DSU附录3是专家组的工作程序(workingprocedures),要求在审理案件时,除遵循DSU的规定外,还应适用这个程序规定。具体案件的工作程序虽然与此大体相同,但结合了案件的情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事实上,这是对案件审理方式和时间表的详细解释。例如,专家组审理案件不公开,文件应保密,[4]实质性会议上的发言顺序,以及送达文件的方式等细节。专家组常常还会要求当事方提交书面陈述的概要(executivesummary)。由于书面陈述的内容可能会很长,因此概要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专家组撰写专家组报告中的事实和论点部分。工作程序中甚至说明,参加实质性会议时,各方有权确定自己的代表团组成人员,但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DSU和本工作程序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保密的规定。

  二、第一次实质性会议(firstsubstantivemeeting)

  实质性会议常被俗称为“听证会”或“开庭”。

  按照“工作程序”的安排,会议开始时先由原告发言。原告一般是宣读事先拟好的“口头陈述”(oralstatements)。由于会议时间的限制,口头陈述应尽量简明扼要。口头陈述的目的不在全面详尽地阐述自己的主张,而在利用这很短的时间,在被告违反WTO协议的主要方面,给专家组以鲜明的印象。这就要求发言击中要害,而不是贪大求全。发言应当假定专家组并没有认真阅读已经提交的书面陈述。事实上,专家组成员都是兼职的,很难期望他们投入极大的精力去阅读上千页的案卷材料。因此,给他们一个清晰的印象,便成为整个会议的主要目的之一。另外,从口头陈述的内容看,基本上是长篇累牍的书面陈述及其概要的超浓缩版本。

  原告发言后,由被告作口头陈述。他的发言当然是对自己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辩护,并且对原告的观点一一辩驳。原告发言后,被告发言;这看似公正的程序,事实上存在一个对被告不利的问题。原告发言虽然主要是陈述其认为被告违反WTO之处,但不可避免地要对被告第一次书面陈述中某些观点进行针对性的反驳,因为原告在会议开始前很长一段时间就拿到被告的书面陈述,发言可以有的放矢了。而被告虽然也早就拿到了原告的第一次书面陈述,但对于原告在会议上会针对其书面陈述中的内容作出什么样的反驳意见,是心中无数的。因此,在会议进行中就可能出现这样的局面:原告对被告的发言内容早已知晓,而被告对原告的发言内容却无从全面了解;原告的发言有立论有批驳,而被告的发言却对原告的很多观点不能“接招”。这样,专家组的好印象大多可能会在原告这一边。也许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提前一段时间散发口头陈述的材料,让双方都能针对性地进行发言,而不是按现在的做法,即会议开始,发言之前才散发草稿,会后才散发正式文本。

  双方发言之后,就进入“答问”(questionsandanswers)阶段。双方可以互相提问,专家组也可以随时提问。与口头陈述的让人昏昏欲睡的念稿子相比,答问阶段会场上气氛活跃,精彩纷呈。因为虽然名为答问,事实上双方控制不住地要进行辩论。答问阶段是非常重要的。除了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观点,澄清了大量的事实,而且是双方进一步影响专家组的一个机会。在一答一问之中,有些主张让人频频点头,有些说法则令人哭笑不得,很多问题都变得明晰化了。当然,对双方来说,设计问题和答复是一项高度技巧化的工作。有些需要明知故问,有些必须避而不答;有些是设下的圈套,有些则让对方无言以对。虽然现场回答不出,可以会后书面答复(对所有书面问题,都必须书面给以答复),但专家组的印象也许就由此改变了。另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专家组也常常提出问题,甚至是一个长长的问题单。当事双方对这些问题当然不敢怠慢,要认真进行口头或书面答复。有些人甚至主张,当事双方和专家组成员百忙之中不远万里聚到一起,开会的几天应集中回答专家组的问题,帮助专家组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决。当然,事实上,双方的答问和辩论也是有助于专家组理解问题之所在的。

  会议虽然由专家组主持,但由于发言的时间限制,答问的先后顺序等等程序性的内容,专家组随时都和双方商量,明确显示出以当事方为主的特点。

  根据DSU“工作程序”的规定,在第一次实质性会议期间,应为第三方专门安排一次会议(第三方并不参加为当事方举行的会议),供他们陈述意见及与专家组和当事方进行答问。但由于第三方只是一般性地,或者只针对某个问题发言,所以参加会议的人也都是一说一听而已,不会互相发难。当然,第三方的观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专家组,帮助专家组澄清案件中的一些问题。

  三、第二次实质性会议

  第二次实质性会议应当是专门为双方辩论准备的。虽然双方也要做口头陈述,并且辩论也看似第一次开庭的延续,但事实上,这次开庭仍然十分必要,并且具有自己的特点。

  由于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已经明确表达了自己的具体观点,对专家组所关注的问题也已心中有数,并且有足够的时间(一般两次开庭间隔为一个月以上),所以当事方对有关问题能够做充分的准备。因此,书面陈述更具有针对性,观点也更加鲜明。双方的辩论也更加深入,能够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当然,专家组也可能根据这段时间的消化,并且就第二次书面陈述中的内容,提出自己的问题。象第一次开庭一样,这仍然是当事方最为重视的问题。可以说,第二次开庭的特点,是使双方的观点更加明确,对法律理解的分歧更为突出。这样,就更加方便了专家组作出裁决。

  但在此过程中,似乎也存在一个对被告不利的程序安排问题。

  原告第一次书面陈述所针对的,是被告所采取的措施,即论证该措施违反WTO协议之处。被告第一次书面陈述所针对的,是原告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即批驳原告的主张,对自己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辩护。被告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它的第一次书面陈述比原告的晚交,也就是说,它有充分的时间研究原告的观点,提出批驳意见。但第二次书面陈述一般是双方同时提交的。原告的第二次书面陈述可以针对被告的第一次书面陈述进行批驳,但被告的第二次书面陈述已经失去了相应的目标。因此,被告的第二次书面陈述只能根据第一次开庭时双方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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