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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磨擦与法律的作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30:25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一 日益增多的国际法律之争

  2001年7月3日,降落在海南岛陵水机场的美国EP-3侦察机被拆运出境,历时三个月的外交上的风波终于平息。现在,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来对这次事件的意义进行更为冷静的思考和学术研究。首先要指出的是,通过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媒介作用,新闻报导等事实资料已经突破国界的限制而周流全球,但赋予经验素材以实质性涵义或者解释依据的知识体系和价值体系却大都仍然没有逾越国界乃至专业分野的藩篱;这种情形在政治、法律等方面表现得尤其显著。因此,我们不敢肯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的一系列问题都必定能确认相应的普遍性法则及其前提条件。这里所谓“冷静的思考”、所谓“学术研究”,只不过是要强调复数的认识主体在错综复杂的涵义网络当中进行思想沟通活动时所不可或缺的反思理性,试图从更加超然的视角来理解社会性的行为和现象――即并不迷信某种特定的价值,却要透彻地理解这一价值的实现机制。

  有人曾把这次撞机事件作为二十一世纪“文明冲突”或者“鹫与龙决斗”的前兆,未免过于牵强附会,甚至有那么点儿居心叵测的嫌疑。但不可否认,与之相关的国际磨擦和法律抵触的确具有某种时代象征性意义。受全球一体化的时代潮流影响,现代民族国家的制度框架以及功能都在发生急剧的变化,然而新的国家范式和新的国际秩序却尚未成型,这种混沌状态使一国之力无法解决的问题层出不穷、而许多问题的解决却又不得不委诸一国之力。可以说,美国EP-3侦察机之类飞来又飞去的航线轨迹已经把现行国际法体制的灰色地带乃至规范空白标示得彰明较著,处理撞机事件的曲折变化实际上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在建构新的国与国之间关系的世界体制方面寻找新的均衡点的试错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冷战结束之后幸存的唯一“超强”,美国颇有些口衔天宪飘飘然的感觉,动辄把自己的价值观甚至本国利益需求作为普遍真理和国际准则强加于人。而以撞机事件为契机,中国又半推半就地站到了抗衡美国霸权的第一线。所以在今后可以预见的期间内,中国与美国之间在经济、政治、军事等各个方面的磨擦势必会日益增多,并且大都会伴随着复杂的法律问题,不得不诉诸法律手段。这既是由美国奉行法治主义的现实所决定的,也是由建构世界新秩序的趋势所决定的。其结果,无论好恶如何,中国都难以回避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之争。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从此中国面临的国际磨擦大多表现为法律磨擦。这对还不太熟悉国际通行的现代法治方式的中国而言不啻是一个严峻挑战。 鉴于上述情形,我们不能在拆运那架飞机的同时也拆运我们自己对那段历史的集体记忆,而应该更进一步地探讨撞机事件所牵涉到的时代背景、法律争端及其背后的学理奥义。当然,在4、5两个月的期间,有关的议论并不少见,其焦点主要集中在国际法方面,人们一直在大声追问究竟是谁违背了国际法准则。然而,综观中美谈判的来龙去脉,似乎我们还需要反躬自问,究竟是谁更善于运用国际法准则以立于不败之地。另外,似乎我们特别有理由重视在撞机事件的处理当中暴露出来的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关系的问题。目前的许多争端从表面上看属于国际法范畴,其实是起源于国内法以及主权的概念转换。可以说,这次撞机事件恰恰发生在国内法域与国际法域的交界处,并且非常典型地反映了二十一世纪的世界变迁的悖论――国家疆界的淡化与国家职能的强化的相反相成。因而本文拟主要从这个角度来做一点拾遗补阙的工作,致力于分析国际法内容的变化以及国内的制度性条件对解决国际纠纷的影响,顺便指出中国现阶段运用法律手段的某些不足,以就教于大方之家。

  二 在国际法适用方面的技术瑕疵

  首先要承认∶从整体上看,中国政府在处理这次撞机事件之际刚柔兼济、通权达变、采取了伸张道义和尊重国际法的立场,是赢得了许多国家的同情和支持的。尽管如此,还是不得不指出,中方的有些主张及论证过程其实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技术上的瑕疵,导致在谈判中难以变被动为主动,使本来不受综合国力限制而有可能具备的战术性优势无从发挥。现在既然外交上的作业已经结束,即使发表一点逆耳之言也不再会对结果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我们就不妨作一点回顾和反思,以便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在这里,我首先从中方的许多意见当中只选取最有代表性的一篇文章(作者署名为李秦,以下简称李文)《从国际法的角度透视中美撞机事件》[1] 作为实例,本着对事不对人的态度,客观地考察一下中方提出的国际规范及相应的法律推理。

  李文内容颇丰富,立论的脉络展示得非常明晰,基本观点有二∶一个是强调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不得威胁沿海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另一个是认为外国军用飞机的紧急降落权无从成立;两者结合起来,意在证明美国的侦察飞行本来就是违反国际法的,在碰撞后降落到陵水机场又接着侵犯了中国领土。显而易见,这种思路与政府对美国提出的停止侦察飞行和进行道歉这两项基本要求是一脉相承的。但是,以上要求最终却均未得到落实。除了美方的骄横和狡辩之外,还有没有什么其他的原因造成了这种骑虎难下的僵局?对于事实细节我没有资格说三道四,这里只限于讨论处理国际纠纷的法律技术。

  让我们来具体推敲李文中一段重要的内容。众所周知,美国主张自己在侦察飞行问题上的无辜,其根据是国际习惯法,特别是援引自1996年起对中国也生效了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58条第1款和第87条第1款所规定的公海以及排他性经济水域的上空飞越自由的原则。对于这一说辞,李文作了如下反驳∶“此次中美飞机相撞发生在距海南岛东南仅104公里处的中国近海上空,这是属于中国专属经济区的上覆空域。根据现行的国际法制度,虽然所有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都享有飞越自由,但是这项自由绝不是无限制的,各国在行使这项飞越自由时要受到国际法有关规则的约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规定,各国只是在该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才享有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该条第3款明确地规定了这种限制,即各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行使飞越自由时,‘应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订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规章’……按照公约第301条,一国在行使其公约下的权利或者履行其公约下的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者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者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这里逻辑推论的立足点是在专属经济区内的飞越自由受到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3款的限制,借助于公约第301条的媒介可以认为上述限制包括载有尖端电子设备的军用飞机的侦察飞行在内。

  这些见解确实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也具有较强的宣传效果,但从法律解释方法论的观点来看,李文却并非无懈可击。至少可以指出以下两点有待改进之处。第一、李文中引用的海洋法公约第301条是关于海洋和平利用的一般条款,即使对公海自由的原则也可以同样适用。既然人们不能根据这个一般条款来限制公海自由,当然也就很难根据这个一般条款来直接推导出第58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的具体内容。因此,第58条第3款对飞越自由的限制必须依据其他具体的规范,必须在内容上另有界定。何况以收集情报为目的的侦察飞行与“进行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之间在概念内容上还存在着一段距离,根本不能等量齐观;如果硬要抹杀两者之间的区别,就会给中国自己在南海、东海以及其他海域所进行的合法侦察活动也戴上不必要的枷锁,实际上反而有可能起到为“中国威胁论”张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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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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