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ifornia Diplomacy)或者“区域国家”(regional state)或者“真实国家”(virtual state, 有双语含义,亦可译“实际状态”。――译注)等议论,以及为什么国内学者也有越来越多关于“非中央外交”、地区一体化的好处、多边主义等问题的理论探讨?[8] 问题的严重性和辩证法在于,在一个飞速发展变化的世界,对于上述不无道理的疑惑和发问,如果我们的主权范畴不能超越单纯的法理说明,不能扩展到更有灵活性的非法理层面,中国人不仅无法与发达国家的学者展开深入的对话,我们也不能使自己的国家主权获得更有力的保障。
在笔者看来,主权范畴在当代经历了某种可以称为“层化”的趋势。比如,在主权与使用权、管辖权之间,人们比从前更加注意它们之间的功能区分和不同效用。象一些专家指出的那样,虽然在实践中主权和管辖权紧密相连,但两者并非总是相辅相成的,并且它们会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存在。对于无主土地的管辖权的行使,需要确立对该土地的权利和主权。举个例子。在美国占领巴拿马运河期间,虽然主权仍然属于巴拿马,但谁都不认为美国人不拥有实在的好处和权力,如处置争端、惩罚罪犯等等。在巴拿马运河区,在1999年巴拿马将它收回前,巴拿马对它拥有主权但美国拥有管辖权。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很少发生的主权和管辖权的冲突中,拥有管辖权对于决定冲突的结果更具有决定作用。有些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在任何国家都不拥有主权的公海上,根据国际法,任何一国只要能在某一种情形下(如海盗、毒品走私、挂有该国国旗的船只)确立起管辖权,就决定了这个国家在这一情形中的主导权。回到巴拿马运河这一例子,当发生对运河设施的破坏行为时,对运河区拥有管辖权而无主权的美国,在运河区犯罪控制方面比巴拿马(拥有主权)起更决定性的作用。当谋杀案发生在停泊于某个美国港口的外国船只上时,美国地方法院对此拥有管辖权,虽然船上挂着国旗的那个国家事实上对该船拥有主权。这里重要的不在于为什么美国这个港口城市应拥有管辖权(即船上发生的犯罪骚扰了岸上的宁静),而在于深入分析后可发现,在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时,有效的管辖权经常比遥远的主权更为重要。[9]在政治安全等敏感的“高政治领域”与经济贸易等相对“easy”和容易达成合作共识的领域之间,同样存在类似的差异和利益计算,这时马上可以想到军备控制问题与WTO问题或前面提到的海关关税减免问题的差别。此外,国际组织在当代的发展与管辖权,也会直接影响和制约主权权利。人们注意到,国际组织代表着大量有资格或能力展开行动(虽然没有主权)的实体。它们的法律权限,即这里使用的广义的管辖权,并非来自主权,而是来自成员国在创立这些组织时所同意接受的一些文件(条约)。在赔偿案例(Reparation case, 1949)的有关建议中,国际法院判定,拥有国际法人资格(虽非主权)的联合国具有“在国际范围内运作的能力”。法院还认为,这一已扩展到对服务于这一组织的人员(即服务于联合国的人员)提供职业保护的能力,是《联合国宪章》寓意的必然要求。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海洋组织(IMO),及其他联合国大家庭中的成员组织。在它们各自的职能领域中,这些组织各有其管辖权,通常会影响到主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国际民航组织的职能领域是国际航空与运输原则与技术的发展。不妨回想一下,当1983年韩国007号飞机被苏联击落时,当事者首先要求国际民航组织去作调查。国际劳工组织的权限在于提高劳工的工作与生活水准。这个目标主要通过对国际劳工公约和相关建议的采纳而实施。这些公约和建议由国际劳工组织作出,它们设定了工资、雇用条件等方面的最低标准。在有关海洋上生命的安全以及通过防止由船只和其他交通工具引起的污染来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国际海洋组织具有特殊责任(因而也就有管辖权);国际海洋组织还处理有关国际船运方面的法律事务。这些讨论在于强调一个通常被忽视的事实,即:虽然没有主权,非国家角色也可拥有有时微不足道、有时相当重要的管辖权。[10]最后一点,谈到主权范畴的层化趋势及其作用时,中国人不难想到未来统一祖国、整合台湾的艰难任务;在这一特殊而敏感的严肃课题面前,传统的主权观并没有给我们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和想象空间。因此,政治家和战略设计师们需要更加富有新意的观念,我指的是一种富有层次性和延展性的主权观念,这种观念既能坚持基本的主权要求,又能给对方回旋的余地,从而有助于两岸关系的有机磨合,最终达到实现统一大业的目标。这方面,邓小平做出了表率:他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是最早人们谈论香港回归时无法想象的。不论这种构想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直接适用解决台湾问题,其创新精神值得后人回味和学习。
主权范畴的人权内涵及其解释。主权观的充实与完善,在当代条件下,是与人们对自身利益和安全的理解分不开的。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同意说,在全球化的新的条件下,旧式的安全观必须加以调整和充实。新安全观应当是一种“立体安全”的观念,即不仅把安全从传统的军事领域扩大到非军事领域(如经济安全、金融安全和生态安全等),而且它更进一步认为,“国家安全”不只是一种对外的、单纯防御性的东西,还应当包含受保护的主体自身的自由而健康发展和内部各种利益团体的良性互动,如政治开明与民主程度、民族融合与团结程度、社会安定与稳定程度、经济发展与开放程度等“健康指数”;说到底,国家的安全与否是同国家的进步与否联系在一起的。毫无疑问,国际上的各种干涉势力和干涉野心是始终存在的,但“苍蝇只叮有缝的鸡蛋”;受干涉国家能否捍卫自身的安全,关键要看后者有无团结一致、同仇敌忾的政治和社会基础。反之,即便装备了各种先进武器和技术,哪怕“武装到牙齿”,仍无法避免受国际干预甚至被托管的厄运。此类事例在世界现实中比比皆是,大量事实充分证明,内忧往往是外患的前奏和温床。如毛泽东所说,“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鸡蛋而不是石头才能孵化出小鸡。同理,“主权”这一古老而重要的范畴,在全球化时代必须予以充实和完善,赋予新的内涵和实现机制。古典的主权概念最早是强调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要求世俗权与神权分离,表达资产阶级上升时代的期待;然而,它开始时主要是一种对外的东西,并没有重视本国普通百姓的权利,尤其没有强调君主权力来自民众的认可。在那个时代,不管是暴君统治还是开明君主,主权并不因此受到质疑和挑战。在当代,国家的权力与权利(合法性),不仅具备国际法认可的质的规定,而且首先是与社会尤其是基本大众的权利联系在一起,它尤其重视个人自身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表达权和参与权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没有好的国内人权状况,不尊重百姓的基本权利,国家及其政府就可能在国际上遇到麻烦。自然,人权既有特殊性(反映不同文化、经济基础的要求),也有一般性(表达文明时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西方也有其局限性,即无视人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无视文化的相对性;但传统计划体制国家同样存在值得改进的方面,即忽视人的政治和公民权利,压抑人们表达个人意志的自由[11].因此,代表时代特征的主权观念,必须放在一种全面的人权观之下加以透视。从广义讲,它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建构过程的体现。一方面,我们应当坚守主权命题的当代有效性,坚决抵制西方霸权主义者所谈论的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等谬论,反对主权问题上的虚无主义和绝对主义,因为它们要么贬抑主权对于当代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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