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国际法
   台湾问题与国际法      ★★★ 【字体: 】  
台湾问题与国际法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32:28   点击数:[]    

即无权脱离中国版图另立主权独立国家。台湾“人民”对内自决,但其国际事务和安全事务应交由台湾“人民”平等参加的中央政府统一管辖。

  ——只有在出现大陆系统、大规模和严重侵犯台湾人权,而这种状况又不能在中国政治框架内求得解决时,台湾“人民”才可以作为最后手段行使“对外自决权”(即脱离中国而独立)。国际社会也将有权进行干预。

  ——台湾“人民”无权通过单方面公投实现独立,任何单方面的独立行动,在中国境内和在国际上均无法律效力,也与民主原则背道而驰。在“对内自决权”上,大陆不应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台湾“人民”,而在“对外自决权”上,台湾也不应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大陆“人民”。

  因此,既使按照西方较为激进的人权观点,台湾只有“对内自决权”而无“对外自决权”,即无权通过公投寻求单方面独立。严格地说,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同属一个民族,文化传统相同,并非具有特别语言、宗教或文化的少数民族,作为“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并不成立。如果扩大“民族”一词的外延,则台湾行使民族自决权(即“对外自决权”)的前提应该是:台湾居民人权受到大陆政府大规模的严重侵犯,或台湾的社会制度被大陆强行改变。自1949年以来,两岸分离,大陆政府没有直接管理过台湾内政,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两岸统一后也不存在侵犯台湾人权或强行改变台湾社会制度的可能。即便要为这种子乌须有的可能提前设置安排,则“一国两制”及台湾保留军队、维持现行政府架构的政策,无疑满足了任何对民族自决权最为扩大化的解释和人权意义上任何最为激进的要求。因此,无论是以“一国两制”实现统一,还是两岸维持现状,台独都不存在任何人权或人权法的根据。从人权的角度来分析,两岸现状不构成台湾可以独立的理由,反而构成台湾不应该独立的理由。

  实际生活中,既便是西方国家对受害民族争取独立的要求也一直采取谨慎的态度。伊拉克北部库尔德人长期受到萨达姆政权的欺压,美英军队曾一直以保护库尔德人的人权为由划定禁飞区,占领该区域,但既使在美英军队完全占领伊拉克以后,维护伊拉克领土主权完整依然是美英占领军不可逾越的底线,也是国际社会坚持的底线。前南斯拉夫科索沃的阿族人被认定遭到前南政府大规模侵犯人权,北约以此为理由轰炸了南斯拉夫,占领科索沃,但并未改变科索沃领土主权现状。在这两个案例里,人权问题构成了外部干预的理由,却没有导致受害民族独立建国。在现有国际法条件下,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只构成受害民族主张高度自治的充分理由,不构成该民族独立建国的充分理由。

  由于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为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居住区又往往是多民族杂居,如果国际法容忍出现主权国家内的每个民族或具备独特性的地区都有权独立建国,这种独立过程将永无止境。而且,绝对的民族单一和文化单一国家观念,违背了现代社会提倡的各民族相互宽容、相互尊重以及多样性和多元性的价值追求,这本身就有违现代民主和自由的价值观。(参见罗萨林?希金斯1993年著《国际法中的人民和少数民族》)如果允许多民族国家的各个民族有权分裂并另立国家,则现有主权国家体制将彻底崩溃,势必天下大乱、战争迭起、生灵涂炭,这种局面将违背一切民主和人权的精神。

  如果中国政府被迫采取军事行动维护领土主权,则必然导致西方国家提出人权问题(如对待俄罗斯车臣问题和印尼巴梨岛问题),岛内独派力量也将以此作为独立的人权理由。西方社会肯定会附和台湾夸大人权问题,借以遏止中国,并阻止大陆新的武力企图。但台独既无现实的人权理由,如果统独之争发展为短期或长期的军事斗争过程,则人权问题可能有利于台独,却不应构成台独的充足理由。届时,问题的核心将是中国是否有足够的实力顶住西方借口人权施加的压力,维护领土主权,而不是仅仅因为军事斗争导致人权压力就应当放弃主权。当年巴基斯坦无法顶住印度以人权理由施加的巨大军事压力,放弃东巴。而在今天的中东,享有独立建国权的巴勒斯坦人面对强大的以色列,尽管基本人权遭到践踏,却并没有因此而加速建国进程。军事行动造成人权问题,其前提是有意或有意容忍战斗人员针对平民或平民目标进行没有军事必要性的打击。格守战争法的军事行动并不直接导致人权问题。尽管两岸之间的军事冲突不属国际冲突,也不应适用中国加入的相关维也纳公约,但没有军事意义地袭击平民目标、滥杀无辜,违背大陆政府和人民解放军的一切准则和一切宗旨。

  有意思的是,“民族自决权”也被个别国家用作民族统一的法理基础。据德国学者霍夫曼?玛雷那介绍,西德政府在东、西德统一前一直以“民族自决权”作为德意志民族追求统一的法理依据。德国政府和德国学者都主张,基于“民族自决权”,东、西德和南、北韩均有理由将追求民族统一确立为明确的国家政策,这种政策不应视为对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吞并或干预。印度政府在1979年加入《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分离主义者利用,对“民族自决权”的含义提出了仅限于“反殖”含义的保留,遭到德国政府的反对。印度出于防止国家分裂的目的主张严格限定“民族自决权”的外延,而德国为了追求民族统一的目标需要扩大“民族自决权”的外延,实际上两国并不反对对方的国家政策。如果接受德国政府的理解,则可以得出下述结论:正是基于“民族自决权”原则,中华民族有权寻求民族统一。

  一个国家的部分地区处于分治或独立状态,是否在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后,就有独立建立主权国家的权利呢?如果比照现行国际法中的时效原则,则只有在原宗主国或主权国默认这种分治或独立状态,并长时期放弃努力不再提出主权主张后,才能成立。这种默认状态要经历多长时间该地区独立建国的权利才能成立,并没有形成确定的国际法和国际法惯例,实践中也鲜有这样的先例。而且,这种建立在原宗主国或主权国默认基础上的权利,也不是绝对的。从英国和西班牙对直布罗陀岛的争议看,对被外国占领的岛屿,既使无抵抗状态持续几个世纪,且岛上居民已通过公决拒绝回归,该领土原主权国依然有权提出领土归还的主张。英国已提出与西班牙分享直布罗妥主权的主张,遭到西班牙的回绝。针对台湾当局不断谋求加入联合国和其他主权国组成的国际组织,以及大搞“过境外交”的做法,大陆政府在外交上采取针锋相对的政策是必要的,因为任其发展将最终导致对台独的默认。

  对台湾领土的主权,中国没有任何应该放弃的理由和压力。台湾自古就是中国领土,其岛上居民大部分都是大陆移民,不存在台湾居民被大陆作为外族侵占的情况。大陆现政府未曾实际统治过台湾,不存在台湾人权被严重侵犯的问题,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统一后也不会存在这种可能。两岸分裂状况发生以来,先后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国民党政府和共产党政府从未默认过要放弃对对岸的领土主权。对台湾的领土主权,中国政府表达的强烈和明确程度是无庸质疑的。因此,仅仅是事实上的分裂状态并不构成独立的权利。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主权的一部分是一个国际法意义上确定的现实,大陆没有任何理由放弃国家领土,改变领土主权的现状。一些独派人物为了寻找台湾独立的根据,鼓吹台湾地位“未定论”,或将中国政府历史上对台湾管辖视为等同与葡、荷、日的“外族占领”,如此扭曲历史,不值一驳。

  三、台独的实质是要改变台湾主权现状并永远与大陆对立,一国两制是在充分照顾台湾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台湾主权现状。

  在国际法意义上,不存在台湾分裂的问题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谈WTO专家组审理案件的程序

  • 下一篇文章:国家行为原则及其发展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台湾问题与国际法”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台湾问题与国际法”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浅析“入世”后我国海运服务贸易法...
  • ››试析国际技术转让中商业行为的限制...
  • ››北约东扩、华约瓦解之渊源
  • ››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
  •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探讨
  • ››比较法方法的一个注释――海上货物...
  • ››去意识形态化——WTO法律机制解决中...
  • ››从主权平等的发展看我国四十年来国...
  • ››韩国国际私法的回顾与展望(下)
  • ››台湾问题与国际法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