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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磨擦与法律的作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30:25   点击数:[]    

。尽管如此,中国还是不能摆脱现有的国际规范体系而自行其事。以目前的综合国力,我们不仅无从突破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恰恰相反,非常需要借助法理根据来避免强权的侵犯。何况中国在法制建设方面仍然还很落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需要通过虚心学习来改变这种状况。因此,现在的主要任务还谈不上致力于改变游戏规则,而首先应该力争尽快成为一个懂得游戏规则、遵守游戏规则并且善于运用游戏规则的国家,应该让国际社会认识到中国即使与其他国家发生利益上以及价值观上的冲突也愿意尽量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问题。只有当中国的正当立场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知后,才能理直气壮地参与世界新秩序的建构或者重构。这就是我在分析最近发生的中美磨擦事件之际所得出的基本判断。

  应该承认,在法制方面采取严格的属地主义立场、坚持那种主要存续于自1576年博丹(Jean Bodin)出版《国家论》至1919年凡尔赛和约建立国际联盟这343年之间的绝对主权概念的做法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目前这个全球一体化的时代了。然而,要从根本上否定民族国家的主权效力、完全照搬别国的某一种制度模式,这在可见的将来也是办不到的。日本曾经在经济制度方面根据“外压”彻底推行了美国化,其结果却导致了被称为来自美国的“多样化骚扰(multiple harassment)”的缠讼局面[16],这种经验证明∶想以完全同化的方式来回避磨擦不仅不能如愿,反倒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磨擦。既然是这样,坚决采取“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式的对抗性措施又如何?答曰也难。且不说怨怨相报何时了的恶性循环是否值得接受,即使打算这么做也不得不受到综合国力以及外交资源的极大限制。关于这一点,在1980年代前期发生的对雷克航空公司(Laker Airways)案件适用反托拉斯法和三倍赔偿制度的国际纠纷以及英美两国法院之间的法令对抗导致僵局的教训足以为证 [17].那么,中国究竟应该何以自处?

  当然中国不必害怕磨擦乃至对抗,更不必完全放弃自己的文化传统,但却必须根据“和而不同”以及“其命维新”的理念,在对付经济磨擦以及文化磨擦的过程中逐步与世界建立妥当的互动关系以及相应的制度性框架,通过理论和实践来逐步改革和发展本国法律体系的结构。换言之,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手段、是否善于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将日益成为有效处理国际磨擦的一个关键。其实,在这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期间,中国的法制与社会正是在处理各种各样的国际磨擦当中发展起来的,克服磨擦的过程也就是规范秩序得以新陈代谢的过程。可以预计,在2001年底加入WTO之后,这种制度变迁机制仍然会继续运作下去,并会扩张其规模。所不同的只是∶过去的法制建设主要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今后则更需要精确的航行路线图以及指南针。

  参考文献:

  [1] 李秦“从国际法的角度透视中美撞机事件” 《人民日报》2001年4月16日第4版。

  [2] 引自上文(见注1)。

  [3] 城户正彦《领空侵犯的国际法》(东京∶风间书房,1990年)70-71页。

  [4] Cf. J. F. McMahon, “Legal Aspects of Outer Space”,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1962, Vol.38 (1964) pp.365-371.

  [5] See http://libl.nippon-foundation.or.jp/1996/0763/contents/073.htm.

  [6] See http://www.faa.gov/ats/aat/ifim/IFIM0140.HTM.

  [7] See http://www.jal.co.jp/jiten/dict/g_page/g311.html.

  [8] Luois Henkin, et al. International Law : Cases and Materials, 2 ed., St. Paul, Minn.: West Pub. Co., 1987, p.295.

  [9] See G. Gidel, Droit international public de la mer, vol. 3, 1934, rep. 1981, pp.461-462. 据城户《领空侵犯的国际法》(注3前引)21页。

  [10] 据城户前引书22-23页。

  [11] 详见城户正彦《空域主权的研究》(东京∶风间书房,1981年)240-242页。

  [12] 例如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海峡沿海各国曾经提出的欧曼议案(A/CONF.62/C.2/L.16)。关于发达国家与沿海发展中国家在制定海洋法公约过程中的对立,参阅高林秀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果和课题》(东京∶东信堂,1996年)第三章。

  [13] 详见高林。上引书54-57页。参阅日本海洋基本法研究会(监修)《海洋基本法的解说――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有关基本法》(东京∶国政信息中心,1998年)31页、114-117页。 [14] 根据王铁崖“条约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第1卷第1期(1995年)19-29页归纳。

  [15] 有关文献不胜枚举,比较集中的论述参阅石黑一宪《国际相克中的国家与企业》(东京∶木铎社,1988年)第1章第1节。

  [16] 据小仓和夫《日美经济磨擦――表面与内幕》(东京∶日本经济新闻社,1982年)75-79页。

  [17] 详见石黑一宪《国际相克中的国家与企业》(注15前引)6-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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