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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权范畴再思考      ★★★ 【字体: 】  
主权范畴再思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30:21   点击数:[]    

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石作用,无视广大发展中国家捍卫主权的内在权利和动因,要么试图以西式价值观念取代人类共有的、各国平等基础上的丰富思想和文化。另一方面,我们同样要重视的是,新的主权观应当超越旧式的纯粹法理的层面,以更加丰富的层次、更加多样的内涵和更有动态感的形态,给国家在国际社会的新角色以更好的理论及政策说明。与西方少数别有用心者的鼓吹不同,新的主权观念应当是与人权观念有机结合的,应当同时具备政治安全、经济社会等多层面的内容,应当给所有国家而不仅仅是少数发达国家实现自身愿望的机会。与新安全观一样,新主权观应当与“进步性”紧密联系起来;换句话说,一个国家能否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既要看它防范外部势力干涉的军事和经济实力准备得如何,又要看它国家内部的各项“健康指数”提高得怎样。符合全球化要求的新主权观的逐步建立,预示着国家的逐渐成熟与兴盛。[12]

  主权范畴的进化趋势及其价值。国际关系史已经教会我们,象任何一个国际法范畴一样,主权范畴并非永恒的、固定不变的,它必须随着历史的发展发展,按照客观现实的需要而进化和充实。国际法经典同样告诉我们,象国际法的来源构成一样,主权法则可以从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国际法院的判决、学者专家的权威著作以及国际妥协和礼让等等方式中,取得自己的新的内涵和动因。[13] 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认为,早期的国际法制定,比如15至16世纪时,起源于当时欧洲和世界体系的新兴因素及其研究界和法学界对此进行的探讨,如市民法学家和教会法学家对各种问题的讨论、随着国际贸易的出现而形成的一些海洋法汇编、贸易城市之间为保护贸易及商人而结成的联盟、各国派遣和接受常驻使节的增长、欧洲大国建立和维持常备军的习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及哲学思想家和法学家们设计的各种建立永久和平的方案等等。专家们指出,那时国际法的发展已经揭示出一些为后世所遵循的深刻道理及教训:第一,国际法的进展是与立宪政府对专制政府、也就是民主对专制到处取得的胜利密切联系的;第二,民族原则的力量是如此强大,以致一切阻止其胜利的尝试都是徒劳无益的,因而需要构筑民族国家关系的准则;第三,国际法的进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张重视和强化国际法的法律功能的学者专家的努力,人们尽力要在一个看上去无政府的世界局面下建立一个在内在秩序的格局;第四,国际法的演进一方面取决于公共道德的标准,另一方面取决于经济利益,公共道德越高和越受人注目、经济利益越重要和越紧密,国际法也就越趋于发展。[14] 在这样一个大的思考背景下面,主权范畴的演化便更容易得到理解和解释。它当然首先是得益于实践的推动。举一个例子:早期各国的领海边界一般定为3海里,它与大炮的射程是一致的(故有“加农炮射程领海”之说)。后来,随着大炮射程的增加,又有各种建议出台(6海里、12海里、24海里等等)。直到1982年《海洋法公约》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国际法只是允许某沿海国家可将“一片”海域宣称为其领海,但并未说明这片海域该有多大。苏联集团及稍后大量第三世界国家的兴起提出了对传统的“加农炮射程”规定的挑战。在70年代内,与西方国家主张的三海里领海权相对抗,这两个集团提出了12海里权、甚至在某些情况下200海里领海权。现在,根据联合国海洋法的规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同意了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安排。其次,主权范畴的进化还来自于对现实的思考及理论的研讨。例如,最早在16世纪人们刚提出主权概念时,主要是针对神权而言的,因而把它界定为“国家的绝对和永久的权力”;到17-18世纪,考虑到譬如说日耳曼帝国内部存在众多诸候君主的事实,法学家们不得不争论并承认绝对的、完全的主权与相对的、非完全的主权(或“半主权”)的区别;19世纪在欧美继续着主权不可分与可分性的争论,它同样反映出现实中的复杂性和矛盾要求,如美利坚合众国与它的南部成员州之间的冲突;到20世纪,争执的焦点是,“从国内法的观点表现出来的主权,即作为最高的、原始的权力,并作为决定国家管辖范围的排他性职权,究竟在什么程度上是与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相适合呢?”[15] 笔者以为,20世纪国际法的这一主题争论仍将在21世纪继续下去。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能够意识到国际形势的变化对国际法及主权范畴造成变动的必然性,意识到广大发展中国家与欧美国家争夺国际法制定权的重要性,意识到中国在这一问题上增强主动感和发言权的重大价值。我们不可能指望国际法会停留在二战后初期的状态固定不动,更无法指望主权观念会停留在几个世纪以前。与其说让别人主宰国际法的修订进程和主权观念的解说权,当然不如我们积极进取,提出有自身独特思考和内涵的观念和建议。

  国际关系理论的最新进展揭示,国家对主权的宣示,建构了一种国家之间可以互动的社会环境,也就是国家之间互动的国际社会。[16] 相互承认主权,是建构国家本身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主权不仅意味着国家间的相互承认,而且体现着一种社会建构,它应考量国家(政府)与主权间的建构关系;正是在相互主体的可认同的(identifiable)社群内,包括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社会之间,政府组织(IGOs)与非政府组织(NGOs)之间,由于利害而互动,由于互动而磋商(negotiated),由于磋商而制衡,最终产生了主权方式及其意义。主权不仅是国际现象,是法理现象,而且是社会现象,是历史过程。我曾经写道:“主权现象同国家一样,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因而理解它也应有历史的眼光。它是随着近代国家一同诞生的,它也将随着世界体系的变迁而改变自己的作用形式。主权又是一把现实的尺子,用它可以衡量当代国际政治的复杂性,以及民族国家同其他行为体的互动关系。主权观念是世界性的,但对这一观念的理解由于文化背景、历史条件、民族构成、国家实力、发展战略等等的不同而大相径庭。对于有不同经历、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幅员人口、不同经济基础、不同军事实力、不同发展目标的各国而言,评说主权问题的角度、心态、利害关系自然不同。例如,有过受殖民主义奴役的经历或遭受过外国帝国主义压迫剥削的贫穷弱小国家,在主权问题上会更敏感、更谨慎。西方列强从未有过、也很难体察发展中国家的心情;相反,它们多半从权力政治和市场需要的立场推销自己的主张。民族成分比较单一的国家与民族构成比较复杂的国家之间,拥有自己的文明发展线索的国家与建国时间很短、文化渊源多取自外部的国家之间,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国家与国土狭小、资源贫乏的国家之间,总之,背景相差很大的国家之间,在主权问题上很有可能采取不同的立场。在有的场合,给主权行使施加的限制是与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秩序联系在一块的,很可能是西方国家从狭隘、自私的利益出发带来的结果;在另外一些时候,对主权问题的思索反映了世界相互依存趋势和国际社会认知加深的事实,反映出解决某些严峻的全球性问题的迫切需要。拿中国来讲,它既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处于迅速发展壮大的大国,兼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和在其他一些国际组织负有重要责任的国家;这一事实,决定了我们在主权问题上要有一个既符合国家利益、又具备世界视角的看法。”[17]

  主权范畴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复杂的和敏感的。对它的探讨和发展,需要多方面的参与、争鸣以及开放的心态。本文只是一个初步的探索,难免有许多不足之处。然而,笔者坚信,只要本着为国家民族利益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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